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企共建”反腐机制创新在国有企业中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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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检企共建”反腐机制创新在国有企业中的应用摘要:随着国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企业规模、业务范围也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内衍生出一些新的腐败形式。企业纪检监察传统反腐机制的优势不断被弱化,时代要求我们不断创新反腐机制应对新形势、新变化。本文笔者从多年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实践出发,浅谈“检企共建”反腐机制在国有企业推行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主题词:国有企业 反腐机制创新 检企共建 运用随着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作为国家重要经济支柱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力量的国有企业进入了规模扩张、产业升级的快车道。社会大环境的变化,加之企业自身的发展,一些新的腐败形式不断出现,严重阻碍

2、着社会的进步和企业的发展。实践告诉我们,企业越是快速发展,我们越要提高警惕,必须不断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准确把握企业腐败呈现的新动向,科学分析惩防体现的薄弱环节,与时俱进、探索创新,提升腐败预防效果,加大腐败打击力度,确保企业有一个健康稳定、清正廉洁的发展环境。笔者从当前国企腐败呈现的新动向出发,结合多年来在分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第一线的实践经验,探析“检企共建”反腐机制创新在国有企业中的运用。一、时代要求国有企业惩防体系建设不断创新。我国加入WTO后,资本市场更加开放,经济活动全球化趋势更为凸显,国有企业改革步伐逐步加快,社会转型以及经济体制转型衍生了出新的腐败行为,对国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

3、出了新的挑战。当前,腐败主要呈现出以下新动向:(一)腐败收益期权化。随着企业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企业内的腐败分子抗风险意识也有所提高,他们逐渐将风险极大的“现货交易”转为更加隐蔽的“期货交易”。无数的反面教材已经教会腐败分子,“现货交易”极易被“抓现行”,“期货交易”则极难取证。(二)腐败受益家庭化。一些腐败分子大权在握后,其特定关系人群(如配偶、子女、亲属等等)仗势敛财,享受所谓的“递延权力”。运用“借鸡生蛋”、“暗股操作”等形式,腐败分子与特定关系人群内外勾结,疯狂洗钱。(三)作案手法专业化。腐败分子在某些特定的专业内,利用自己掌握的专业技术,侵吞国有资产,谋取个人利益。企业纪检监察人员

4、由于专业的限制很难对所涉及案件领域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大多都是从财务账面上对所涉及案件进行调查,不能深层次反映案件的实质。腐败分子利用了专业壁垒大势作案,屡屡得手。(四)腐败职务高端化。大量的企业腐败案例证明,腐败正呈现职务高端化的趋势。职务越高,受监督的力度越小,这就进一步助长了企业高管的不良动机。正是由于以上腐败行为“时间跨度大、群体跨度大、专业跨度大、职级跨度大”的四大特点,国有企业传统惩防体系对腐败的预防和惩治功能已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传统惩防腐败机制都有以下不足:(一)监督范围局限。由于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范围局限,难以对那些跨企业、跨劳动关系的腐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如“腐败收益家庭化

5、”、“腐败收益期权化”腐败行为,更多的涉及到其它公司和企业。如果得不到案件涉及的其它公司或企业的支持,本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很难对腐败案件调查取证,案件查办就无法取得进展。(二)办案资源局限。企业机构精简导致了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岗位配置不足、办案设备不够、部门经费递减,给企业惩防体系建设提出了挑战。纪检监察工作中经常性出现人手不够、时间冲突、顾此失彼的现象。在查办期权化腐败,由于腐败收益有较长的时间跨度,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在调查取证时需要消耗极大的办案资源、占用较多的时间精力,现有的办案资源还不能满足类似腐败案件的查办需要。在查办专业性腐败时,专业壁垒让纪检监察部门有限的人力资源鞭长莫及。(三)办案

6、能力局限。一旦企业改变原有的生产经营模式,不管是业务扩展、还是规模扩张,原有的惩防体系必须随之更新,这就要求企业纪检监察人员有较快的思维转换和能力提升,以适应新形势下企业反腐的需要。在那里规模跨域提升、经营业务突然拓展的企业,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企业纪检监察人员的办案思维和办案能力还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这给腐败分子作案提供了可乘之机。如集团公司在板块、民爆板块跨越式发展,管理层级发生了变化,给各公司纪检监察系统建设以及纪检监察人员素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预防效果局限。一方面企业的纪检监察规章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一些腐败分子还有漏洞可钻;一方面在当前的社会大环境下,以往“说教式”的预防

7、腐败机制已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廉政短信、标语造势等预防腐败形式在尚权拜金的社会风气中显得苍白无力。企业腐败呈现的“四大特点”和传统机制的“四大局限”要求我们惩防体系建设不断创新。“检企共建”反腐机制便在这个大环境下应运而生。二、“检企共建”反腐机制适应了时代要求,是新时期国企惩防体系建设的效果倍增器。“检企共建”反腐机制是指企业与地方检察机关通过达成一致共建意愿,企业为检察机关提供服务经济建设平台和腐败案件来源,检察机关为企业管理进行过程监督、指导、教育并优化外部环境的反腐倡廉联动机制。分公司经过多年的实践,在“检企共建”反腐机制上作出了一些积极探索,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8、分公司纪委与荆门市检察院长期合作,联合推进分公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分公司跨越式大发展保驾护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检企共建”反腐机制在国有企业惩防体系建设中起到了倍增器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可以有效提升企业查办案件能力。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与地方检察机关内外联合、优势共享,极大地弥补了企业传统反腐机制查办案件时的短板。一是“检企共建”整合了办案信息,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办案涉外资源不足的问题。企业与地方检察院通过开设的沟通热线、特设共建联络员等方式,共享办案信息。对于查处“腐败收益期权化”和“腐败受益家庭化”的腐败行为,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利用地方检察院的信息资料进行案件梳

9、理,可以利用地方检察院的行政执法手段对嫌疑企业进行协助调查,尽量弥补企业监督范围有限的短板;二是地方检察机关可以与企业交流最前沿的反腐败经验和方法,进一步提升查办案件的效率。如在查办专业化腐败案件时,检企双方可以交换办案经验和方法,通过案件指导、专家推荐等形式,弥补企业纪检监察人员专业局限,严查专业化腐败的关键环节;三是“检企共建”可以打消检察机关与企业之间的戒备心理,变“提防”为“合作”, 利于案件查办过程中双方形成共识。如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有一些对外公关活动,如何划清“企业公关”与“个人谋利”的界限,需要在检企双方形成共识,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主动与地方检察机关联系沟通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10、。(二)可以有效提升企业廉政教育效果。廉政教育对于预防腐败具有重要作用,是腐败源头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廉政文化建设的关键所在。传统廉政教育模式多以正面教育为主,倡导新风、树立榜样、典型宣传为其主要形式。新形势下,传统廉政教育模式的作用越来越有限,效果不断被削弱。然而,以警示教育为主的“检企共建”教育模式可以极大地弥补传统廉政教育的不足。一方面,企业可以与地方检察院举办廉政教育培训班或者专题廉政讲座,利用地方检察院独有的信息资源和办案实例为企业领导干部开展形势教育,进行办案成果与办案能力展示,告诫警示、治病救人;一方面,企业可以与地方检察院共同开展现场警示教育,可以通过检察院协调,采取组织参观罪犯

11、劳教场所、听取典型罪犯悔过报告会等形式对企业领导干部进行现场警示教育,对有腐败倾向的企业干部悬崖勒马、警钟长鸣。传统的理论学习、正面引导与“检企共建”警示教育紧密结合,作用发挥更加明显,成果转化更加高效。(三)可以有效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地方检察机关与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一个共同目的就是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检企共建”反腐机制为地方检察机关服务企业提供了良好平台。一方面“检企共建”可以协助企业建章立制,优化企业内部廉洁环境。腐败案件发生的一项重要诱因便是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地方检察机关可全面指导企业的内控制度建设,对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及时提出建议,并协助企业建立和完善相关监

12、督制度,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检企共建”可以为企业构建一堵“绿色屏障”,过滤一些不必要的干扰,净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如分公司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就得益于荆门市检察院的大力支持。荆门市检察院明令所属检察机关以及其它地区的检察机关不得以检察机关名义随意到分公司进行调查,确需进行案件调查的,必须经由荆门市检察院批准,否则企业有权拒绝调查;这样,“检企共建”为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过滤掉很多干扰,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四)可以有效促进企业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也是企业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检企共建”可以有效促进企业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一方面,可以促进检企双方的经验交流。地方

13、检察机关可以向企业介绍同行业其他单位反腐工作的最新进展以及其他行业腐败呈现的新趋势,剖析经典的反腐案例,推广全国最新的反腐经验;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向地方检察机关交流企业基层反腐动向、典型案件交流。另一方面,可以开展更为全面的技能培训,提升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办案能力和效率。尤其是企业在经营转型、规模扩张和管理层级变化时,企业纪检监察队伍的业务培训就显得格外重要。“检企共建”过程中,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经验推广、事实教育、实地考察、现场指导等培训,邀请经验丰富的地方检察机关干部为企业的纪检监察队伍传道授业,为企业纪检监察人员适应新变化提供捷径。 可见,“检企共建”反腐机制注重惩治、更重预防

14、,全面融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每一个环节。“检企共建”双方协作、优势互补,极大的弥补了新形势下惩防体系传统机制的不足。“检企共建”反腐机制与企业惩防体系传统机制的共同作用,有效阻止了企业腐败行为“时间跨度大、群体跨度大、专业跨度大、职级跨度大”的新动向。三、切实落实“四个必须”,注重“检企共建”成果转化。“检企共建”反腐机制要最大化发挥其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巨大作用,必须切实落实“四个必须”。(一)必须得到共建双方的领导支持。领导的高度重视会进一步优化企业反腐的各类环境,在人事配备、经费划拨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二)必须保持共建双方的长期合作。短期共建并不能完全发挥“检企共建”的巨大优势,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效果无法得到显现。共建双方必须保持长期合作,形成“检企共建”的长效机制,“检企共建”的效果才能得到有效发挥。在共建工程中,共建双方不能因为领导的调动或者工作人员的变换而中断合作关系。(三)必须加强共建双方的相互理解。企业与地方检察机关都有各自的难处,共建双方要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交流,采取定期座谈交流、特设联络员等形式,求同存异,最大限度促进相互理解。(四)必须不断丰富共建内容。在人才培训、廉政教育、案件查办、机制优化等各个方面不断总结、不断创新,用最符合时代要求、适应行业特点的共建内容促进企业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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