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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国家计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和内容 第三章 工程咨询单位 第四章 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 第五章 涉外工程咨询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咨询业是智力型服务行业,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为*部门和投资者对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与实施提供咨询服务,以提高宏观和微观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工程咨询是投资和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凡需各级*部门批准立项的
2、建设项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阶段的或全过程的咨询。 其他建设项目可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必要的咨询。 第四条 鼓励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开拓国际工程咨询业务。 第五条 工程咨询行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归口管理,并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承担。 第二章 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 一、为国家、行业、地区、城镇、工业区等的经济发展提供规划和政策咨询或专题咨询; 二、为国内外各类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或分阶段的咨询; 三、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管理提供
3、咨询; 四、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投资选择、市场调查、概预算审查和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咨询包括: 一、投资前期阶段的咨询:包括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评估等; 二、建设准备阶段的咨询: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咨询等; 三、实施阶段的咨询: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咨询、合同管理咨询、施工监理咨询、生产准备咨询、人员培训咨询、竣工验收咨询等; 四、生产阶段的咨询,包括后评价等。 第三章 工程咨询单位 第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
4、法规和政策,恪守工程咨询业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认真负责地为*部门和国内外客户服务。 第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权利: 一、独立公正地提出咨询成果,不受外来干预; 二、按合同从委托方获取完成咨询任务所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三、获得合理的咨询报酬。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义务: 一、按合同规定完成咨询任务,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 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文件负责保密; 三、接受*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和检查。 第四章 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加入工程咨询协会。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实行资格等级制。工程咨询单位的等级资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并由审批单位颁发相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
5、格等级证书。 对国家有关部门已颁发了工程设计、工程监理资格等级证书的单位,可简化审批手续,颁发相应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对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和执业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复评。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 国内工程咨询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涉外工程咨询收费参照国际通用的计费标准和办法由双方协商计取。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通过投标中标或接受委托承揽业务后,应依法与客户签订咨询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签定;其他咨询服务合同条款由当事人约定。涉外项目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合同条款签定。 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
6、款: 一、咨询任务名称; 二、咨询任务的内容和具体要求,提供的方式; 三、完成咨询任务的时间要求; 四、对咨询成果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五、咨询费用的计取标准和方法,支付日期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八、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不能同时承担同一咨询文件的编制与评估。 第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除不可抗拒原因外,未能按合同完成咨询任务,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者,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若双方都有过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按合同规定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涉外工程咨询管理 第十八条 我国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贷款项目的工程咨询,应按照
7、同等优先的原则由中国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担;需要外国工程咨询公司参与的,鼓励外方与中国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担。 第十九条 我国利用国内 *资金及使用国外商业贷款引进外国技术或设备的项目,原则上由*有关部门或项目法人委托中国的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或与外国工程咨询公司合作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我国在境外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应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由我国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担,或与外国工程咨询公司合作承担。 第二十一条 外国工程咨询公司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我国工程咨询单位在境外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应遵守我国有关规定和当地有关法律。 第六章 附则 第
8、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制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来源:国家计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 第三章 各级工程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四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认定 第五章 工程咨询单位的升级与降级 第六章 工程咨询单位的变更和终止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保障工程咨询单位按资格依法经营业务,提高工程咨询质量,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
9、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办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 第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业务水平 具有五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承担过行业或地区经济建设咨询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咨询,咨询成果具有较高水平;具有承担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业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雄厚。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
10、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 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20以上。 三、技术水平 拥有先进技术,能采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咨询任务;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应用能力,能系统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进行工程咨询的能力。 四、管理水平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详细的组织章程和严密的管理制度。 五、技术装备水平 有良好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超过100万元。 七、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业务水平 具有三年以上
11、工程咨询资历,承担过专业或城镇经济建设咨询和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咨询,咨询质量较好;具有承担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业务的能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较强。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有编专业人员总数的10以上。 三、技术水平 能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计算机软件应用能力,能较好地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与其它行业或地区的工程咨询单位合作
12、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 四、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较详细的组织章程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五、技术装备水平 有较好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较齐全的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 七、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 第七条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业务水平 具有承担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任务的能力。有一定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 有一定的技术力量,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下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
13、的40以上。 三、技术水平 能采用国内先进经验进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服务,能应用电子计算机配合完成工程咨询任务。 四、管理水平 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五、技术装备水平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超过20万元。 七、年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上。 第八条 凡具备为建设全过程提供咨询服务能力的单位,可申请全过程咨询的资格等级,按认定的等级开展咨询业务。 只具备建议过程中某个阶段工程咨询能力的单位,可申请相应阶段的资格等级;此类单位中,凡与具有其它阶段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建立了相对固定的联合或合作关系,本身又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可以合作承
14、担其它阶段的咨询服务。 第九条 凡要申请甲级或乙级工程咨询资格,但不具备五年或三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的单位,可先申请甲级或乙级预备资格等级证书,经过定期考核后,再按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标准申办相应的正式资格等级证书。 第三章 各级工程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十条 各级工程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可承担行业或地区的经济建设咨询,以及大、中、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 二、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可在本专业或所在地区内承担专业或城镇规划咨询,以及中、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 三、丙级工程咨询单位可在批准的范围内承担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
15、目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四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认定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凡申请办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单位,首先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二、凡初审建议为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属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将初审意见和申办文件报送国家计委;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的,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审核后,报送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审定申办单位的业务范围和资格等级,报国家计委备案,并签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16、。 三、凡初审建议为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将初审意见和申办文件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由计委负责或指定单位审定申办单位的业务范围和资格等级,并签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凭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格式、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统一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制定。必要时可核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副本,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单位所有制性质; 三、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简历及主要工作经历; 四、单位组建时间及完
17、成工程咨询任务的概况; 五、单位主要技术、经济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及主要经历; 六、业务范围; 七、资金来源及经营情况; 八、主要合作单位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资格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 二、工程咨询业绩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四、单位章程; 五、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已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或工程监理证书需要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只提交第一、四两项文件。 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承担工程咨询任务时,应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向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计委备案。 第五
18、章 工程咨询单位的升级与降级 第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签发单位,每三年按其管理范围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进行一次复评。 第十八条 凡执业成绩优异,获得良好社会信誉,经复评确定升级的单位,按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等级标准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升级手续;凡核定降级的单位,由原资格认定单位先收缴认定的资格等级证书,再核发新的等级证书。当收缴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证书后,若该单位再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时,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工程咨询单位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向原资格审定单位交回工程
19、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和认定等级后,再领取相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二、单位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变更时,应向原资格等级审定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三、当宣告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工程咨询业务时,应报原资格认定单位备案,并交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适当给予荣誉奖励。 第二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资格认定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处罚。 一、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二、超越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四、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者。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处罚不服时,可依法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