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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附件2: 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
2、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7总为: 15.4 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
3、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为: 15.5 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 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 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
4、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7.劳务报酬 17.1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的计算方式: 17.2 双方约定劳务报酬可以调整的情况为: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 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 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 采用
5、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9.2 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 19.3 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 21.施工变更 21.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
6、经理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21.2 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21.4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 全部工程竣
7、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合 23.1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验收。 23.2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 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 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
8、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没有合理的理由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3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元的
9、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劳务分包人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劳务分包人不按照11.11条履行义务,工程承包人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26.索赔 26.1 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 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
10、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7.争议 27.1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 29.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 2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1、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
12、任。 30.文物 30.1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1.合同解除 31.1 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2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
13、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3 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3.合同份数 33.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工程承包人执 份,劳务分包人执 份。 34.补充条款 3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天后生效。 工程承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劳务分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