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汉世伟畜牧有限公司委托养猪合同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汉世伟畜牧有限公司委托养猪合同改.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广西汉世伟畜牧有限公司委托养猪合同 改广西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 肉猪委托养殖合同 委托方: 广西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养殖方: 委托方和养殖方在自愿、平等、互信和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肉猪委托养殖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养殖的约定 双方坚持以优势互补、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委托养殖。 1.甲方负责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供应及销售环节的建立和管理,并负责制定肉猪饲养环节所需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技术标准。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以及乙方在饲养过程所管理的由甲方供应的肉猪,均属于甲方财产,乙方不能擅自处理。 3.乙方负责养殖的场地、栏舍、设备
2、设施、水电和劳动力,以及到甲方指定地点领取物料、交付产品等所需要的费用。 4.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各种物料和肉猪有管理权,并附有管理责任。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委托养殖的肉猪交付甲方回收。 5.如果出现重大疫情,*对疫区进行封锁或者重大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改变等不可抗因素引起市场严重萎缩,销售无法进行,本合同可协商终止,互不追究对方的经济责任和损失。 二、委托养殖的猪苗数量和保证金 1.猪苗数量:甲方根据乙方的栏舍面积及配套设施等情况,确定本批的饲养数量,具体以领猪苗单为准。 2.乙方向甲方按每头断奶猪400元(重量为5.5kg-8kg),保育猪600元的标准足额交付保证金。断奶猪不足400元/头
3、部份在以后饲养批次毛利中扣30%,直至补足保证金为止。保证金不足的部份或所交付的保证金超出标准部分的,甲方应按月息0.8%利息向乙方收取或支付利息。 3、乙方对猪场建设和改造中的水帘、风机、吊顶及温控系统甲方给予补贴,经甲方财务部和工程部对设备设施核实核价确认后,甲方给予乙方出栏猪10元/头;甲方在乙方每批次的实际出栏肥猪数为准,补完为止;如因故中止继续合作的,此项补贴随之中止。 三、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供应规定 1.甲方向乙方提供猪苗,具体数量和金额以甲方与乙方在领猪苗单确认的为准。 2.甲方向乙方提供不同饲养阶段所需的合格饲料,品种、数量及价格以乙方到甲方领料时确定的为准。 1 3.甲
4、方向乙方提供各种合格的药物、疫苗,数量及价格以乙方到甲方领取时确定的为准。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其他物资,数量及价格以乙方到甲方领取时确定的为准。 以上物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四、产品回收价格及结算方式 1.产品回收标准及价格: 正品标准及回收价:单头体重在85公斤以上而且健康、无残缺,为 元/公斤; 次品标准及回收价:单头体重在55-85公斤,或稍有残缺,价格为 元/公斤; 级外品部分由双方另议回收方式和价格。 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各种物料及肉猪回收价格,均为流程定价,与市场价格不具备有可比性,甲方根据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在结算时可对乙方进行浮动补贴,或对已领取物料及肉猪回收价格
5、调整后,确保肉猪的收价上下浮动不超过10%,以确保乙方利益的平稳。 3.结算支付方式: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结算支付方式: 现金支付的,甲方应在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付给乙方。 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所有结算款应在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转账完毕。 五、交货时间、地点 1.肉猪回收上市时,甲方应提前12小时通知乙方;回收时间不得迟于委托养殖开始后的第150天,提前或迟延回收肉猪超过回收期限10天,甲方按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违约责任。 2.交货时间和地点:乙方按上市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肉猪交甲方回收。 3.在回收正品和次品肉猪的过程中,从乙方猪舍到过磅前,甲方工作人员、乙方和客户三方共同检查猪只是否出现
6、死亡,如有猪只死亡或濒临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回收肉猪前的车皮过磅、肉猪过磅以及猪只数量必须由甲方销售人员、乙方及客户三方签名确认。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指导和规范乙方的各项饲养管理工作。 2.按时、按量回收委托饲养的符合上市标准的肉猪,并及时支付结算款项。 3.按时提供本合同地三条约定的物资及提供免费的养殖技术指导。 4.经常征询和听取各方意见,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符合标准化管理要求以及利益分配的合理。 5.甲方应承担技术事故风险因市场波动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6.甲方对乙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可酌情给予适当的补偿。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及时获得
7、甲方提供的各种物资、技术指导和养殖结算款。有权对甲方提供的物资的规格和质量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可在甲方交付物资时提出。乙方在甲方领取各种物资时,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 2 如不能亲自签名确认时,需书面委托领用人,并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签领物料。 2.对甲方指定的利益调整方案可提出建议及意见。 3.对甲方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有监督的权利。 4.乙方应承担因自身管理失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5.提供符合甲方规范化饲养管理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劳动力。 6.按照甲方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猪群出现疾病、死亡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甲方汇报;猪只的死亡和淘汰须经由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否则视乙方所报猪只死亡
8、和淘汰无效,按乙方私自变卖猪只处理。 7.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其他饲料、疫苗及药物;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对国家限制使用的药品要按规定使用,不得使用激素等对产品催肥。 8.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肉猪饲养日记录表,接受甲方技术管理员的定期检查与指导。 9.不能将甲方以外的猪只掺入甲方委托的猪只群体中混合饲养。交付肉猪时须平肚交付,不得掺杂非甲方肉猪,不得灌胃泥、沙等杂物。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提前或迟延回收肉猪回收期限10天的,在甲方回收成品后,按每天不少于1元/头猪补偿给乙方;在迟延回收肉猪期间,如果乙方的肉猪因非管理失误的原因出现死亡的,由甲方按回收标准和价格进行补偿;延支
9、付结算款的,按迟延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天赔偿乙方滞纳金。 2.甲方违反合同,拒收乙方符合标准的肉猪,每拒收一头,赔偿乙方500元。 3.因甲方提供的物资质量问题而导致乙方发生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乙方未按照甲方约定时间及质量提供肉猪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对未交付肉猪按每头2500元的标准向甲方做出赔偿。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7款、第9款的,甲方有权减扣斤两或拒收;对不按照第7条第7款规定使用饲料和药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料肉比在2.35-2.65之间,超出2.35-2.65范围的部分,按20元/包饲料进行扣罚。 6.乙方私自变卖甲方委托养殖的肉猪、变卖甲方提供的物
10、资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每私自变卖一头肉猪,赔偿2500元,私自变卖饲料的,除应支付全部的饲料领用款外,每40公斤另行赔偿20元。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经合 3 同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附后。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 电话: 电话: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