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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 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 公示的载体,局以网站为主,各执法机构以规范性文件和图板的形式为主。 1 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网站、电子终端上进行公示。 第六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各执法机构均应按要求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