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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入职管理规定幼儿园入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的人事入职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新进人员入职资格: 1、 符合幼儿园用人条件,并已通过面试者; 2、 经核查无虚假资料及经历; 3、 在原单位离职交接清楚; 4、 无传染性疾病; 5、 无犯罪记录。 第三条 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由考勤员制定考勤时间,核定发薪日期。逾期未办理者,由备选人员依次侯补。 第四条 报到应备资料及事项: 1、 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2、最高学历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交教务处验证后退回; 3、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原件; 4、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及原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 5、填写个人简历表。 第五条 幼儿园有意向录用之人员,如为带班老师、专业老师、保育老师。幼儿园教务处记录并存于员工个人档案。 第六条新聘人员试用期为1 个月,期满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员工。 第七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