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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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

2、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四) 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五)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3、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二) 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三)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四) 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五) 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六) 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单元三部分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

4、定。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按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第八条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确定,应采取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合理拉开差距。第九条 因主辅分离、减员增效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第十条 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

5、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具体规定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号)执行。第三章 薪酬兑现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纯净薪金列入企业成本,根据考核结果,由 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延期兑现。第十三条 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资产经营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规定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号)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 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6、。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第十七条 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确定后报国资委备案。第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取酬的,需报国资委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增加职位消费透明度,有条件的应逐步将职位消费货币化。(一) 对礼品费、招待费等公务消费,应当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二

7、) 对企业负责人住房,按照属地化原则,严格执行其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三) 实行公务车改革的企业,可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其补贴暂在基薪和绩效薪金外单列,按月发放。(四) 采取包干制等方式支付通讯费的企业,通讯费暂在基薪和绩效薪金外单列,按月发放。企业在报送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当将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的相关材料报国资委。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薪金、符合国家规定和经国资委

8、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第二十四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资。第二十五条 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一) 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

9、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二) 对在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过程中,超提、超发工资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其绩效薪金。(三)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或延期兑现收入。第二十六条 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和延期兑现收入。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第二十八条 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可以参照本办法提出

10、本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第二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专职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国资委将建立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制度,以奖励服从组织调任到特定企业任职,以及对企业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对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整。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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