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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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公正、高效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委托省内具备条件的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当事人在诉讼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

2、对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或证据予以反驳并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预交。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应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预交。 应预交鉴定费用的患者一方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预交。 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由申请重新鉴定一方预交鉴定费用。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有其他不配合鉴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开庭质证。并依法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后,组织双

3、方当事人向鉴定机构移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当事人私自移交的材料。 五、医疗损害鉴定需要以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或其他鉴定的鉴定结论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另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六、病历资料存在下列瑕疵的,应区分情况处理: 当事人以伪造、篡改、销毁或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致使无法认定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病历资料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制作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致使无法认定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五条

4、的规定处理; 病历资料虽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医疗损害鉴定的,可继续进行鉴定,但瑕疵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病历书写仅存在错别字或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七、鉴定材料的范围包括: 医患双方有效证件,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治医生等相关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和患者身份证明文件; 患者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完整的住院病案原件及复印件,与疾病诊治相关的病案资料复印件、病理切片、影像资料等; 医患双方书面陈述材料; 重新鉴定的,需提交初次鉴定的医疗损害鉴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鉴定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鉴定材料。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损害

5、原物,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应当提前告知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同意耗尽检材或损害原物的,采取影印或其他方式留样后进行鉴定;当事人不同意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八、医学会接受鉴定委托的,应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的专业,主持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鉴定组,其中一名专家由医学会指定。专家鉴定组实行合议制,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有法医参加鉴定组。 当事人拒绝参与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继续鉴定的,由人民法院派员监督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司法鉴定机构应指定或选择二名

6、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鉴定人不具备相应临床医学专一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应当在鉴定过程中咨询二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提供咨询的专家应出具书面意见。 九、鉴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参与过本病例的咨询、治疗、会诊或初次鉴定的;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十、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认为需要向双方当事人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组织当事人质证。 十一、鉴定机构认为需召开医疗损

7、害鉴定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等书面通知当事人,要求其参加听证会并听取意见,同时告知人民法院。 十二、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需等待补充调查或其他鉴定结果的,可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或其他鉴定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鉴定机构认为有其他情形需中止鉴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书面通知鉴定机构是否同意中止。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应中止的,鉴定机构应当继续进行鉴定。 十三、鉴定机构认为需终止鉴定的,应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 十四、鉴定机构应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 十五、医疗损害鉴定书,应

8、针对委托事项详细分析说明,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鉴定事项;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其他调查所取得的材料;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诊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操作技术规范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诊疗常规,是否低于当时的医疗水平,是否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等。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表述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 ,患者疾病演变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损害后果、伤残等级; 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涉及多种原因时,对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产生过程中的原因力进行分析,并根据原因力大小表述为:全部因素、主要因素、同等因

9、素、次要因素、轻微因素、无因果关系。 十六、医疗过错行为致人伤残的,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表述为: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患者的.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级。 十七、医疗过错行为通常情况下会导致损害后果的,应认定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可分为: 全部因素,指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参与度为91%-100%; 主要因素,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参与度为61%-90%;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同等因素,指损害后果由医疗过错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参与度为41%-60%; 次要因

10、素,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次要作用,参与度为21%-40%; 轻微因素,指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轻微作用,参与度为1%-20%; 无因果关系,指损害后果全部由其他因素造成,参与度为0。 十八、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员签署姓名和职称,加盖鉴定机构印章,并附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和鉴定人员职称证书或执业证书复印件。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咨询临床医学专家的,还应当在鉴定书中载明专家的姓名、职称和工作单位。 十九、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人民法院认为应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鉴定或说明的,应当书面函告鉴定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充鉴定或说

11、明。 二十、医疗损害鉴定书应当由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二十一、鉴定人员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员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由预交鉴定费用的一方当事人预交。 鉴定人员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二十二、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辅助质证。 二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可以向鉴定机构调阅鉴定原始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十四、人民法院应当对医疗损害鉴定书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 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12、鉴定书是否符合本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不符合规范的鉴定书,可要求鉴定机构补正; 鉴定结论是否明确,鉴定结论不明确的,可要求鉴定机构进行补充说明或补充鉴定; 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医学行业规范。 人民法院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大小、医疗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以及损害后果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载明对医疗损害鉴定结论的审查情况、审查结论,并说明理由。 二十五、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决定重新鉴定的,应当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六、省内具备条件的鉴定机构名册和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名册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建立。 二十七、本意见没有规定的,依照或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等规定处理。 二十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适用本意见。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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