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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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职工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否享受失业金? 问题:某单位一名七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其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其同意,单位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单位向其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支付了相应经济补偿金。其又提出,要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经询问,有关部门认为该人员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其屡次要求单位办理。请问,该工伤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解答: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

3、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任何失业人员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就有权利享受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工伤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以后,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其明显符合前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且不具备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因此其有权利领取失业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工伤人员自己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则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上述问题中的工伤职工是主动同意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属于“被动失业”的范畴,因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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