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企业退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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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企业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企业改革,实现xx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经济结构进一步调整优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劣势企业平稳、有序地退出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法律以及省国资委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退出是指通过对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劣势企业和经营尚属正常但不符合整体发展战略的企业,采取企业解散、破产和产权多元化改制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清理和人员安置,实现国有资本规范、有序地退出市场的行为。第三条 企业退出可采取多种形式。对不符合整体发展战略的持续经

2、营企业应实行产权多元化改制;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劣势企业应实行解散;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应实行破产或停止生产经营行为、实施关闭。第四条 xx公司企业管理部是负责退出企业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涉及退出企业的产权交易、资产处置、财务审计、人员安置或法律事务处理等工作时,由企业管理部协调xx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或协调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和退出企业开展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下属全资企业。xx公司下属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资产处置第六条 实行解散或破产的企业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处置资产。第七条 实行产权多元化改制的企业必须依照xx有限公司企业改制管理办法制定改制方

3、案,明确资产处置方法。第八条 关闭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由主管或投资企业负责。企业关闭时,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及人员负责对关闭企业的资产(包括未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清册,防止资产流失。第九条 关闭企业应依照xx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积极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收入依照xx有限公司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实行收缴,其中返还一级企业的收益必须优先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和其它退出费用支出,返还部分不足以支付且企业资产已处置完毕的,经报xx公司批准后从资产处置收缴收益中支出。第三章 债权债务第十条 一级企业对属下退出企业的债权追收工作必须承担领导

4、和督促推进的责任。一级企业应将属下关闭企业的债权实行统揽追收,使债权追收工作更专业化、集约化。第十一条 一级企业要按照xx公司债权追收的有关规定,对关闭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统计;要对相关债权资料进行分析,按关于逾期债权追收费用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xx法2002243号)要求评定债权等级、费用标准和报批报备。债权追收工作必须责任落实到人,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加大追收力度。第十二条 关闭企业债权追收的收入应上缴一级企业专户保管,支出时另行申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债权追收的收入,优先用于退出企业职工安置等退出费用支出和清偿债务。第十三条 一级企业应将退出企业的债权追收与债务重组统筹考虑,寻求

5、以债抵债、债权收购、免债、削债等债务重组的方法,为彻底解决历史债权债务问题和退出企业注销创造条件。第四章 职工安置第十四条 实行解散或破产企业的职工应办理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第十五条 实行产权多元化改制的企业必须依照xx有限公司企业改制管理办法制定员工安置方案。第十六条 实行关闭的劣势企业应按照xx省省属国有劣势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xx劳社2001262号)和有关法律规定,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第十七条 实行关闭企业的职工安置所需资金从企业资产处置变现的收益中支出,不足部分原则上由主管或投资企业负责筹措。由一级企业支出的下属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的一次性费用,报xx公司批准后可计入

6、一级企业当年利润。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十八条 一级企业应对下属退出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实施监督,严格控制其工资发放标准,审查核准退出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如违反有关规定,滥发工资、奖金、补贴,私分国家资产的,应严肃查处,除追回多发部分工资收入外,还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九条 退出企业留守人员工资福利标准及日常办公费用额度应报主管一级企业审批。第二十条 企业退出资金(包括企业退出过程中所需的职工经济补偿金、离退休职工安置费、提前5年退养人员安置费和留守人员工资费用等资金)以退出企业通过追收债权及处置、变现资产的方式自筹为主,各一级企业负责下属退出企业退出资金的平衡协调。下属退出企业自筹资金不足

7、部分,除原已列入财政和xx公司资助计划的企业外,原则上由一级企业筹措解决。第二十一条 一级企业负责监管企业退出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截留退出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退出企业留守人员的费用支出情况,由留守负责人汇总后报一级企业财务部和审计部,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xx公司划拨一级企业退出专户的退出资金,由一级企业负责控制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第二十二条 一级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退出企业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要确保会计报表准确、及时上报。会计报表应按季编报,在每季终15日内报送xx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报表的种类为资产负债表。第二十三条 各一级企业在每季终15日内向xx公司企业管理

8、部填报包括退出企业在内的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企业情况表(填报格式见附表)。第六章 留守机构第二十四条 退出企业在实施职工分流安置和国有资本退出市场经营后,可设立专门负责管理和处理退出企业有关事宜直至完成企业注销工作的留守机构。企业退出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设立留守机构。一、企业债权债务及有关法律纠纷问题未处理完的; 二、企业资产未处理完的; 三、企业离退休人员未能移交地方或其他机构的;四、企业办社会职能未能移交地方的;五、主管一级企业或xx公司认为有必要设立的。第二十五条 退出企业设立留守机构须报主管一级企业批准。在同一城市的多个退出企业原则上由一级企业统筹设立一个留守机构,按“人员统一管理、

9、职能统一界定、收支统一标准、债权统一追收、资产统一处置”的原则进行管理。留守机构要制订留守工作制度。第二十六条 一级企业要对下属留守机构进行核定,留守机构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高效精干原则,做到人员落实、职责明确。留守机构人员原则上按以下标准配置。一、生产型企业的留守机构按不高于上年末企业在册职工人数的2配备人员;二、非生产型企业的留守机构按不超过3人配备人员;三、一级企业统筹设立的留守机构,按平均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配备人员;四、确因情况特殊,有需要超过以上标准配备人员的,由主管一级企业批准。第二十七条 留守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组织能力,了解和掌握企业情况。留守机构负

10、责人由主管一级企业确定,原则上应由退出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其他留守人员由留守机构负责人推荐,报一级企业审定。下列人员原则上应当进入留守机构:一、退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二、退出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三、企业重大经济纠纷的当事人。第二十八条 留守机构应制定留守工作制度。留守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做好退出企业的日常工作;二、对退出企业的各种技术、财务、人事、统计档案及文件资料进行整理、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做到帐物相符、有据可查,不得遗失;三、负责债权追收、债务清理等工作;四、处理好各类历史遗留问题、法律纠纷案件等,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五、退出企业中有企业办社会情况的

11、,负责管理企业办社会机构,并要加强同当地政府的沟通协调,按省有关政策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将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当地政府;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留守期间,因留守人员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七、主动与当地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联系,将退出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管理,并按当地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八、如当地尚未出台接收离退休人员政策或因各种因素暂时无法移交的,离退休人员由企业留守机构负责管理,未设置留守机构或留守机构已经撤销的,其离退休人员由上一级企业负责管理。第二十九条 留守机构在离退休人员管理、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企业办社会等问题已经解决后或者主管企业

12、认为留守机构已无存在的必要时应予以撤销。第七章 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 一级企业申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时,要按照xx公司对管理退出企业的整体要求,提出下年度对企业下属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企业实行整顿的计划和工作目标(包括资产处置、人员安置、降低费用、企业破产、企业注销、产权转让和改制以及持续经营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xx公司。第三十一条 xx公司根据省国资委的考核要求及公司总体发展战略部署,对一级企业下属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企业整顿计划和工作目标审核确定,并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通知书。第三十二条 未纳入合并报表企业管理工作列入专项指标考核,专项指标加减分办法在经营业绩考核目标通知书中约定。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条款与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时,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xx公司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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