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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管理办法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反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担保业务设定的反担保的有效管理,规范公司反担保行为,提高第二还款来源防范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们共和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系指本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保证本公司承担责任后债权不致悬空,应本公司的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管理,系指本公司通过对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反担保资产的评估、反担保物的登记、保险和公证、反担保资产的管理和处臵等内容的全面、系统的管理,
2、规范反担保行为,切实发挥担保防范反担保风险的作用,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 第三条 本公司接受债务人委托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时,均应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特许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担保行业所面临的现实环境,本公司担保业务的反担保措施为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商业化反担保方式。 公司根据担保行业的特点和担保企业的特点,针对每笔担保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多种担保方式在内的反担保组合方案,以强化反担保对债务人的威慑作用,保证本公司债权的现实。 公司设定反担保,一般以被担保企业有形资产的抵方式为主,以无形资产、权利质押及其他担保方式为辅。对于反担保 1 较
3、弱的中小企业,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设定反担保应遵循五项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即反担保物为国家法律允许设定担保的资产; 流通可变现原则,即反担保物为市场所接受,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可通过市场变现; 市场定价原则,即通过市场确定反担保物的真实价值; 执行可操作原则,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形式设定反担保物,以保证反担保物能够顺利处臵; 债务人利益可触动原则,即反担保物的设定,必须能够触动债务人的切身利益,以迫使债务人守信履约。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担保业务,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 第一节 反担保保证 第七条 反担保保证是指本
4、公司与反担保保证人约定,当被保证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反担保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八条 反担保保证人可分为两类,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是自然人。 第九条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承担作为反担保保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持有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二) 通过注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 (三) 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 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五) 生产经营正常、有盈利; (六) 所有者权益应大于固定资产净值; 第十条 自然人作为反担保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无民事违法或刑法记录; (二) 为被担保企业的
5、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担保企业的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担保企业有利害关系且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或组织不能作为反担保保证人: (一) 国家各级机关; (二)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和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应反担保保证人进行如下审查; (一) 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题资格; (二) 审查保证人有无不良贷款、拖欠利息以及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资信情况; (三) 审查保证人的净资产、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等财务实力情况; (四) 审查保证人的技术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等经营情况; (五)
6、审查保证人的保证意愿; (六) 审查保证人履行的经济动机以及与被担保企业的关系; (七) 审查保证人领导者的品德、素质及其经营业绩等。 第十三条 本公司要经审查认定的反担保保证人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反担保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第十四条 对同一项目的分期贷款担保,本公司可与反担保保证人就单笔贷款担保分别签定反担保保证合同,也可在最高贷款额度内签订一份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被担保企业申请贷款展期,必须向本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人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贷款银行同意展期后,本公司与反担保保证人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本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并向贷款
7、银行支付代偿金后,可以要求被担保企业履行还款义务,也可以要求反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公司应在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反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反担保保证人拒不履行保证责任,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后提起诉讼。 第二节 反担保抵押 第十七条 反担保抵押是指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对本公司担保行为的反担保,当被担保企业不履行债务时,本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八条 反担保抵押人必须是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十九条 反担保抵押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类。 第二十条 以下不动产可以抵
8、押; (一) 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二) 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 4 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第二十一条 下列不动产不得抵押: (一) 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划拨土地; (二) 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三) 已出租的住宅房屋; (四) 在国家建设规划中拟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五) 用于教育、医疗、市政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宅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六) 列为文明保护的古建筑; (七) 被依法查封、扣押后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八) 集体所
9、有的土地。 第二十二条 以房地产设定反担保抵押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下列房地产权属: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发票; (二)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三) 以中文合资、合作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须提交该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 (四) 用已出租的非住宅房地产时,须提交有租凭期限的房屋租凭合同及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的书面通知回执; (五) 经本公司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所提供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 抵押房产的保险单等。 第二十三条 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连同土地上定着物一起抵押。 5 如改变地上定着物,须征得本公司同意。 第二十四条 抵押
10、人用抵押的房地产出租时,必须征得本公司同意,且其凭租期不得超过担保期限。 第二十五条 签定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后,对于符合房地产抵押登记条件的房地产抵押物,本公司应于抵押人一起在国家有关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拥有合法所有权、具有一定流通性、能在市场变现的动车可以设定抵押。下列动产可以抵押: (一) 通用机器设备及生产工具; (二) 交通运输工具; (三) 库存商品及库存材料; (四)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七条 抵押人办理动产抵押,应提交下列文件和凭证: (一) 抵押动产所有权证书,如
11、购臵凭证、产权登记证书、受赠财产证明等; (二) 抵押人对抵押动产具有使用权,应提交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书及同意抵押人抵押的书面证明; (三) 确定抵押动产净值的凭证或评估报告; (四) 抵押动产的保险单; (五) 企业权力机构同意设定抵押的书面证明; (六) 有关抵押物存放和占管状况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要对抵押人提供的动产抵押物进行下列审查; (一) 抵押物权属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 抵押物的占有和控制; 6 (三) 抵押物的流动性; (四) 抵押物的现值和变现价值 (五) 抵押物的品质和有效使用期限; (六) 抵押物是否重复抵押等。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动产抵押物要办理登
12、记手续,抵押登记期限不得短于债务保证期限。 第三十条 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以及保险单证等均应有本公司代为保管,本公司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抵押期间,未经本公司同意,抵押人不得有转让、出租或其他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本公司同意抵押人以本公司认可的最低转让价转让抵押物,抵押人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以偿还本公司担保的债权;转让价款超过担保责权数额的部分除外。 第三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抵押物发生摧毁和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本公司,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物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存入本公司指定的账户。抵押物灭失后,本公司可应所得
13、赔偿金数额不足清除部分,要求反担保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及时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本公司的抵押权: (一) 抵押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二)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本公司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人不予理睬的; (三)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本公司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 (四) 抵押人就其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没有向本公司提前清偿其 7 所担保的债权的; (五) 抵押人有故意阻碍本公司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被担保企业到期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债务,本公司代为履行债
14、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本公司应与抵押人协商处臵抵押物,协商不成,可依法以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二) 清偿被担保企业所欠本公司的贷款本就、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 (三) 支付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前款所列金额的,本公司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被担保企业追偿;清楚前款所列金额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六条 被担保企业按期履行债务,反担保抵押合同终止,本公司应及时将保管的抵押物权属证明有及有关单证交还抵押人。 第三节 反担保质押
15、 第三十七条 反担保质押是指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公司占有,为本公司为其债务担保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企业到期不履行债务、由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本公司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或兑现权利凭证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八条 出质人必须是依法对质押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十九条 下列动产和权利不得质押: 8 (一) 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二) 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 (三) 无法评估其价值、难以变现的权利; (四) 权利的主管部门或所有权人不同意设定质押的权利。 第四十条 下列动产和权利可以质押: (一) 动产
16、1. 易变现便于管理的通用设备; 2. 通用的交通运输工具; 3. 其他便于保管的财产。 (二) 权利 1.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上市流通股票; 3. 专利权、专用权、专营权、独家代理权、承租权、收益权等。 第四十一条 出质人向本公司移交物质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物质的权属期间; (二) 物质的价值依据或评估报告; (三) 物质在变现时,需提交的相关证明; (四) 有关物质的保险单; (五) 以权利出质的,须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权利所有人同意出质的文件或科技出质的文件依据; (六) 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质的,须提交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
17、; (七)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须提股权证和董事会同意出质的证明; (八) 以共有动产或权利出质的,须提交共有人处臵的证明。质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和灭失的,质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 9 告知本公司,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应对质物进行下列审查: (一) 质物权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 物质的资产评估是否符合实际; (三) 有价单证出单银行签字盖章的明确证明; (四) 质物的变现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以可挂失的有价单证出质的,应办理止付手续。 符合质押登记条件的质物应办理登记手续,反担保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质押期间,
18、质押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影响本公司实现债权的,本公司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本公司可以按照反担保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四十六条 质物的收管与返还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 签订反担保质押合同后,质物交由本公司负责验收和登记; (二) 质押期间,本公司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和权利单证的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物质或权利单证灭失或毁损的,本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 被担保企业按期履行债务,反担保质押合同终止,本公司应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 第四十七条 被担保企业到期不履行债务而由本
19、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本公司可依法将质物变现,偿还本公司全部债权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有关质押的规定除适合本章规定外,可比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0 第四节 其他方式 第四十九条 针对担保行业的高风险特点和担保对象缺乏符合条件的反担保物的现实情况,本公司可在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反担保方式之外,根据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创设各种商业化反担保措施,以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 第五十条 创设反担保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应保证反担保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基本平衡。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可与被保单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签定的附生效条件的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当被担保
20、企业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而由本公司代为偿债后,本担保企业将拥有合法所有权的资产转让本公司,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第五十二条 对具有良好发展和市场前景的企业,如确无有效的反担保可提供,本公司可采用财物监控作为反担保措施: (一) 共管账户 本公司与本担保企业协商建立双印鉴共管账户,控制进出款、用款去向、用款方式、用款效果,保证所担保的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 财物监控 本公司可直接监控企业的经常性收入,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调控经常性收入的存量和使用,保证企业按期履约。 第三章 反担保资产评估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资产评估,系指以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经济活动发生时,本公司评审部
21、门或公司指定的抵押物评估机构按照科学、公正的方法,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市场价值、抵押价值、变现能力进行的综合评定的测算,以设定价 11 值充分、有效的反担保组合方案,确保公司债权的实现。 第五十四条 凡委托本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企业,其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物的价值必须经过本公司评审人员或公司制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没有或无法确定价值的资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物设定抵押。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担保业务部为反担保抵押物评估工作的管理和操作部门,风险管理部协助评审部门做好抵押物的评估工作,并负责协调与资产评估机构的关系。 第五十六条 抵押物价值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 (一) 公司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
22、二) 聘请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五十七条 抵押物价值的取得,一般以评审人员进行现场评估确定资产价值为主。 对于企业提供的重要的反担保资产,如评审人员认为自评无把握,可委托公司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以掌握确切的变现价值。 第五十八条 公司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为具有合法资质、评估经验丰富并与本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所发生得费用,由被担保企业自担。 第五十九条 公司评审人员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独立完成对反担保资产的检查、核实和确定价值的工作,不得以个人的好恶和偏见行事,不屈从于任何单位和实力的干预和影响。 第六十条 按照国际上普遍承认的资产评估计价标准,资
23、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可分为收益法、重臵法和清算法等。在检查抵押物并确定价值时,评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估方法。 12 第六十一条 在项目监管阶段,风险管理部应会同评审部门定期检查反担保物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定期测试评估结果,以掌握反担保物确切的价值量。 第六十二条 评审部门在完成项目的反担保物价值量的评估和确定工作后,应将调查中搜集的有关材料和评估报告及时归档保存,作为以后对抵押物进行再评定、管理以至变现的依据。 第四章 反担保资产的登记、保险和公证 第六十三条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本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定反担保抵押物合同后,应办理抵押物登记,反担保抵押物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按照有
24、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本公司应与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登记所发生的费用有被担保企业承担。 第六十五条 登记部门 (一)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三) 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物的,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主管部门; (四) 以企业设备或其它动产抵押物,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质押的,其管理部门为出质登记部门。 13 (六) 以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财产设定抵押物的,如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登记部
25、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六十六条 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 办理房地产抵押需提交的材料 1. 房地产证; 2. 反担保合同及主合同; 3. 抵押物评估的书面证明或抵押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价值的书面证明; 4. 抵押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5. 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证明; 6. 以国有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需经国有资产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批准; 7. 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企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需经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书面批准;抵押期不应超过企业的应用期限; 8. 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定抵押的,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6、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有关资料。 (二) 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 2 3 4 5 6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有关合同,包括反担保抵押物合同和主合同; 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反担保抵押物合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书。 (三) 权利质押登记一般需提交的资料: 1. 权利凭证或证明性文件; 14 2. 权利价值的评估报告; 3. 有关合同,包括反担保质押合同和主合同; 4. 反担保质押合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5. 双方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书。 第六十七条 反担保抵押物合同终止后,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企业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
27、六十八条 在保险公司可投保的资产范围内,公司风险管理部对有必要办理保险的资产应要求企业办理与担保期限相适应的财产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本公司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吗,保险单和有关权利证书由本公司收执。 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应与财产保险品种齐全、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建立业务联系,为被担保企业提供保险服务,企业投保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担保企业承担。 第七十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反担保抵押物合同,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应于市内的公证机构建立长期的业务联系,并制定一家公证机构办理本公司合同公证,公证费用由被担保企业承担。 第五章 反担保资产管理 第七十二条 本章所称
28、反担保资产管理是指公司在项目监管阶段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反担保资产实施检查、监督、财务核算及监控,在公司代偿后对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取得的反担保物,偿债物的登记和日常维护、管理以及财务核算。 第七十三条 反担保资产管理分或有资产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两部分。 第一节 或有资产管理 15 第七十四条 从反担保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被担保企业向本公司提供的反担保物即为本公司的或有资产,纳入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产部的管理范畴。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或有资产的现场检查、核实价值,防止出现价值贬损;计划财务部负责对或有资产进行财务核算和监控。 第七十五条 反担保抵押物合同签定后,风险管理部应将反担保抵押物的权属凭证、有关
29、资料、质物以及相关合同,分门别类完整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并办理雅阁的交接手续。 第七十六条 合同履行期间,风险管理部应不定期自行检查反担保物权属凭证,质物和有关合同。确保其完好无损和安全保管。 风险管理部应随时接受公司领导对项目反担保合同、权属凭证及物质的全面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监管工作,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合同履行期间,经常到现场检查、核实反担保资产情况,保证反担保资产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稳定的价值量。 第七十八条 公司监管小组在项目监管中重要点核实抵押人所占管和使用的抵押物的形态和价值量变化,监督企业按反担保抵押合同的规定执行。同时,风险管理部经办
30、人员负责定期登记和统计在保项目资产种类和价值量,作为公司领导层决策依据。 第七十九条 监管小组若发现抵押物的数量、品质发生变化、价值减少,应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期间,抵押物因灭失所得赔偿金,监管小组应要求其作为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存入本公司指定的账户。 抵押期间,未经本公司同意,抵押人发生转让、出租和其他处分 16 抵押物的行为以及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监管小组应采取法律措施保护本公司抵押权。 第八十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或有资产的财务管理,设臵台帐进行核算,并对有资产进行总量控制及平衡。 第八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应根据风险管理部转来的已生效反担保抵押合
31、同和有关凭证的复印件登记或有资产台帐,定期做好或有资产的统计总汇工作,对或有资产进行核算。 第八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根据风险管理部提交的项目监管意见书复印件对或有资产进行财务监控,意见书中应有反担保资产的占管情况及价值量的监管意见。 第八十三条 担保项目到期,反合同终止,风险管理部应协助企业办理反担保财产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同时向计划财务部提交接触担保通知书;计划财务部据此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办理反担保资产核销手续。 第二节 实物资产管理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实物资产,系指本公司与抵押人、出质人协商取得、经法院终审判决并已执行而依法取得的各类反担保物、偿债物的统称;所称实物资产管理,系指本公司对
32、该项资产的清理、统计、日常管理和维护、经营运作以及财务核算等事务。 第八十五条 公司该项事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两部门互相配合,保证该项目资产的安全和保值,现实终止变现的目标,最大限度减少公司财产的损失。 第八十六条 对本公司依法取得的反担保物和偿债物,风险管理部收妥后应按项目分别各类财产逐项登记反担保物及权证登记薄和偿债物及权证登记簿,填制反担保物、偿债收妥通知书送计划财 17 务部。 第八十七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取得的反担保物和偿债物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包括计划财务部在内的有关部门对反担保物和偿债物进行日常统计、检查、保管和维护工作
33、,定期向公司上报实物资产管理工作的计划和管理情况的报告,积极研究和制度实物资产的处臵计划。 第八十九条 公司对反担保物和偿债物应建立定期帐实核对制度,每季度末由计划财务部牵头,会同法律监管进行明细帐、登记薄和实物三方核对,做到帐、簿记载一致,帐实相符。 第六章 反担保资产的处臵 第九十条 公司经与抵押人、出质人协商或通过法律诉讼取得的反担保物和偿债物,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臵,以其变现资金抵偿公司债权;反担保物变现超过本公司债权不分,应退还抵押人、出质人。 第九十一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负责反担保资产的处臵工作,包括制定处臵方案、联系处臵渠道、商定处臵价格、变现资金的回收以及相应的帐务处理
34、等内容。 第九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应与市内有实力且业范围广泛的拍卖公司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立业务联系,处臵公司的有形资产和知识产权。反担保物和偿债物中得权利凭证,可到相关机构和单位兑现;获得的权利,可在市场上以出租或转让方式变现。 第九十三条 反担保物和偿债物处臵方式: (一) 行使反担保抵押权和质权,经与抵押人和处臵人协商,以本办法第九十二条列明的处臵渠道,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项资产所 18 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 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抵押权和质权,法院判决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反担保资产的价款优先偿还本公司债权。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决定要求法院主持拍卖、变卖,有本公司自行操作。 (三) 因公司经营
35、需要而将担保物、偿债物转为公司经营资产。 (四) 因该项资产或权利暂时无法处臵,或者能够继续增值,公司可自行组织经营和管理,以获得最大的收益。 第九十四条 折价受偿的方式有法院判决和双方协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风险管理和计划财务部应对反担保物的折抵价值严格把关,以保护公司权益。对于法院判决的折价反担保物,如法院判决估计过高,应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诉;双方协议的,除能随时变现的有价单证外,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才可同意。 第九十五条 在反担保物的处理过程中,计划财务部应根据处臵工作的进程进行帐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九十六条 对于公司取得处分权的反担保物,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应尽力在半年内予以处分;双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确保帐薄、账实相符。 第九十七条 在反担保物以各种方式变现过程中,本公司应与协作银行互相配合,共同处臵。反担保物变现后,按与协作银行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经办人员应及时将本公司应得价款交至计划财务部。 处臵结束后,风险管理部负责提交该财产处臵工作汇报,并将形成的所有材料分类总汇吗,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有公司制定、修订和解释 19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