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论证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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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论证规定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论证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论证工作,确保专家论证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组织的专家论证工作。 第三条 建设单位遇到下列涉及消防设计的问题,可以申请专家论证: 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或标准之间相互冲突的消防设计内容; 由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施工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新问题; 由于特殊使用功能的需要,消防设计难以执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

2、灭火系统等的规定; 性质极其重要,安全目标超出一般要求,一旦发生火灾危害大、影响大的工程项目; 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问题。 第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不得以提请专家论证为由任意突破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且专家论证不适用于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明令禁止的设计内容。 第五条 拟提请消防设计专家论证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队提出书面申请,支队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总队请示,总队应当在收到请示7个工作日内通知支队是否组织专家论证,支队在收到总队意见3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结果。对经批准同意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且申报资料齐全的工程,总队受理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省

3、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消防设计专家论证审查会。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专家论证并经总队批准同意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队和总队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论证报告及建筑工程项目概况; 需要论证的技术问题及理由; 消防设计说明及图纸; 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问题属本规定第三条第项的还应当分别提交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施工方法的技术说明、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技术文件和应用情况;属本规定第三条第项、第项的还应当先进行消防安全性能化设计或评估。采用国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提交该标准的中外文对照文本。 第七条 对国家级重点建筑工程项目等消防设计问题,总队认为需要由公

4、安部消防局组织消防设计专家论证的,由总队报请公安部消防局组织。 第八条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从四川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中选取。选取的专家应当是需要进行论证的消防设计问题所涉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工程技术人员,并成立专家组。 公安消防机构技术人员参加专家论证的人数不应超过专家组成员总数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专家组组长。 第九条 专家组应当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论证。专家组对所论证的消防设计不能形成统一意见时,应当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方可生效。 第十条 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组织单位、参加单位、专家组组成、工程项目概况、

5、论证的消防技术问题、论证的结论、专家组成员及会议代表签字确认等。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意见在论证结束后由按有关规定批复印发给相关单位和部门,并作为所论证问题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总队应当将专家论证的全部相关材料建档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十三条 支队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论证的审查和申报工作,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不得自行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四条 采用消防安全性能化设计或评估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火灾模拟实验验证。 第十五条 消防设计经过专家论证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不得擅自变更专家论证意见,不得降低专家论证确定的消防安全要求。支队应当定期组织核查并报总队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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