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如何做好工程签证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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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如何做好工程签证管理摘 要:文章针对目前在工程建设项目签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工程签证管理的措施和办法,以期达到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标。关键词:建设项目 现场签证 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一般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不确定因素较多。在施工周期内材料设备价格变化较快,施工合同不可能对未来整个施工周期内可能发生的情况都作出预见和约定,施工图预算也不可能对整个施工期发生的费用都做出详尽的预测,而且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又会给整个施工过程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大量现场签证。然而,现场签证的涉及面广、人为因素多、管理比较困难,可能引起的争议也大,

2、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因此加强建设项目的工程签证管理,对于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工程签证的概念及分类1. 所谓工程签证就是指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施工过程发生的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预算项目或工程量不相符,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的)、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2. 现场签证可分为以下几类。(1)工程经济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场地、环境、业主要求、合同缺陷、违约、设计变更或施工图错误等,造成业主或承包商经济损失方面的签证。经济签证涉及面广,项目繁多

3、复杂,应严格控制签证范围和内容,把握好有关定额、文件规定。(2)工程技术签证:主要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的临时修改,涉及的价款数额较大。一般应组织论证,重大变化应征得设计人员同意,做到安全、经济、适用。(3)工程工期签证:主要是在实施过程中因主要材料、设备进退场时间及业主等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暂停开工、工期延误的签证。招标文件中一般约定了工期罚则,在工期提前奖、工期延误罚款的计算时,工期签证发挥着重要作用。(4)工程隐蔽签证:是指施工过程中对以后工程结算影响较大,资料缺失将无法补救、难以结算的签证。主要有基坑验槽记录、软地基处理、钢筋隐蔽验收等。二、现场签证的重要意义现场签证以书面形式记

4、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直接关系到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一些投标报价包死的工程,结算时更是要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调整。总之,现场签证是记录现场发生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建筑工程现场签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 工程建设是个周期长、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在实践过程中,由于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必然会发生现场签证,而最终以工程价款的变化体现在工程结算中。建筑工程现场签证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的一把法律上的武器。2. 工程建设周期长、技术含量高,在项目决策与设计阶段难以考虑详尽,故而在施工阶段会做些调整,从而导致现场签证。因此,现场签证有利于灵活调整施

5、工进程。3. 由于设计粗糙,设计单位本身管理不到位,各专业之间配合不密切,产生的错、碰、缺、漏而发生设计变更,就会产生签证。市场变化快、新材料、新工艺、新的施工方法不断推陈出新或某种材料短缺而发生材料代换,是产生现场签证的重要原因。建筑工程现场签证有利于弥补这一漏洞,有利于补充新的内容。4. 某些技改项目、修复工程、二次装修工程,有的是在边使用边施工状态下进行的,对新老水、暖、电、气等的衔接、障碍物的处理,设计上根本不可能做到一步到位,要根据现场实际进行变更修正。特别是二次装修工程,由于人们的审美观念不断变化,对细部要求和装饰效果也经常发生变化,这也导致现场签证的发生。这更有利于业主单位方便管

6、理、协调环境等。三、目前工程签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目前工程中,现场签证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未经核实随意签证。有的工程项目的业主代表缺乏造价控制意识,对签证工作不负责任,往往不经核实随意签证,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2. 虚假签证。在现场签证中存在着不正之风,如施予好处就办事,且以少签多、高估冒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没好处就放着不办,或故意刁难,以致出现行贿受贿现象。3. 签证不及时。时间是签证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签证准确度的基础。这就要求双方代表就当时在工程现场实际发生的事情进行准确测量、描述,并办理签证手续。但有的业主现场代表不负责任,当时不办理,口头答应,事后

7、靠追记补办,甚至在结算审计过程中还在补办签证手续。这样只可能导致现场发生的具体情况回忆不清,补写的签证单与实际发生的条件不符,数据不准,特别是对于那些隐蔽工程,发生时没有及时办理签证,到竣工决算时再履行补签手续,容易引起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纠纷。4. 不按实际工程量签证。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虚增工程量,对那些因变更而减少的分项工程故意漏签。而对那些隐蔽工程签证,施工单位利用其隐蔽性,多计工程量。5. 骗取签证。有些业主没有配备专业工程投资控制人员,不了解工程造价方面的有关规定,个别施工单位就采取欺骗的手段,故意诱导其误签。6. 签证不规范。现场签证一般需要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现场签证

8、的内容也应该具体明确、便于计量。但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诸多问题,有的现场签证缺少一方甚至两方的签字,签证内容也往往存在较多缺项,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四、业主单位加强对工程签证管理的措施1. 挑选业务精、素质高的业主代表。项目工程的业主代表,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必须选择诚实可靠的人员担任。业主代表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爱岗敬业,精通业务,遵守法律法规,在合同条款规定范围内,正确使用手中权力,努力维护业主单位的利益,确保投资总目标的顺利实现。2.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场签证制度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范领导、施工技术、预结算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只有责权利明确了,才能规

9、范各级工程管理人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管理行为,提高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3. 明确签证的权限。目前现场签证较普遍的方式是由承包商提出,经业主现场代表核定后予以签认。在合同中应约定现场代表的签证权限,对超过规定限额的签证应由更高级的主管来确认。对于签证的权限应注意以下问题:(1)对单张签证涉及飞用大小的权力限制:业主应限制项目签证人员权限,根据签证费用的大小,建立不同层次的签认和审批制度。涉及金额较小的内容应由业主工程组和监督组共同签字认可;涉及金额较大的内容应由业主有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签署补充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2)涉及签证内容的业务权限:项目签证应严格区分技术类、经济

10、类及技术经济混合类各种不同的类型,建立专业分工的签认制度。对技术类的签证,应授权主管技术的专业人员实施;对经济类的签证,应授权具有造价管理相应业务水平的人员实施;技术经济类的签证则应由主管技术的人员与主管造价的人员共同商讨后再签署。4. 尽量减少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引起经济签证最大的源头。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图纸粗糙、材料规格档次不合设计标准、使用功能改变等原因都可导致设计变更。因此首先应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增补项目内容,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设计变更,除非不变更会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其次认真对待必须发生的设计变更,对涉及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院、业主代表、监理

11、单位总工程师共同签章认可方为有效。5. 业主单位的基建管理队伍要配备专业的造价控制管理人员,对现场签证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审查。现场签证项目要及时全面,做到一事一签,及时处理,防止遗漏。现场签证内容要明确真实,实测实量,要素齐全。五、结束语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业主单位必须重视并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现场签证的管理,并提高现场签证的质量,才能有效地降低投资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保证业主单位的有限资金得到高效使用,从而发挥出最大的投资效益。【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欠债总承包人是否负连带责任】 对比合法分包中发包人就工程质量追究责任时的情况,可以看出,发包人的权益保护机制几乎是相同的,因为在合法分包中,

12、承包人与分包人同样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两种连带责任的法理依据不同:合法分包中,由于总承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时,须经发包方同意,故分包合同的签订可视为总承包人经发包人的授权与分包人签订的,故分包合同就分包工程的规

13、定应为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三方共同的合意,如果施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即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有违约行为,基于违约,法律规定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转包和违法分包中,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确定赔偿责任,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明知违法签订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主观上都存在过错,符合共同侵权的要件,应当就工程质量的瑕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虽然同为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转包或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的赔偿能力有限,而且往往是需要倾斜保护的弱势群体,所以让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实践意义不大。四、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救济途径转包和非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在追讨欠付

14、工程款时面临很大困难。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实际施工人只能向与之签订合同的转包人索要工程款,而有的转包人由于未实际施工且已获得转包利润,不再进行工程结算或对工程结算不积极,有的转包人获得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有意拖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遇到转包人携款而逃、破产、被撤销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制约难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其利益就难以保障。司法解释在程序方面给实际施工人的救济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也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为便于查清案清,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这样在程序规范上,赋予了实际承包人越过转包人直接向发包人

15、主张工程款的诉权,减少了诉讼障碍。在此,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追讨欠付工程款,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此处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并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所谓不当得利,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财产增加,另一方财产减少,一方的获益与另一方的损失有因果关系,且此种财产变动无法律依据但不以违法和过失为要件。利益受领人需负利益返还义务,在返还利益的范围上,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失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劳务及管理费后,由法院收缴。这里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关系,二者之间无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所完成的工程如果质量合格,且已由发包人

16、占有使用,发包人获得该项工程的使用收益,该利益可用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同约定工程价款计算(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不论合同有效还是合同解除,工程价款应依照合同约定),扣减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则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为其不当得利,实际施工人的损失即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司法解释规定虽然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应付工程款参照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约定计算),发包人在取得不当得利的范围内(即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有一点需要注意,当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如果发包人没有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支付过任何款项,那么发包人的得利要高于实际施工人的损

17、失,因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必然比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高(否则就不会转包),差额应怎样处理呢?按照不当得利法理,应予以收缴。总之,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的追索工程款的诉讼,依据的就是不当得利之债,承包人(即转包或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承包人可能已从发包人受偿了部分或全部工程款,应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当然,如果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则发包人不必支付工程款。可见,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依据的是无效的转包合同或违法分包合同,即合同无效之债,而以发包人为被告,依据的是不当得利之债。两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各自独立的

18、,在法律上,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既不是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连带侵权责任,也不是对承包人未清偿部分的补充清偿责任。如果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呢?笔者认为不可,因为此处实际施工人起诉的依据是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同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间的不当得利之债是相独立的,并非必要共同诉讼的关系。实际施工人受偿工程款以工程质量合格为标准实际施工人起诉,通常是因为无法取得工程款,而转包、非法分包合同的无效,使实际施工人通过诉讼实现权益面临很大风险,司法解释确立了工程质量合格与否而非合同有效与否决定工程款是否支付的标准,也就是说,不论

19、是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解除、还是合同有效,只要建筑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发包方都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支付价款;如果建筑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发包方不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这里的验收合格包括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正在建设中的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不合格工程经修复后验收合格(当然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根据过错承担修复费用)。由于建设施工合同涉及多方利益,工程价值大,承包方回收工程款才能发放劳工工资,司法解释对承包方受偿工程款给予了很大余地,只要工程最终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保质保量地完成承包工程,就能受偿工程款,发放劳工工资、偿还赊欠的材料欠款,保证了国家干预建筑市场以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交易秩序这一中

20、心目的的实现。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实际施工人在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时,也可就质量合格的工程参照合同约定受偿工程款,但并不意味着法律事实上认可了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因为实际施工人并不能获得如同法律认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有效时所能获得的权利。因为合同无效,就是说合同自始不存在,就谈不上违约和违约责任。在宣告合同无效以后,只能按照合同无效的规则来处理,通过赔偿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赔偿的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表现在为签订合同支出的一些费用,因此赔偿的标准就是非违约方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和现在状态之间的差距,这样就不能对受害人提供各种有效的救济。而违约指的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违反

21、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后果,就是违约责任。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够存在违约。当合同有效时,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实际施工人可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等救济方式。况且违约损害赔偿与合同无效损害赔偿不同,其赔偿标准应当是受害人在合同严格履行时能获得的利益与他在对方违约以后的状态的差距,不仅要赔偿实际的损失,还要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而无效后的赔偿是不能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的。所以,违约损害赔偿要明显的对受害人更为有利。在合同无效时,实际施工人就不能依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对承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无故终止合同、不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等行为追究其违约责任,仅能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参照合同约定获偿工程款,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不能对转包人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这样转包人大可以随意违约,即便实际施工人胜诉,其只需偿还已做合格工程的工程款,而不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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