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煤矿企业管理专业垂直管理暂行办法呢.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3465867 上传时间:2023-03-1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组煤矿企业管理专业垂直管理暂行办法呢.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重组煤矿企业管理专业垂直管理暂行办法呢.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重组煤矿企业管理专业垂直管理暂行办法呢.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重组煤矿企业管理专业垂直管理暂行办法呢.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重组煤矿企业管理专业垂直管理暂行办法呢.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组煤矿企业管理专业垂直管理暂行办法呢.doc(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重组煤矿企业管理专业垂直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为加强对各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运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企业管理专业管理范围(一)材料管理1.根据生产经营作业计划,对材料指标的分解、下达及考核。2.材料计划的审核、审批。3.现场材料的使用管理,对专项费用、临时工程会同有关单位现场核实。4.支护材料、回收复用、交旧领新,消耗定额的管理。(二)合同管理1.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对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各类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2. 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及其合同文本起草工作。3. 负责管理权限内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4. 监督、检查子公司合同履行情况。5.负责本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合同档案管理。建立合同用印台

2、账和合同档案,及时统计上报有关合同数据和合同信息。(三)工商及法律事务营业执照及组织代码证的办理、变更、年检工作,以及法律事务的协调处理。二、基本思路为规范管理,行使业务指导、监督、考核职能。各子公司要明确责任领导与责任部门,实现业务管理对接。三、程序及管理要求:(一)材料管理。1.根据中平2012273号要求,各子公司物资均实行集中管理,实现供应部门与各直接对接,集中统一采购,合理调剂,配送供应的管理格局。2.物资计划必须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的编制要求,由子公司于每月 20 日上报下月需用计划,经经营管理部(企管专业)审核后,由供销质检站按物资类别汇总需用计划,于每月 22 日上报驻矿供

3、应站。3.审批程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提交分管业务部门审核提交子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子公司董事长签字实业公司主管副职签字提交采购部门分类汇总,形成物资采购计划。4. 编制计划时,应将集团统一采购物资计划与非统一采购物资分开;材料与设备分开。5.各子公司的计划准确率要达到 85%以上,临时计划不得超过月需用量的 15%, 凡临时计划必须经兼并重组主管领导签批。6.物资的采购价格不高于集团公司指导价格。7加强物资、材料现场管理。不定期组织人员深入井上、下现场,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8.经营管理部(企管专业)设一专人,每周集中审批材料,原则定于每周一次。(二)合同

4、业务。1.执行合同管理办法及流程,一般每月20日集中审批一次,特殊情况及时提出申请,及时审办。2.各子公司经营管理部门对需要签订的合同收集、整理,集中上报公司合同管理部门。3.对各子公司所有拟订的合同进行审核、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工作。4. 未经审批,各子公司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三)工商及法律事务1.各子公司应按规定做好营业执照及组织代码证的办理、变更、年检工作。2.发生法律事务等方面的纠纷,及时上报公司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四、考核(一)擅自外购集中供应物资的,按违规采购金额的10-30%对单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处以3000-100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二)未按物资计划要求组织货

5、源影响安全生产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100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三)采购质量不合格物资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3000-10000元的罚款。因物资质量不合格,造成安全事故的,按安全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四)采购物资价格高于集团物资计划指导价,或变相提高采购价格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10000元的罚款。(五)对因计划不周或乱采乱购形成积压报废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10000元的罚款。(六)对管理不善造成物资丢失、损坏的,责令责任单位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对责任人处以物

6、资原值30%的罚款。(七)由于管理不善,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对其责任人、使用单位处以物资原值30%的罚款。(八)未经审批,对外签订合同的,对其主办部门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损失扩大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当本人1至3个月工资的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九)未按规定做好工商年检工作,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罚款通知书,对其责任单位及部门进行处罚。(十)发生法律纠纷未及时上报进行协调的,对其单位及责任人按执行金额的10%进行处罚。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在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