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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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烟草行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行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的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全省行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类型主要有:(一)贮罐区(贮罐);(二)库区(库);(三)生产(卷烟分拣)场所;(四)压力管道;(五)锅炉;(六)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依照国家有

2、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部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上级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二)重

3、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五)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八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份,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数据上报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管理程序软件系统中备案登记,同时报送行业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九条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部门)应当及时报送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核销。 第十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

4、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评估单位安全评估结束后,应当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估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评估报告应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安全评估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三)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四)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五)重大危险源等级;(六)应急救援力量及资源评估;(七)监控措施方案;(八)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 第十二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部门)要将

5、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修改变化时,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及时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部门)应当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存在重大

6、危险源的单位(部门)的领导层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检测检验和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六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部门)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部门)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部门)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组织论证,制订治理方案,限期治理,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部门)应当制订重大危险源

7、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三)重大危险源辩识与评价;(四)应急设备与设施;(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九)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按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每年进行演练。 第二十一条全省行业各级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单位(部门)的监督检查,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部门)加强对

8、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等情况;(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五)安全管理组织建设、人员配备及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六)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七)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八)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九)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十)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的情况;(十一)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情况(十二)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被检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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