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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人员退休谈话制度工作人员退休谈话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管理理念,树立“讲和谐,求发展”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工作人员退休谈话制度,体现组织对老同志的尊重和关心,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工作人员为在职在编所有人员。 二、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由人事处直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不需要本人同意或征求本人同意。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下月起享受退休待遇,不再列为在编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留岗的,经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再办理返聘手续。 三、退休年龄。工作人员退休年龄为男干部60周岁、男职工60周岁、副处级以上级别女干部60周岁、副处级以下级
2、别的女干部55周岁、女职工50周岁。若国家调整退休年龄,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退休年龄严格按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执行,即以人事档案中最先记载的文件、材料中的年龄为依据。 四、分工范围。退休谈话实行分级负责制。担任或担任过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负责谈话,工会参与,人事处记录;未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由退休时所在部门的分管领导谈话,工会和人事部门参与,所在部门负责人陪同谈话并做好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事处备案。规定由上级谈话的按上级部门要求办理。 五、谈话内容。退休谈话应坚持以人为本、真情实意、实事求是、充分肯定的原则。谈话人应告知谈话有关退休政策规定及本
3、人的退休时间;充分肯定其工作成绩和贡献;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工会欢迎谈话对象参加离退休同志相关活动,并介绍离退休同志近期活动计划。 六、谈话程序。在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或当月,人事处负责通知本人,并按照谈话分工权限通知各相关领导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谈话人员原则上为人以上。对谈话中反映的重要问题,应及时书面反馈至人事处,由人事处答复或上报处理。谈话对象如有异议,由人事处按相关程序进行复核,妥善解决。工会代表单位对谈话对象进行慰问。 七、谈话纪录。退休谈话应形成谈话记录,并报人事处备案。 八、本通知从XXX年X月X日起执行。 九、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