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标识和可追溯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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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程序QG/SHCZ 09002-2008 (A/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沧州分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管理内容和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沧州分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控制;适用于监视、测量状态的标识控制;适用于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的安全、环保标识管理。2 职责和权限2.1 生产管理部是标识和可追溯性的主管部门,负责原料、中间产品、装置和系统管道和可追溯性的管理,负责本程序的制订和修改,并监督检查标识和可追溯性的执行情况。2.2 机动部负责设备、以及施工场所安全环保标识的管理。2.3 安环部负责有毒、有害、危险场所

2、以及固体废弃物分类标识,负责排污口、外排污水设施的安全、环保标识的管理。2.4 供应公司负责进货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管理。2.5 质检中心负责中间产品、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管理。2.6 车间负责对现场设备、管线及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的实施。3 管理内容和控制要求3.1 进货产品的标识供应公司负责对分管的进货产品按种类用标牌或标签对其在指定货位和区域进行标识,并把信息记录在相应的台帐上,具体按采购控制程序的有关条款实施。3.2 原料、中间产品的标识车间通过“岗位操作记录”、“交接班日记”等记录将产品的名称、罐号、时间流向与储罐、机泵等设备标志对应进行标识,其中管线标识,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备管道

3、表面色和标志的规定执行。3.3 液体最终产品的标识液体产品以“质量台帐”和相应罐为操作记录(包括名称、罐号、操作时间等)作为标识。3.4 固体最终产品的标识 固体产品以外包装标志、“质量台帐”和发货岗位操作记录作为标识,无外包装的固体产品则以区域货位和堆场的标牌、“质量台帐”和发货岗位的操作记录作为标识。3.5 产品标识应满足以下条件a)说明产品的来源和质量特性;b)反映产品形成过程的历史c)标明交付后产品的分布和所处位置;d)每个或每批产品的标识具有唯一性3.6 产品监视和测量状态的标识3.6.1 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状态分为三类:a)“合格品”:指产品经监视和测量判为合格;b)“不合格品”:指

4、产品经监视和测量判为不合格; c)“待检”:指产品未经监视和测量;3.6.2 进货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状态的管理供应公司负责组织仓库管理人员,对各自管理待查的进货产品做“待查”标识。供应公司根据验证或检验结果,按物资仓库管理规定作出相应的状态标识。将合格品和不合格品放在相应区域,不合格品挂“不合格”标牌。3.6.3 原料、中间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状态管理a)待检的原料、中间产品不做“待检”标识.b)原料检验:质检中心将委托检验的结果报生产部和有关单位,并记录到相应的“质量台帐”上。c)中间产品的检验,检验结果通过局域网或电话通知获得相关数据信息,记录到相关记录上。3.6.4 最终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状态的

5、管理a)封罐的液体产品状态标识,只作“合格”“不合格”标识。油品车间应将产品质量记录在“产品质量台帐”等相应的记录上,生产部将液体产品检验结果记录在相应的记录上。b)固体产品要做“待检”状态标识。成品车间用标牌标出固体产品“合格”或“不合格”,并将产品质量状况记录在相应的质量台帐上。c)质检中心将全厂产品质量状况按月填写“石化产品质量统计报表”报生产管理部和其它相关单位。3.6.5 监视和测量状态标识的方法和要求。a)监视和测量状态的标识要醒目、鲜明,不能消失;b)各职能部门和车间的有关人员要维护好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状态标识。产品和相应的记录、标牌一经确定,任何人员不得随意移位、损坏或丢失,以防

6、止不同状态的产品相混淆或被利用。c)监视和测量状态标识残损不清的产品不得转序或交付,由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其状态后,按规定重新加以状态标识。3.6.6 监视和测量状态的记录由相关部门按记录控制程序执行。3.7 安全环保标识有毒、有害、危险场所通过设置警示标识、警示说明、危险标志、区域标记等作为安全环保标识,按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和安全标识的相关规定由相关车间实施。施工场所的标识由安环处提出,承包商实施,机动部或安环部管理,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标识由安环部实施,外运处理固废物安环部应做好记录,满足可追溯要求。3.8 标识的管理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标识的管理。产品的标识在搬运、转运、储存、包装、防护

7、及交付全过程随之同时流动,有关单位要负责保护好标识,以防止标识的丢失、损坏和移位。产品标识必须清楚醒目、不宜消失、字迹工整清楚,标识的物品要及时核实后,方可继续流动。3.9 可追溯性的管理3.9.1 用户反映产品质量问题而需要进行追溯时,销售公司将不合格信息反馈到生产管理部,生产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通过标识和相关记录追溯相关过程。3.9.2 当产品销售合同有追溯性要求时,生产管理部要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下发有关单位,有关车间按要求进行标识记录。3.9.3 原料、中间产品有质量问题需要进行追溯时,由生产管理部组织有关单位通过相应标识及“岗位操作记录”、“交接班日记”进行追溯。4 形成的文件和记录4.1 岗位操作记录4.2 交接班日记4.3 产品质量台帐4.4 石化产品质量统计报表5 检查与考核按照沧州分公司相关考核执行。6 附则6.1 本标准解释权归生产管理部。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沧州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沧州分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编写人: 赵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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