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员工容错纠错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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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员工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干部员工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sige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切实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提出的“在更高层次上发挥杨凌示范区作用”的部署,推进示范区、公司“十三五”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大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杨凌示范区干部容错纠错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部门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

2、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着眼预防、及时纠错,勇于担当、激发活力的原则,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 第四条 在改革创新和履职担当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工作出现偏差失误,但没有违规违纪、没有谋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容错。 在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公司决策部署,特别是在推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时,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在招

3、商引资、精准脱贫、项目建设工作中,因促进发展、创造性开展工作或不可预知因素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因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或政策法规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 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案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在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

4、; 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主动纠错纠偏、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容错情形之一,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容错并完全免责: 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符合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的; 经过集体民主决策并有书证的; 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主动采取措施,尽力挽救损失的。 第六条 容错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相关部门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减责或免责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及材料。 核实。受理部门受理申

5、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予以解释答复。 认定。核实结束后,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出容错认定结论。 反馈。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对认定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在各类考核中免予扣分; 在干部提拔任用中不受影响; 在评先树优、职称评定中不受影响; 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

6、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八条 建立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部门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发函提醒、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分类处置、宽严相济。运用好“四种形态”,区别对待,教育引导干部员工切实发挥纪律和规矩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作用。 第九条 纠错改正按以下程序办理: 公司纪检组或行政

7、人事部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免责减责认定结论时,应同时启动纠错程序,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说明纠错事由,指出错误所在,提出纠错要求。 纠错对象在收到纠错通知5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提交书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相关责任人。 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要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条 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

8、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严肃查处诬告诬陷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客观公正处理。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部门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切实保障干部的合法权益。 强化关心关爱。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实行跟踪管理,期限一年。分管领导、行政人事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关心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松上阵。 第十一条 容错纠错工作在公司党组领导下,由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公司纪检组主要负责党纪政纪方面问责追责的容错纠错,行政人事部主要负责组织处理方面的容错纠错,以及容错纠错结果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 第十二条 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组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司纪检组、行政人事部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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