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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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方便工作的方针。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遵守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 保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在局党委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成立市民政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机关科室和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是:根据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

2、规,制定本局保密规章制度;依法制定和适时调整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负责对本局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监督和检查本局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决定保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失泄密事件。 第五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局保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本局保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或调整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负责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人员做好保密工作;对通讯和办公设备及涉密计算机系统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完成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局保密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具体组织查处失泄密

3、事件。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是:传达贯彻上级部门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制定本单位保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开展保密检查,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资格审查、教育、监督和管理,具体组织落实保密工作任务。 第三章 涉密文件资料管理 第七条 本局各项工作的保密范围及密级,按照民政部具体规定执行。 第八条 涉密文件资料遵循严格管理、严格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各科室、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密文件资料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接触和知悉涉密文件资料的范围要按照制发单位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和限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

4、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第十条 阅读和办理涉密文件资料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第十一条 印制涉密文件资料须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规定场所进行。密级文件资料应指定专人印制,印制过程中应当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第十二条 管理涉密文件资料应严格履行登记、签收、传阅、承办、借用、移交、清退、归档、销毁等手续。 存放涉密文件应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由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使涉密文件资料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第十四条 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各科室、单位都要严格履行登记、签收等交接手续,禁止通过普通邮政

5、传递。 第十五条 汇编涉密文件资料,须向密级确定单位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绝密级文件资料禁止汇编。经批准有涉密内容的汇编,不得改变原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件制发单位同意。 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控制发放范围。 第十六条 摘录、引用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按原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调动、退休、离职、离岗须清退全部涉密文件资料,禁止私自留存、处理和销毁。 第十八条 经过批准复印的涉密文件资料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加盖复印单位戳记;

6、原件、复印件和印废纸张不得遗留在复印室。 第十九条 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各科室、单位应集中送到指定地点,统一监销。 第四章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第二十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处理、存储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U盘、光盘、录像带、录音带等。 第二十一条 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各科室、单位应实行统一登记,统一标识,并按照相同密级文件的要求分类集中管理,禁止违规存放、携带或交给非授权人员。 第二十二条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存储涉密信息;禁止将涉密移动介质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交换信息时要采取安全保密措施,防止涉密文件资料不当扩散。 第二十四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

7、要统一做消磁、粉碎和销毁处理。 第五章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密科室、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涉密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确定专人为信息安全管理员。 第二十六条 禁止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禁止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交叉使用;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第二十七条 涉密信息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涉密计算机上单机处理,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第二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维修,应在本单位内部现场进行,并由专人全过程监督,禁止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信息。 第

8、二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不再用于处理涉密信息或淘汰不使用时,须报批后,统一拆除存储部件,做消磁等安全处理,确保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后,按涉密载体要求予以销毁。 第三十条 禁止将未经技术处理的涉密计算机等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或进行公益、扶贫捐助,禁止私自处理涉密计算机。 第六章 通信及办公设备保密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禁止使用普通电话和手机谈论国家秘密;禁止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普通传真等发送、传递涉密信息。 第三十二条 使用管理具有传真、打印、复印功能的一体机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多功能一体机配有硬盘,因具有的传真功能而带来安全隐患,一般不配备多功能一体机;用于打印或复印的禁止连接普通电话

9、线;用于传真使用的,禁止连接计算机网络;外出维修须报批后由办公室拆除硬盘并妥善保管;报废的硬盘须按涉密载体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七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涉密人员是知悉、使用、管理国家秘密的人员。涉密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品行端正; (二)在职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第三十四条 涉密人员上岗,须按照涉密人员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三十五条 涉密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自觉接受保密教育、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涉密会议、活动和涉外工作管理 第三十六条 涉密

10、会议应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召开,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范围,并对会场服务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和教育;机密级以上的涉密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要涉密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先制定保密方案,由主要领导负责,并指定专门科室或人员负责保密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涉外工作坚持内外有别原则,有关单位应对参加涉外活动和出国人员进行外事纪律和保密教育;禁止携带涉密载体参加外事活动和出国,禁止泄露涉密事项和信息。涉外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章 保密奖惩 第三十九条 对遵守保密法规,在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保密规定,存在泄密隐患的予以批评和惩处;对发生泄密问题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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