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保险学期末复习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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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财经大学保险学期末复习要点保险学期末复习重点 (财政0902) 第一章 1.风险的特征 定义: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特征: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 风险是与损失相关的一种状态。 风险是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2.风险的组成要素: 风险因素: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任何事件。 有型风险因素 无形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和行为风险 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是损失的直接原因。 损失:价值的消灭或减少。 3.风险的分类: 按损失对象 人身风险 财产风险 责任风险 按起源与影响:基本风险、 特定风险 按所导致的后果:纯粹风险 投机风险 只有纯粹风险才是可保风险,

2、但并不是所有的纯粹风险都是可保风险 4.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 风险回避 是指人们设法排除风险并将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降到零。 风险回避有时可能的,但是不可行。 回避某一类风险可能面临另一类风险 风险回避可能造成利益受损 损失控制 防损、减损 目标: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与人类活动与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损失融资 风险自留 风险由企业和个人来承担 风险转移 通过一定方式,将风险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 方式:公司组织 合同安排 委托管理 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 套期保值 购买保险 风险管理矩阵图 严重程度 高 低 频率 高 风险规避 防损、自留 低 减损、转移 自留 第二章 1.保险及五个核心要素 保

3、险的定义: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核心要点: 经济保障是保险的本质特征; 经济保障的基础是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 经济保障的费用来自于由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 经济保障的结果是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共同分担; 保险由经济保障的作用衍生出资金融通的功能。 2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n n n n n n 1、经济上的可行性 2、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 3、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确定的 4、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 5、损失的发

4、生具有偶然性 6、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实际保费总是会比精算纯保费多出一定的比例,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一期望效用不等式仍然成立,即参加投保比不投保要好。高出部分即为附加保费,它与精算纯保费一起构成保险价格。 3,保险价格 4. 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道德风险:指投保人在得到保险后改变日常行为的倾向。 事前道德风险:投保人得到保险后丧失或减低了防损的动力; 事后道德风险: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丧失了减损的动力。 逆选向择:是指投保人运用优越的信息优势以获取更低价格上的保险产品的意图和行为。 由于逆选择,保险市场上充满了要求投保的高风险人,在采用纯联合费率的情况下,保险人将发生亏损。如果保险人了解到低风

5、险投保人不愿投保的情况,就会废除纯联合费率,代之以高的精算纯费率,这样,市场上就只剩下高风险投保人和高风险保单了。即,在市场供需关系上,逆选择使得供求规律发生了一定的变异:一方面,保险需求保持上升势头;另一方面,保险供给则持续下降;供需出现了不平衡。另外,二者在数量上的背离程度反过来又刺激保险价格的上升,进一步导致供需的背离。保险市场无法达到有效均衡。 逆选择对供需双方都不利 第三章 1,保险合同的特性理解 双务性 单务合同: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则负有在

6、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射幸性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 射幸性特点是就各个保险合同而言的,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而言,不存在射幸性。 补偿性 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时的经济状况,而不是改善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 条件性 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 。 附和性 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保险合同也并非全部采取标准合同的形式 。 个人性

7、财产保险合同并不承保财产本身,而是承保财产所有人的损失。 财产保险合同是属人的合同,投保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认可必须符合有关品质、道德和信用的承保标准。所以未经保险人同意,转让财产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因为新的财产所有人有可能不符合保险的承保标准。 2.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保单所有人权利有哪些? 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其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以下各种: 变更受益人; 领取退保金; 领取保单红

8、利; 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指定新的所有人。 4.受益人的构成要件,以及与继承人的区别 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第二,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两者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5.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

9、: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投保人转嫁风险的范围; 保险人保险责任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要件 u 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u 必须是经济利益。 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u 必须可以确定的利益 确定

10、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重要性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条件。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6,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通常存在于下列几种情形中?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7.保险合同的形式

1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 保费收据 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发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 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第四章 1,保险合同订立的基本环节:要约和承诺 要约: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通常由投保人提出 承诺: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也叫承保,由保险人做出 2,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

12、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在保险合同约定,合同一经成立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也有许多保险合同约定合同在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即此时合同才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因此在合同成立以后并不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是不同的。 投保人和保险人也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时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 3,投保人的义务(未履行义务时保险人应如何做) 缴纳保费的义务 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法缴纳保费。 根据保险通例,保险费的缴纳可以由投保人为之,也可以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之。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代投保

13、人缴纳保险费,但他们并不因此而享有保险合同上的利益,保险人也不能在第三人缴纳保险费后,请求其继续给付,而只能向投保人作出请求。 缴纳保险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通常由当事人约定。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一次缴纳保费的形式。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采取趸缴、分期缴纳、终身缴纳等方式。 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第一,在约定保费按时缴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迟延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第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缴纳保费,保险人应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

14、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危险增加有特定含义,它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 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原因: 1)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 2)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所致,与投保人个人无关 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通常采取提高费率和解除保险合同两种做法。 在提高费率的场合,如果投保人不同意,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在保险人接到“危险增加”通知,或虽未接到通知但已经知晓的情况下,应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不作任何表示,可视为默认,以后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事

15、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的发生,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已经产生。保险人如能及时得知情况,一方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致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 关于通知的期限,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如果投保人未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则有可能产生两种后果: 一是保险人不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请求投保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是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上的责任。 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

16、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为鼓励被保险人积极履行施救义务,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施救义务的,对于由此而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4,除外责任: 含义:指财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损失。 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 第一,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 第二,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 第三,避免逆选择。 除外责任的内容: 其一,除外地点; 其二,除外风险 在保险合同规定中不承保的风险 : 财产保险:因战争、核泄漏地震等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

17、保险:通常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对地震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则负责赔偿责任 其三,除外财产; 其四,除外损失。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但是对保险人故意行为唯一例外是在人寿保险中,根据自杀条款规定如果保险合同超过两年,则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承担给与赔偿金责任 2)对作为保险标的的机器自然磨损、正常维修费等保险人也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对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遭致国家*明令禁止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一般也不负 5.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 基本含义: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的诚意,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承诺,全面履行自己

18、应尽的义务。否则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保险人对保险保的的非控制性;保险的专业性 影响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告知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或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确认告知:告知已经存在的事实与况 承诺告知:告知预料将来存在的事实或情况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告知的重要事实有误,保险人可以据此宣告合同无效 保证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某一事情,或者保证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 明示保证:以条款形式载明 默示保证:没有载明的,但是符合行业习惯和被社会所公认的保证 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 要

19、按预期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 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 (三)隐瞒 弃权与禁止翻供 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是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前三种是约束被保险人的,后一种是约束保险人的 6, 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只保险当事人和关系人发生变更 财险合同:意味着财产标的转让 一般财险合同:标的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依法变更,保险人会适当加收或退回部分保费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可不经保险人同意,保单随货权的转移而背书转让。CIF 人身保险合同变更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20、 投保人的变更,被保险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 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项 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 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 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 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船期的变化等。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的职业等 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即使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只是暂时的,保险合同

21、既未解除也未终止,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一定期限内,经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重新恢复其效力。 视为保险合同效力从未中止,即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中止与复效;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中止:合同暂时失去效力。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的60天的宽限期限内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期限内保险人负有赔付义务 复效: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终止 7,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 文义解释

22、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 整体性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 8,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协商 调解仲裁诉讼 9,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对保险人的监管;二、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三、对跨国保险活动的监管;四、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 一、对保险人的监管 、对保险业组织方面的管理 .市场准入监管 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限制组织形态 保险人的组织形态有多种,常见的有:国有保险

23、公司、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英国的劳合社保险人等。 、解散清算的监管 大部分国家都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被依法撤销或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它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能同其它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管部门指定的保险公司接受。 、对保险公司业务方面的监管 、对业务范围的监管 禁止兼业:保险属于保险业专营的业务,非保险业不可以经营保险或者与之类似的业务。 禁止兼营:禁止保险企业兼营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对费率和保险条款的监管 业界比较公认的费率厘定的一般原则是“足够、合理、公平” 足够原则是用来保证保单的偿付能力,防

24、止公司间发生以降低费率为主要手段的恶性竞争。 合理原则是为了限制保险人收费过高获得超额利润。 公平原则是指费率差异一定要以损失分布差异为基础,对具有类似损失分布的被保险人应收取同一费率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 .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规定保险企业开业资金的最低限额 保证金的规定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除在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平时不得挪用。 提存各种准备金的规定 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 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监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管理 、市场行为监管 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

25、人投保。 保险机构不得委托非法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不得接受非法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不得向任何非法的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支付保险手续费、保险佣金或类似的费用。 保险机构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保险费率,或者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开展保险业务,进行恶性竞争。 保险机构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 二、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

26、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 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三、对跨国保险活动的监管 监管原则: 不同监管机构应进行合作,以使任何国外保险机构都无法逃脱监管 子公司应受东道国规则监管,分支公司则同时受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 所有跨国保险集团和保险人都必须服从有效监管 跨国设立保险实体要同时征得东道国和母国的同意 四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P142 第十章 1,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2,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人身保险一般都是长期性业务,并

27、使用均衡费率 保险人对每份人寿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由业务本身的长期性所产生的特点,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多,保单调整的难度大,业务管理上的连续性 3意外伤害保险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4,意外事故的三个限定 非本意的 外来的 突然的 十一章 1,传统人寿保险产品的种类 定期寿险 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 金)。 两全寿险 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至保单期满日生存,都要支付约定保险金。 终身保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

28、得到永久性保障,而且有退费的权利,若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普通终身保险,保险费终身分期交付。 限期缴费终身保险,其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付,期满后不再缴付保险费,但仍享有保险保障。缴纳期限可以是年限,也可以规定缴费到某一特定年龄 趸缴终身保险,在投保时一次全部缴清保费 4,万能人寿保险 万能寿险: “万能”并非“无所不能”的意思 ; “万能”是指“灵活可调”之意。 特点: 缴费灵活 : 续期保费可以多缴、少缴、甚至停缴,但有上下限的限制。 保额可调 : 可以调低,也可以调高,保额调高通常有一定限制。 理论上,万能寿险保单可满足一个人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需要 万能险之“万能”

29、,在于在投保以后可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和财力状况,调整保额、保费及缴费期,确定保障与投资的最佳比例,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 5,标准保单条款 1654-171 免费观望期 在免费观望期内,投保人可以撤销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首期保费。体检费用通常要扣除。 通常10天。 不可抗辩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 保险法53条:“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0、 宽限期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 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了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贷款额不超过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 除外责任条款 最常见的是自杀条款,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保险人依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年金保险的分类 按年金购买方式分 趸缴年金 期缴年金 按年金给付起始时间分 即期年金:从年金购买之日起,满一个年金期间后就开始给付的年金。 延期年金:从年金购买之日起,满一个年

31、金期间后就开始给付的年金。例:王女士在50岁时获得10万元现金收入,她用这笔现金购买了一份年金,以便在60岁后按月领取年金收入。 按年金保险给付期限分类 定期年金:在约定期限内或年金领取人死亡之前定期给付的年金。 终身年金:至少在年金领取人生存期间定期给付的年金,有的提供更多的保证。 按年金领取人数分类 个人年金:1个年金领取人: 联合生存年金:两个或两个以上年金领取人 按年金给付金额是否有保证分 定额年金:保险公司保证对所收取的年金保费至少以约定金额定期给付的年金 变额年金:变额年金的累积价值和每月给付金额将随着分立投资账户的绩效而上下波动 7,健康保险定义 健康保险: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

32、因疾病、分娩或意外伤害等引起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提供补偿的保险。 8,健康保险的主要种类 从保障内容看,健康保险可分为: 医疗费用保险 伤残收入保险 从投保方式看,健康保险可分为: 个人健康保险 团体健康保险 较大团体的成员投保时通常不需要提供可保证明。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团体健康险费率要低于个人健康险,原因是营销成本和管理成本降低了。 从政策属性看: 社会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健康保险 从保险期限看: 长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l 保证续保条款:

33、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9,健康保险风险控制方法之一:产品开发时的风险控制 免赔额:免赔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负,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才有保险公司承担 等待期:指为了消除既往疾病的影响,在保险合同中预先设定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因疾病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赔付,但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除外 比例共付:保险人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给与补偿 保额限制:指对保险人的医疗花费设定费用或服务量上的限制,限额以内由保险人支付,限额以外,由被保险人自付。 除外责任:包括军事行为或战争导致的损伤,自伤自残,既往疾病的治疗

34、,康复或美容手术,牙科矫形,验光配镜,配助听器,精神疾患和各种实验性治疗方式等。 第十四章 财产保险 1、财产保险的分类 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财产保险可以分为: 物质财产保险 利益保险 责任保险 2,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赔偿原则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3、赔偿原则的含义: 赔偿原则又称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 4、绝对免赔与相对免赔的区别 绝对免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损失额小于合同中所规定的起赔限额,被保险人承担全部的损失。 相对免赔:即规定一

35、个免赔率,一但损失额等于这个免赔率,保险人将支付所有的损失。相对免赔在实践中运用得并不普遍,主要运用在海洋运输和农作物保险中,因为在这些情形中,被保险人能够影响损失额的这种可能性相对较小。 5、重复保险 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 6、分摊原则的运用以及计算方法: 1)、比例责任制: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公式:某保险人赔款额=*损失金额 2)、限额责任制:即假设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条件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金额应负赔偿的最高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公式:某保险人

36、赔款额=*损失金额 3)、顺序责任制: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首先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有在损失金额超出前一家保额的情况下,才在自身保额限度内赔偿超出部分。 十五章 1.委付: 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此请求其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一种行为。 2.共同海损: 是为了使船舶和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有意且合理地做出特殊牺牲或支付特殊费用。 3,代位求偿: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0、农业保险的特点: 面广量大,种类繁多,

37、出险责任不易划分 逆选择严重 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 农业保险需要*的支持 第十六章 责任保险 1、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赔偿为保险事故,其赔偿限额即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所赔偿的损失价值。 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2、公众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在各个固定场所或地点、运输途中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综合公共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 承包人责任

38、保险 承运人责任保险 个人责任保险 3、产品责任保险: 承保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而致使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 4、雇主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工作时,因遭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5、雇主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无形的利益标的责任保险 有形的实体标的人身保险 2)保险责任不同 是否仅负责工作时及工作场所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3)责任范围不同 是否包括职业性疾病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4)承保条件不同 雇佣合同 VS 自然人均可投保 5)

39、保障效果不同 6)计费与赔偿依据不同 工资收入作为计算基础 VS 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 6、职业责任保险: 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第十七章 信用保险 1、信用保险: 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2、信用保险的作用 1)有利于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发展 首先,信用保险能够有效的保证企业持续经营。 其次,投保信用保险有利于帮助企业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 最后,信用保险为企

40、业融资提供了便利。 2)有利于促进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 商品的转移又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及消费者有着连锁关系。 一旦商品交易中的一道环节出现信用危机,不仅会造成债权人自身的损失,而且常常会引起连锁反应,使商品交易关系中断,最终阻碍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 有了信用保险,无论在何种交易中出现信用危机,均有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 3)有利于促进出口产业政策的实施 利用差别费率、保费补贴力度的不同,引导资源配置;对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程度小;*引导的目的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性;是国际规则所认可的外贸政策工具,规避各种贸易冲突 3、信用保险的分类 1)根据保险标的性质划分: 商业信用; 银行信用; 国家信用

41、; 2)根据保险标的所处地理位置划分: 国内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4,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不以盈利作为经营的主要目标 风险高,控制难度大 :主要是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国家风险 颁布新的法律、法令和规定: *管制、贸易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 延期付款令; 战争、内乱、叛乱、革命或暴动 商业信用风险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 ; 买方违约; 买方拖欠货款; 买方拒绝接收货物; *参与程度高 5.保证保险: 被保证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 6,为什么有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代位求偿:

42、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件 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标的的损失同时是由第三方的责任所造成,被保险人有权依法向责任方请求赔偿,但尚未依法提出请求而先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代位求偿权形式中的几个问题 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依代位求偿权取得第三者的赔款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赔偿金额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保险

43、法44条3款:“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第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代位求偿权成

44、立的两个要件 被保险人隐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代位权的产生必须是在保险人给付赔偿金之后 7,再保险的作用 微观作用: 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1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2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3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4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再保险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 1扩大风险分散面 2节减营业费用 再保险公司接受分入业务所负担的费用,比直接承保业务所负担的费用要少。 3是借鉴先进保险经验和技术的重要途径。 再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作用 1加强安全保障 2简化投保手续 3提高企业信用 4支持自办保险 自办保险,亦可通知再保险转嫁风险,使自办保险得以生存和发展,从而再保

45、持自办保险。 宏观作用: 对整个保险的作用 1建立风险分散网络 2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3提供了解国际保险市场的途径 4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宏观管理及经济效用 1再保险是*管理保险业的措施之一 2国际经济合作的手段 3再保险为国家创造 *收入 4再保险为国民经济的发展积聚资金 再保险的社会意义 通过再保险来保障保险人的经济补偿能力,从而达到分散风险,均衡责任,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与财产的安全。 8再保险的合同形式: 临时再保险合同 固定再保险合同 预约再保险合同 9比例在保险单含义,两种方式? 比例再保险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在比例再保险中,可以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和混合再保险。 两种方式: 成数再保险 :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的固定比例,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约定的比例在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进行分割的再保险方式。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 优点:1.合同双方利益一致 2.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 缺点:1.缺乏弹性 2.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成数再保险的运用 :多运用于新的公司,险种和特种业务。 新创办的保险公司。 新开办的险种。 汽车险、航空险等危险性较高,赔款频繁。 保额和业务质量较平均的业务。 各类转分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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