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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职免责之我见尽职免责之我见 有些领导经常说,要求所有教师尽职免责。个人觉得不尽然。 愚以为所谓“尽职免责”是必须的。但是万万不能断章取义,切莫忘了其前提:要恪尽职守、克己奉公、依法履职。只有做到这个前提条件才能谈尽职免责的有关问题。话说如果尽职了,还不能免责,那么谁还会追求工作尽职?对于我们的安全工作,就只存在应付了!谁还会认真地监管?谁还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去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所以,从这点来看,在安全领域,“尽职免责”的说法是必须要成立的,也必须要认真落实的。从另一方面讲,去掉恪尽职守、克己奉公、依法履职这一前提,人人只求尽职免责,只是机械的完成职责内的事情和上级的任务,遇到新情
2、况怎么处理?只要尽职了就没有责任?谁还会为工作着想?更何谈保障师生安全? 我们应该对“尽职”有正确的理解。我认为,不能说按照执法计划开展了检查,把文件转发了,等等,就是尽职了。要针对具体事项看具体的行为是否尽职。 比如,上级文件精神的宣传,你把文本发到各部门就是宣传到位和尽职了吗?不一定,还要看部门的后续工作,看咱们的后续跟踪情况、指导等情况,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做了”和“做好”的区别。把工作干了不等于把工作干好了。我们很多人强调的都是“做没做”和“干没干”,而不是“做好没做好”、“干好没干好”,强调的是行为和形象,而不是目的和结果。“做了”和“干了”只是人的一种行为,代表着一种形象,而“做好”
3、和“干好”是一种结果和目的,安全工作更注重的是结果和目的,达到了预定目的,取得了预定结果,这才是尽职。我们搞安全宣传的目的是什么?是要各位师生掌握和了解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而不是仅仅把法律文本和标准送到他们手中。送法律文本只是宣传过程中的一个小小的环节。执法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也是同样的道理,假如说,我检查发现了某个问题,师生也按照要求整改了,过后师生又犯了,那么就应该算做尽职;应该能够免责。如果对隐患的整改听之任之,或者不认真验收复查就通过,则是没有尽职。 所以,我认为应该加大关于“尽职免责”的宣传,及时化解很多人对 “尽职免责”的片面理解,引导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积极、努力工作,防止“死活都一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消极情绪,甚至消极怠工、不作为、慢作为等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