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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办法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和使用程序,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对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手册是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育龄妇女孕育信息,育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持结婚证、户口簿及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当日发放手册,同时
2、向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发发放情况联系函。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予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上报出生时按违法生育统计上报。待其补办结婚登记后,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日内,补发手册,同时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发发放情况联系函。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并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日内,由生育地补发手册。生育地不是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日内,补发手册,同时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发发放情况联系函。上报出生时
3、按合法生育上报。逾期未补办结婚证的,不再发放手册,上报出生时按违法生育上报。对于暂不要求生育的,应当做好避孕节育服务工作。 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生育前未领取手册的,在那方长期居住,由那方户籍所在地生育后30日内补发,同时向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发发放情况联系函。在第三地居住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在生育后30日内补发;如女方户籍不在本省,可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在生育30日内补发。 第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手册,发现无手册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时,应查验并留存新生
4、儿落户备查联,对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所在地乡人民*或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持有手册的育龄夫妻自婴儿出生之日起,应由发放方的村或单位在30日内上报出生。 第八条 持有手册的流动人口,由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手册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生育情况由发放地统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落实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落实,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九条 在发放手册时,应由发放单位在手册上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发放单位钢印,同时填写发放登记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六月上旬将本年度发放手册的总数上报市级计生委,市级计生委汇总后于6月中旬上报省计生委。 第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手册发放、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手册由省计生委统一印制。手册的编号与育龄妇女信息管理中编码一致。凡是农村居民,在育龄妇女编码前增加一个英文字母大写的C作为识别码。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生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