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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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清市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上市企业在乐清设立总部,支持本土优势企业继续扎根乐清发展,引导在外乐清人企业将总部迁回乐清,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决定建立总部经济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乐清实际,现就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管理机构建立乐清市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府办(法制办)、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财政(地税)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国税局、房管局、外经贸局、招商局、招管办、中心区管委会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三条总部企业定义本规定所指的总部企业,

2、包括企业以投资形式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研发、营销、采购、展示、投资和结算等非生产性功能,并对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机构。第四条认定条件(一)申请入园的总部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导向,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农业企业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近三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600万元。2、工业企业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近三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1200万元。3、建筑企业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近三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且资质在二级以上。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近三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5、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近三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600万元。6、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近三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7、房地产企业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近三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资质在二级以上。8、金融业和信息传输业,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入园,实行一事一议。9、上市企业需将总部迁入总部经济园,注册地迁入我市,纳税登记在我市。(二)鼓励在乐清市内依法登记成立的总商会、在外企业家联合会、侨商协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入园,实行一事一议。第五条申请材料申请入园的总部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由企业法

4、定代表人签署的入园申请表。(二)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三)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的企业近三年度财务报表,有关奖惩文件,各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四)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近三年度完税证明。(五)其他有关材料。上市企业另需提供企业上市相关资料;市外企业另需提交承诺在入园后将企业总部迁入总部经济园,且注册资金不低于本规定第四条所规定要求的承诺书。第六条认定程序申请入园的总部企业或组织,按以下程序认定:(一)企业或组织根据市招商局发布的公告向其出具书面申请报告。(二)市招商局收齐有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三)初审合格后,市招

5、商局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联合审查。(四)经审查确认后,由市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授权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组织作出批复,并进行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组织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第七条规划选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总部经济园选址在中心区滨海新区中央商务区,占地约300亩,首期启动100亩。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统一规划,分块开发,园区整体协调。第八条土地出让土地出让按商服用地公开出让并评估确定起始价,对上市企业实行公开挂牌出让;对其他入园企业实行公开拍卖,允许总部企业单独或联合

6、参加竞拍。入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并使用。第九条建设管理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总部经济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做好审批和跟踪管理工作,努力将总部经济园建成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的窗口。总部企业大楼由各投资主体自主建设,须符合城市设计整体布局要求。入园企业应与市规划建设局签订建设管理协议书,并缴纳每亩2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建设管理协议书中应明确以下要求:(一)入园企业应在土地竞得后一年内动工建设,三年内竣工并在通过验收后投入使用。(二)入园企业中,上市企业必须有不少于1/2的建筑面积作为自用,参加竞拍的非上市企业每家必须有不少于1/3的建筑面积作为自用,自用部分整体

7、核发房产证、土地证。(三)入园企业对非自用部分房产进行出售时,只能出售给符合入园条件的总部企业,出售的非自用部分房产可分割发证;鼓励入园企业将非自用部分房产出租给符合入园条件的总部企业。(四)入园企业自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八年内不得转让自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八年后若进行转让的,仅限转让给符合入园条件的总部企业。(五)入园企业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及用途,履约保证金在大楼建成并通过规划、环保、房管、工商、消防等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第十条激励政策(一)建设进度奖。对按时开工建设,建设期间连续二年保持原有纳税额度,并按规定时间竣工且通过综合验收的入园企业,上市企业按出让用地规模每亩奖励

8、10万元,非上市企业按出让用地规模每亩奖励20万元。(二)纳税贡献奖。对总部企业自注册入驻开始,实行纳税贡献奖,连奖三年。1、市外企业第1年以本规定第四条中同类企业近三年平均纳税额为基准,后2年以上年实际纳税额为基准,当年实际纳税额超过部分的地方财政留成(仅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个税种)按50奖励给企业(房地产企业不含在乐清市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税收);2、市内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超本规定第四条中同类企业近三年平均纳税额,以上年实际纳税额为基准,且超过全市当年平均增长率部分的地方财政留成(仅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个税种)按50%奖励给企业(房地产企业不含在乐清市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

9、产税收);3、上市企业奖励按企业上市相关政策执行。(三)招商奖。对引进企业符合入园条件、且该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超过本规定第四条中同类企业近三年平均纳税额的,每引进一个企业奖励1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连续奖励三年。(四)鼓励符合入园条件但未竟得土地的总部企业以购置或租赁的方式入驻总部经济园。1、入驻企业的纳税贡献奖依照入园企业执行。2、对入驻企业的租金进行补贴,每平方米每年补贴80元,总额不超过15万元,连续补助三年。(五)对入驻总部经济园的乐清市总商会、在外企业家联合会、侨商协会、行业协会组织,对其租金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一条约束措施(一)入园企业竞得土地后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将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依法收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经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二)入园企业不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擅自分割、转让自用部分建筑的,对擅自转让部分按现时评估价的200%收取违约金后方可转让;(三)入园企业不按建设管理协议书建设使用的,没收履约保证金。第十二条其他事项(一)本规定所称的入园企业是指符合入园条件并在总部经济园竞得土地进行建设的总部企业,入驻企业是指符合入园条件但未参与总部经济园土地竞拍或未竞得土地的总部企业。(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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