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程包合同范本刘玉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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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总程包合同范本刘玉珂工程总承包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愿将 工程项目交由承包人实施,并接受承包人递交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及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诺的投标书。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及相应款项,并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实施过程完成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工程总承包主要事项如下: 一、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点: 工程项目使用功能: 工程项目规模: 发包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 二、技术及标准 技术来源: 技术要求: 主

2、要设计标准: 三、在合同中应明确的主要日期 合同生效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 施工开工至竣工的日历天数: 天 四、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中标通知书的合同价格: 元,其中:人民币 元,外币: 。 除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追加、调整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得调整。 五、合同的组成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商务报价 6.合同通用条款 7.合同专用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其他相关文件 10.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

3、文件包括:通知、会议纪要、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 六、需要附在合同协议书之后的备忘录和文件 八、合同协议书生效 合同协议书自发包人、承包人的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或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具备下列前提条件,并得到满足的日期内,本合同协议书生效并实施。如果,前提条件未能得到满足,本协议书应作废或无效。此时,应退还任何有关本工程的担保。 协议书订立时间:年月日 协议书订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4、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指根据国家合同法、行政法规,及招标工程规定,由合同协议书及合同协议书所规定的其他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通用条款,是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工程总承包各个阶段实施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责任、职责、义务和权利订立的,并应遵守的原则性条款。 1.1.3专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具体补充、修改和完善,并经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应遵守的条款。 1.1.4工程总

5、承包,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等实施全过程的各个阶段、或设计及其他部分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付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接受合同项目中部分工程或服务分包的,并具有相应合法资格的当事人。 1.1.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

6、定。 1.1.9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代表发包人依法对工程实施监督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其具体职权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10工程总监,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全面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职权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11项目经理,指承包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履行并实施本合同工程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12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 1.1.13 当事人或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发包人、或指承包人。 1.1.14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要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

7、试验及试运行考核、交付操作或交付使用的工程。由工程和单项工程组成。 1.1.15单项工程,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单项工程、或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单项工程,是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临时设施、临时管网、临时线缆、临时道路等,并不构成永久性工程的实体。 1.1.17现场或工程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工程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机具存放、施工设施和实施工程所使用的场地,及发包人指定的供实施过程使用的任何其他场地。 1.1.18勘察基础资料,指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工程勘察 要求

8、的基础性数据、条件、文件和资料。 1.1.19项目基础资料,指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设计要求的基础性数据、条件、文件和资料。 1.1.20现场障碍资料,指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下已有的管道、线缆、构筑物;地上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情况的资料。 1.1.21设计,指按合同协议书要求的功能、技术文件、规模、标准、项目基础资料,及相关的技术数据、技术条件、技术资料,将要求转化为图纸文件,并能有效地指导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使用的图纸文件。 1.1.22采购,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根

9、据设计文件需要从执行组织外部获取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等货物和服务的过程。 1.1.23施工,指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实施过程,包括建筑、安装和竣工试验。 1.1.24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建筑、安装完成后,按合同约定在竣工后试验开始前,应由承包商负责完成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各种试验。 1.1.25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发包人要求及设计图纸,实施完成了建筑、安装并通过了竣工试验。不包括对使用、操作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 1.1.26工程接收,指承包人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保证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的准备工作,承包人与发包人须进行的工程中间交接,

10、并颁发了接收证书。 1.1.27竣工后试验,指发包人接收工程后,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的操作人员进行的试验和试运行,或是由发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和试运行。 1.1.28试运行考核验收,指依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后试验,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合同目标考核所进行的试验,经发包人确认并签发了考核验收证书。 1.1.29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试运行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承包人按有关部门规定的内容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结清了合同款项,发包人按有关部门规定组织的工程验收。 1.1.30合同期,指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完成

11、的日期。按总日历天数计算的天数,包括按合同约定并被发包人批准的任何延长期限。 1.1.31设计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开始设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2采购开始日期,指初步设计批准后开始采购的日期。 1.1.33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4竣工日期,指按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完成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工期,指合同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永久性工程施工开始之日至竣工试验完成之日,按总日历天数计算的天数,包括按合同约定被发包人批准的任何延长期。 1.1.36工程接

12、收日期,指按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竣工试验完成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也是发包人应接收工程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7整体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接收工程、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反映工程各主要阶段实施的时间安排。 1.1.38采购进度计划,指承包人为采购永久性工程编制的进度计划,反映设备、主要材料、主要部件的采购计划编制、询价、供应商选择、订货、加工制造、监制、交货、运抵现场及合同双方验收交接的时间安排。 1.1.39施工进度计划,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永久性工程施工开工至竣工试验完成之间的主要集合作业程序的时间安排。 1.1.40变更,指

13、发包人书面指示或书面批准的,对发包人的工程要求或工程所作的任何书面更改。 1.1.41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或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的勘察、技术、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服务等合同范围内的合同价款。 1.1.42合同价款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款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是指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 1.1.44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的,规定承包人

14、需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书面协议。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1.1.4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4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非一方的过错,而是应由另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损害及工期延长,由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1.1.4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

15、1.49适用法律,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业规定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款 4.通用条款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 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会议纪要、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合同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

16、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应按本通用条款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解决方式进行解决。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的编写须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本为准。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应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所规定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适用法律,由合同当事人在相应的专用条款中约定。 1.5规范、标准 1.5.1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1.5.2.没有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应约定适用行业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1.5.3没有国家

17、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应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1.5.4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时间和份数。 1.5.5上述1.5.1款至1.5.4款所发生的为本合同购买的标准、规范费用,及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6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如果承包人对实施方法需要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需要对施工人另行培训的,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7发包人不得要

18、求承包人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不得要求承包人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要求对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要求的修改和变更。 1.5.8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及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本合同工程有强制性要求的相关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第2条 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2.1.1发包人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付款、竣工结算的义务。 2.1.2发包人应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应由发包人向国家有关部门、行业有关部门、地方行政有关部门规定的许可、执照、批准和备案,及协调与地方有关单位的关系,因此给

19、承包人造成的开工延误、暂停、工期延误等所增加的费用,发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工期延误应给予延长。 2.1.3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知识产权,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将承包人的资料、文件和图纸擅自修改、复制和向第三方泄露、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如果发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赔偿责任。 2.1.4除非因承包人的直接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和伤害,发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要求和索赔外,间接原因所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和伤害应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暂停通知。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20、、损害给予赔偿,以及工期的合理延长。 2.1.6发包人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和协助义务。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委派发包人代表,履行发包人委托的权力。发包人代表应依据本合同并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力,无权擅自修改合同,无权擅自终止合同。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权限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如果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应将其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2.3.1适用法律允许本合同工程不实行监理,且业主未聘请监理人实施工程监理的,本2.3款不成立。 2.3.2发包人应在监理实施前,将其委托监理人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

21、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内,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2.3.3监理人委派的工程总监,其姓名、职务、职权、权限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总监,应按照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权限行使其职权,无权修改合同,无权终止合同。 发包人要求工程总监在专用条款约定职权之外行使的职权,须事先书面通知承包人。 工程总监在专用条款约定的职权之外,要行使的职权,须事前取得发包人的批准,并由发包人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2.3.4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的工程总监的职权,不得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如果发生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

22、式通知承包人。 2.3.5在合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对权利或义务的分歧时,工程总监应依据本合同,并在其职权范围内应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总监的处理有异议时,可按本通用条款第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解决方式进行。 2.3.6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合同当事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7如果发包人需替换工程总监,发包人应至少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应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2.4委派人员和指令 2.4.1发包人代表和工程总监,可委派其人员行使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发包人代表和工程总监约定的职权;也可在认为必

23、要时,撤回其委派。委派或撤回均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委派书包括:被委派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职权。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委派人员在其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发包人代表和工程总监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前述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给发包人代表和工程总监,应给以确认;被委派人员发出的指令有失误时,发包人代表和工程总监须给以纠正。 除发包人代表和工程总监及其委派人员外,发包人和监理人派驻项目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2.4.2发包人代表和工程总监的指令和通知,须由其本人签字并以书面形

24、式送达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须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并签署收到的日期及具体时间后,该指令生效。 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和工程总监可先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48小时内再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方对该指令予以执行。对不能按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指令,承包人应于其口头指令发出后的5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请求,接到该请求函件后的48小时内不予答复,视为该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出指令的发包人代表和工程总监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建议报告,发包人代表和工程总监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应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和工程总监可责令承包

25、人立即执行指令,承包人应即执行;或承包人对指令提出异议,但发包人代表和工程总监决定仍须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即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及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须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给予延长。 2.4.3发包人代表和工程总监,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通知和批准,并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发包人代表和工程总监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有关的损失,延误的工期应给予延长。 2.5 履约启动金 2.5.1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约定预付款的金额或按合同价格约定预付款的百分比,作为发包人的履约启动金。发包人并应与承包人约定,

26、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的付款中分期抵扣的时间和比例。 2.5.2发包人未能按2.5.1款的约定支付履约启动保证金额,承包人有权减速、暂停,造成的窝工、停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给予顺延。 2.6安全保证 2.6.1按建筑法规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已有的地下管线、线缆等资料,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相关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未能提供相关资料,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损害、伤害由发包人负责其费用及相关单位要求的赔偿。因此招致的工期延长,应给予顺延。 2.6.2按建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因发包人未能办理下列手续给承包人

27、带来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相应费用及相关单位要求的赔偿。因此招致竣工时间延长,发包人须给予顺延。应办理的批准手续有: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6.3发包人应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以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6.4发包人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发包人应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

28、、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应遵守的安全规定要求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使承包人造成伤害、损失和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6.5发包人在本合同中未能约定的,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要求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按建筑法规定,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发包人擅自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其他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提出的设计方案及施工,所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6.6发包人应对其代表和工程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代表和工程监理人员应遵守发包

29、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他们未能遵守发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造成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7保安责任 2.7.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并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 2.7.2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工程实施的若干阶段的保安责任区段划分、责任划分、时间划分,及合同双方应编制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 2.7.3按合同约定,发包人占用的区域、发包人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的保安工作和责任。因此造成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第3条 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1承包人应

30、按合同约定的,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规范,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使完成的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功能、规模和工期要求。 3.1.2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自费修复其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和质量缺陷。 3.1.3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及行政法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报表。应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 3.1.4承包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发包人的资料、文件和图纸擅自修改、复制和向第三方泄露、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须承担保密义务。如果发生,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赔偿

31、责任。 3.1.5承包人有根据合同约定的,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法规规定的,对发包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害提出赔偿、索赔,以及要求工期合理延长的权力。 3.1.6承包人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是承包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企业负责履行承包合同。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权限和义务须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3.2.2承包人根据合同须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人代表和工程总监,发包人代表和工程总监须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及时间后生效。 3.2.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整体进度计划,及发

32、包人代表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须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事后须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工程总监送交报告。 3.2.4承包人如果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应征得发包人代表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应继续履行第3.2.2款规定的项目经理的权限和义务。 3.2.5发包人有权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30天内更换项目经理或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果发包人就同意项目经理第二次提出更换的建议,承包人必须在接到第二次更换建议通知后30天内

33、更换该项目经理。 3.3履约担保 合同当事人未能约定履约担保金额的,本3.3款不成立。 3.3.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各项义务。承包人提供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提供付款担保。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格式、内容和金额。 3.3.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当发包人从工程款中抵扣 不足时,有权从履约担保中获得补偿;发包人违反合同的付款约定,承包人有 权从付款担保中获得补偿。 3.4分包人 3.4.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需要分包的勘察、设计、施工和服务,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未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分包的,承包人不得将承包中的任何部分

34、进行分包。 3.4.2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资质、资格,及承包人的招标要求,不符合的不能作为分包人。 3.4.3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承包人的设计专业专项或施工专业专项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人只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合同工程的相关勘察、设计直接发包,包括:对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设计工程勘察、设计。 3.4.4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服务再继续分包。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继续分包承担责任。 3.4.5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商工

35、程进度价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商支付任何款项。 3.4.6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现场派驻相应人员,实行对其安全、质量、进度计划、临时设施、环境、卫生、保卫、统计等的管理,以保障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3.4.7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招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长,承包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3.4.8工程的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与义务。 3.5质量保证 3.5.1承包人应取得国家规定的持续有效的适用的质量保证体系证书,建立本合同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 3.5.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及强制性规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制造

36、、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使完成的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功能与规模,并遵照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3.5.3承包人应对分包人进行质量管理、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3.5.4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发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图纸、工程设备材料有差错时,应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 3.5.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设计规定的及施工技术标准,对其提供的和分包人采购的永久性工程物资进行检验、书面记录和签字,并应接受监理人的监督,合格方可使用。 3.6安全保证 3.6.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开工后至发包人

37、接收工程之前期间的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承包人应对现场的分包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人应对承包人负责。 3.6.2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并遵照建筑法、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则、技术规程和标准规范等法律规定进行工程设计,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防止人身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3.6.3承包人应遵照建筑法、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则的规定,制定工程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中的相关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编制专项的安全组织设计书,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人身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3.6.4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

38、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害、损失、伤害、或赔偿由承包人负责。 3.6.5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应在工程设计中避免该装修工程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影响。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害、损失、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7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 3.7.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并遵照建筑法、环境保护法、职业健康的规定,及有关技术规程、标准规范等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 3.7.2承包人负责工程现场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责任,承包人应负责对分包人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分包人应对承包人负责。应按合同约定的,并遵照建筑法、环境保护

39、法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害、损失、伤害由承包人负责。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区域范围。 3.7.3承包人负责工程现场实施过程中职业健康的保护责任,承包人应负责对分包人施工现场人员的健康保护管理,分包人应对承包人负责。应按合同约定的,职业健康规定的,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提供相关保护用品。否则,由此造成的人身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8现场保安 3.8.1承包人负责自施工开工至竣工试验完成,直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期间的施工现场的保安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

40、8.2按合同约定,在工程实施阶段中应由承包人负责保安的区域,在未被发包人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区域内,由承包人承担保安责任。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第4条勘察、技术与设计 4.1 勘 察 合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勘察,本4.1款不成立。 4.1.1勘察基础资料的提供。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承包人勘察工作所需要的相关勘察基础资料,应对该资料的真实、准确负责,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提供。 2.因发包人的计划变化、提供的勘察基础资料不准确、应提供的地下埋藏物不清、未按约定期限提供必须的基础资料,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停工、返工、修改、损失和损害,由发包

41、人承担。 3.承包人有义务与发包人共同审核交接发包人提供的勘察基础资料,应在接到相关资料后的10天内,提出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约定的10天内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因此造成的窝工、停工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如果使工期延误,工期应顺延。 4.1.2发包人无法按4.1.1款约定提供的某些勘察基础资料,可委托承包人收集,承包人如果接受,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另行签订合同。此时,承包人应对这些资料的真实、准确和约定完成时间负责,由此造成的窝工、停工、返工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1.3发包人应及时为承包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并承担其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各方的义务

42、和权力。 4.1.4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应根据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按时提供,并附相关合格证明、承担材料费和运费。与承包人在现场办理验收交接。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各方的义务和权力。 4.1.5合同双方应约定承包人勘察工作所需的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宿舍、供电、供水、进场道路等具体要求、条件和完成时间,履行各自的责任、职责和义务。 4.1.6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工程勘察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工程现场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纲要或工程勘察组织设计文件,进行工程勘察,对其完成的勘察结果资料的质量负责。 由于承包人的原

43、因造成的勘察质量缺陷,应自费修复;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人除应负法律责任扣除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实际损失应赔偿的百分比。 4.2工艺技术和建筑艺术 4.2.1按合同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时,承包人应对试运行考核指标、或使用的目标要求负责。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考核指标、使用功能要求的说明。 4.2.2按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时,发包人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条件、资料、要求,和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承包人的生产工艺设计和建筑

44、设计文件,并予以确认。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合同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4.3 保证指标 4.3.1合同双方如按4.2.1款的约定,承包人应对竣工后试验的试运行考核指标、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其使用功能负责。该考核指标、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其使用功能应作为10.8款试运行考核指标、或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评价依据。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工程或单项工程的考核指标、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其使用要求和描述。 4.3.2合同双方如按4.2.2款的约定,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工程、或单项工程各自应承担的试运行考核指标的责任、或各自应承担的建筑艺术造型及其使用要求和描述,作为 10.8款试运行考核指

45、标。 4.3.3合同双方应根据4.3.1款和4.3.2款的约定,应在专用条件中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电气、仪表等主要性能标准具体约定,作为8.3款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时的性能评价指标。 4.4 设计 4.4.1设计的一般权力和义务 1.发包人的一般权力和义务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适用法律规定,须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对所提供的数据、条件、资料、要求和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并应接受承包人对其中的缺陷、遗漏、不足提出的补充要求和时间要求。发包人未按约定的要求内容和时间提供、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而造成承包人的设计的停工、返工或修改,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消耗的设计工作量承担其损失。如果因此使工期延误,工期应顺延。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具体约定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和应提供的时间; 发包人对工程、单项工程及其任何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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