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业务指导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业务指导意见.docx(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业务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续贷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确保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我行拟开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业务,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我行存量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到期后,企业仍有融资需求,又存在资金困难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经其主动申请,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条件的,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续贷业务: 1、依法合规经营; 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3、信用状况良好,还
2、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4、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新发放的贷款条件和标准须满足我行相关贷款规定;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新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贷款到期余额。 贷款期限。新贷款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1 点、规模、回款周期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新贷款利率系数不得低于原贷款利率系数。 贷款担保。新贷款担保方式应优于存量贷款的担保水平,不得出现存量贷款担保落空的情况。 1、原贷款业务为第三方法人提供保证担保,续贷业务延续原担保方式的,经办行须重新调查核实保证人的保证能力,确保保证担保的有效性。 2、原贷款业务为我行准入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
3、担保,续贷业务延续原担保方式的,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违反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保证人出具承诺性文件,续贷业务在落实反担保手续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由保证人承担。 3、原贷款业务为抵押担保的,如续贷业务延续原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办理续贷业务: 原贷款抵押率不超过50%; 原贷款抵押物仅为我行提供抵押担保,未设置我行抵押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抵押物权属无瑕疵,无有权机关查封; 办理续贷业务前,须充分咨询当地抵押登记管理2 部门,确保抵押物可以办理顺位抵押登记,且同时保证我行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及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待续贷
4、业务取得他项权证后方可解除原贷款抵押登记,不得出现存量贷款担保落空的情况。 原抵押物无法办理顺位抵押登记的,不得办理续贷业务。 合同签订。经审批后我行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二、风险控制 业务受理与审批。借款人须提前提出续贷业务申请并备齐我行所需授信资料;经办行须核实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的真实原因,确保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 续贷业务授信审查审批要求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续贷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5、。续贷业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贷款新规的相关要求; 2、有效性原则。续贷业务应有效控制信贷风险,落实担保抵押手续,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 3 3、规范操作原则。续贷业务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贷款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查、审批。 4、封闭管理原则。续贷业务资金于到期日前直接用于归还到期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强化内控原则。续贷业务须有单独标识,加强对续贷业务的日常监控,提高贷后检查频率及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不得通过续贷业务操纵贷款分类,掩盖贷款真实风险状况。对于贷后检查频率及风险分类频率至少每月一次。 三、其他 1、到期一次性还本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2、该业务暂定试运行一定时间,在此期间,各分支行可参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开展业务,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或不足。 3、本指导意见由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