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企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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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区企业管理办法佳木斯开发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佳木斯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入园企业的运行质量和效益,促进园区产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入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第二条 入园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有权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依法筹措、运用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组织生产,销售产品。 第三条 入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向园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园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入园企业和个人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任何单位不

2、得非法向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对乱摊派、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 园区企业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 1 - 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六条 入园企业应当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整体设计效果要符合园区规划及园区管委会的要求。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管委会根据园区规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图纸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须经园区管委会和规划局批准。 第七条 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

3、其它任何设施。如有必要,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严格按照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公共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随意破坏和拆除。 第八条 企业对园区的公共设施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由园区管委会监督企业进行维修或者有专业部门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企业承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章 环境保护与绿化 第九条 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条 园区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其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

4、2 - 第十一条 园区企业新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由负责园区清扫单位统一管理,进行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 园区企业必须按照园区管委会安排,开展植树造林、种花种草,绿化美化厂区;企业厂区绿化面积必须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第四章 环境管理八条规定 第十五条 严禁在园区内及道路两侧红线内取土、存放物资、倾倒垃圾。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及企业生产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或公共场地的,应提前向园区管委会

5、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护栏、挡板等安全防护措施。堆放材料和机具必须整齐,施工建筑废渣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妨碍交通、行人的活动。 第十九条 园区道路两侧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准破墙开店、搭设棚房,必须保持完好、整洁;新建的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符合园区规定的规划要求标准。 - 3 - 第二十条 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及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和液体货物的车辆,应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准沿街洒落、飞扬、泄漏。 第二十一条 园区内工程严禁破坏道路结构层施工,确需穿越道路的应提交工程施工方案、图纸等资料。报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施工,以顶管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6、入区企业及施工单位要对本单位土地进行绿化、美化,不得在空闲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家禽家畜养殖和其它商品营销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清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第五章 治安与安全生产监管 第二十四条 入园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协助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园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入园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行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入园企业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检查员,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

7、 - 4 - 第二十七条 入园企业应当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园区企业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园区管委会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园区管委会依法向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园区企业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园区管委会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园区管委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园区管委会、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园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佳木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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