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巡查监管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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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巡查监管工作规范工商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巡查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所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工商所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的有关规定,以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为依托,以网格化监管模式为基础,对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实施巡查监管。 第三条工商所岗位责任人,依据规定的职责和本工商所的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岗位责任制原则,各自履行法定和分工岗位职责,承担岗位责任。 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工

2、商所长负责制,工商所副所长协助工商所长承担分工工作,责任人负责岗位分工工作。 第四条工商所合理设定监管责任区,辖区内所有食品经营者,分别对应划归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区和监督检查人员。每个监管责任区配备不少于两名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管区域内分片承担监管任务,实行各自负责、共同监管的互为AB岗制度。 工商所在办公场所设置本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 第五条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年度、专项监督检查计划或者相关部门通报、公布的信息,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县工商局授权依法做好个体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

3、发工作; 答复、核实、处理本工商所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咨询、申诉、举报; 依法以本工商所名义或根据县工商局委托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指导,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六条完成下列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工作: 在本工商所登记食品经营主体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经营重点行业的特别标注。结合企业年检、个体验照等环节及时补正漏标、错标的标注; 采集、整理、报告规定内容的食品安全信息; 录入食品安全监管机读信息,归档、上报监管档案,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接受公众

4、查询; 完成县工商局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巡查内容 第七条监督检查人员根据本工商所监管方案,以经济户口管理系统基本检查项目为基础,区分不同监管对象的检查需要,添加必须的法定检查项目,按规定巡查密度实施巡查,并认真填写巡查记录。 第八条根据主体分类监管原则,分别对食品店、食品经营企业、食品批发企业等食品经营者以及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检查对象依法确定监督检查项目。 对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下列主要项目: 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主要项目 主体资1、查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齐全,且悬挂经营; 2、是否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格 3、是否有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

5、、营业执照行为,有无加盖年检或验照印章; 4、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依照规定处理; 5、是否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 6、是否安排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 经销食品 7、是否有无销售过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8、查有无销售掺假掺杂、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和禁止上市的食品; 9、是否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包装标识 10、是否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1、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冒用QS标志,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商标侵权行为; 12、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或涉及疾病防治内容; 13

6、、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并符合法律规定; 商标广告 14、食品广告内容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或涉及疾病防治内容; 15、食品广告是否含有禁止的机构、组织推荐食品的内容; 16、是否无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查验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是否履行进货记录义务,并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注:索要“票证通”票据的,食品经营主体可不记录台账,但应按月装订成册,由监管责任人在封面上记录巡查、记录频次、时间等; 17、是否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 18、是否定期检查食品并做好退市和记录;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立即停止销售。 经营者自律 对食品经

7、营企业监督检查,在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主要项目基础上添加下列内容: 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主要项目 1、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是否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是否保存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不少于二年。 对食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在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主要项目基础上添加下列内容 食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主要项目 1、是否如实记录销售台账; 2、是否向购货者开具“票证通”票据或载有规定内容的销售票据; 3、是否保存批发记录或者票据不少于二年。 根据食品分类监管原则,对经营散装食品的,在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主要项目中添加下列内容: 散装食品监督检查主要项目

8、 1、是否在贮存散装食品位置标明规定的内容; 2、是否在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规定的内容。 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监督检查下列主要项目: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等监督检查主要项目 1、是否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是否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是否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4、是否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有关规定信息; 5、是否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6、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是否禁止其入场销售;

9、7、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是否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8、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 根据监督检查实际需要,另行添加下列内容的监督检查项目: 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其他项目 1、是否经营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的食品等禁止经营的食品; 2、是否经营危害健康物质含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等禁止经营的食品; 3、是否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是否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5、是否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6、是否经

10、营国家为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7、是否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8、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特殊要求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 9、是否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10、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是否进行处置、报告。 第三章实施巡查 第九条巡查监督主要是指日常巡查、专项整治的检查以及申诉举报的专门检查等。实施监督检查应包括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运输环节,以及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销售的食品的监督检查,均应为实地监督检查。 第十条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监督检查应区别不同的检查对象,突出重点检查项目,参照工商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巡

11、查监管流程图,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检查。 发现巡查内容未设定但属于违法行为的检查项目,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进货记录义务,应采取食品“倒查”等方式检查其“票证通”票据;不能提供“票证通”票据的检查其保留供货者提供的进货票据和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复印件以及进货台账。 对经营者获得的票、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还要通过食品“倒查”方式对批发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不属于本工商所辖区的批发企业,应报告县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发

12、现有违法行为的,在监督检查记录中如实记录,并向所长报告依法查处,记录查处情况和结果;发现约谈事项情形的,应选择适当方式按规定进行约谈;发现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载明。 第四章分类处置 第十三条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同情形,按照分工职责或者报经批准,依照本规范分类处置要求,分别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根据违法经营行为的不同情形,分别依法处置: 发现食品经营者下列违法经营行为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违法行为 1、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 处置 措施 处置

13、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3、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法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 4、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清单; 5、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6、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散装食品; 7、未按规定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 8、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换等义务; 9、安排患有特殊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10、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 11、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14、或者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实施条例 国家工商总局第43、44号令有关规定 12、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 13、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或未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 14、食品经营企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运输; 15、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6、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注:部分行为经责令改正,食品经营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立案查处。 发现食品经营者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应立案查处: 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处置 措施 处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15、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家工商总局第43、44号令有关规定 2、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处理; 3、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4、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5、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6、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7、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8、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

16、、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9、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依据权限10、经营标签内容不全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或者报批11、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后,立案12、市场开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查处 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13、食品经营者违法发布食品广告; 14、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 15、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1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17、食品经营者经责令停止经营仍不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8、食品经营者经责令改正仍不

17、履行提供销售凭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义务的; 19、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仍拒绝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20、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毁灭有关证据。 发现食品经营者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依法移送处理: 违法行为 依法应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 处置措施 书面报告县工商局依法移送。 处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家工商总局第43、44号令有关规定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发现的不同情形,分别依法处置: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分类处置 发现环节 处置措施 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案查处

18、; 2、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立案查处; 3、采集报告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经营者发现或者被告知的 未停止经营其发现或者被告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责令停止销售,立案查处。停止销售情况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总局第43号令第23条、第32条,总局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第12条 总局第43号令第34条 处置依据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第十五条发现食品经营主体有退出情况的,分别以下不同情形,依据权限或者报告县工商局依法处置: 发现有退出情况的分类处置 发现环节 监督检查情况 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 以不正当手段等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监督检查构成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中发现的 严重情节的 依法应注

19、销食品流通许可的 查无下落的 年检验照中审查发现的 第十六条对流通环节发生的不需启动应急预案的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县工商局通知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处置: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处置措施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立即进行检验; 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并销毁;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

20、条有关食品安全的申诉,经核实未发现被申诉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调处。被申诉人涉嫌违法的,按照先调解后查处原则处置;对被申诉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按照惩罚性赔偿规定进行调处。 有关食品安全的举报,发现被举报人有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查处。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证据不足或者移交其他机关处理的,按照12315操作系统有关销案的规定处置。 第十八条发现处置内容未设定但属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总局第43号令第60条 食品安全法第72条 处置依据 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 处置措施 依法撤销许可; 立案查处,依法撤销许可; 立案查处,依法吊销许可证; 依

21、法办理许可的注销手续; 依据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处置; 责令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处置依据 总局第43号令第33 第44号令第23、34条 总局第43、44号令有关规定 总局第44号令第24条 有关登记管理法律制度 总局第44号令第32条 第五章信息录入与归档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采集、获悉到规定内容的食品安全信息,应逐级报告。根据信息的重大、紧急程度,由工商所长向县工商局局长、分管局长或者职能股室报告。相关责任人在经工商所长同意或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县工商局报告。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结束后,相关责任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对各类书式资料进行汇总校核、报查报批,并分别回填录入经济户口

22、管理系统或12315系统。 根据经济户口管理规定,除应由县工商局档案部门管理的有关食品安全资料外,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档案。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应包括监督检查记录以及在监管过程中形成的计划方案、总结和咨询、申诉、举报等有关资料。 第六章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考核。综合性的检查考核,每半年组织一次阶段性的检查考核,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的考核,根据阶段性监管工作的进程安排。 第二十二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66条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监督检查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过错责任: 玩忽职守,应实施检查、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 虚假检

23、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未按规定核实、处理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未按规定采集、报告食品安全信息,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披露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导致严重后果的; 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未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的; 其他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考核成绩,作为网格化监管的重要方面,按年度评定优秀监管网格,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其中对部分凭感观难以发现的问题食品或违规行为,以监管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发现为标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县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会同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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