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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统计管理制度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第三条 企业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厂统计工作。二、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第四条 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提一切报表,由统计科根据厂内各职能科室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统计科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第五
2、条 厂内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将修改后的式样送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第六条 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并抄送统计科备查。三、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第七条 各科室、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第八条 企业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统计科综合统计员掌管,科室、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人员掌管。第九条 各科室、车间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账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第十条 各科室、车间编制的统计台账和
3、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并经统计科综合统计员会签后,方可销毁。四、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第十一条 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出错误,必须立即订正。受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时,应立即通知填报单位订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或托延。第十二条 企业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订正:1、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当在当日报表上说明。2、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并填报统计数字订正单。各受表单位应将统计数字订正单贴在原报表上,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统计
4、数字订正单位报表名称 受表单位 编号 页次栏次行数原列数字订正数字订正原因主管 经办人 年 月 日五、统计工作的交接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四条 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1、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接清楚。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3、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六、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第十五条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第十六条 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序,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七、统计纪律第十七条 各车间、科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第十八条 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厂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