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后遇到撤回投文件怎么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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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后遇到撤回投文件怎么办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采购公开招标活动中,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的事情发生后,采购人应当如何处理,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文作者,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结合*采购实践,謹提出相关的建议。 *采购实践中,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多数是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按时间点来统计,多是发生在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到采购人确认中标人之前这段时间。中标结果公告之后到签订*采购合同之前,也有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个别还有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提出解除*采购合同,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 一、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是违法行为。 采购人的招标目的,是依法通过招

2、标程序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投标人的目的,是依法参加投标竞争活动,战胜其他投标人,使自己成为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根据*采购法第三条规定,诚实信用,是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投标文件,是参加投标竞争的前提条件,而撤回投标文件,方向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递交投标文件行为的反悔,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举动。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

3、书面通知招标人。财政部*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这些相关规定,已经授权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只可以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法律没有规定开标后可以撤回投标文件,任何一个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开标后都无权撤回投标文件。 二、中标结果公告后撤回投标文件,供应商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

4、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财政部*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项、第项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三、中标结果公告前,遇到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应当报财政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或者重新招标。 采购人采取上述处置措施,根据不同的情况,援引的法律条文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情况,如

5、果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只有三个, 在第一中标候选人撤回投标文件后,就出现了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实际上不足三个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 根据财政部*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处理:同意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或者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种情况,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

6、标人有四个以上,该如何处理呢。有的单位曾提出咨询,问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由采购人直接决定选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本文作者认为,这种意见不妥。因为该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首先,这一规定适用于签订*采购合同之后;其次,这里只说采购人可以选第二名,而并未规定应当选第二名,可见该第六十条不是强制性规定,采购人不与第二名签订合同并不违法;最后一点最重要理由,就是中标人在此次*采购活动中没有违法行为的,才能适用该第六十条的规定。而

7、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显然采购人不能援引该第六十条规定,直接决定第二名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 根据*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项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财政部*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该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财政部门的批准。 四、中标结果公告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有权作出如下两种选择: 1、要求中标人改正。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关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的规定,采购

8、人可以直接要求该中标人改正,也有权报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中标人改正。 2、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或者重新招标。 如果采购人不愿意采取上述要求中标人改正的措施,或者中标人拒绝改正,则可以援引*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项关于“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的规定,作出废标的决定。再援引财政部*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该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财政部门的批准”的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五、签订*采购合同后,遇到供应

9、商要求解除合同的,采购人有权作出如下两种选择: 1、有权联系第二名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如果中标人因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破产、倒闭等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已经签订的*采购合同,根据财政部*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关于“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的规定,采购人是有权选择与第二名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但是,必须事先取得该供应商的同意。 因为,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可能已经超过了有效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采购人愿意与第二名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而第二名候选供应商也有权拒绝按照原投标文件签订*采购合同。如果第二名中标候选供应商,这时提出签订与原招标文件和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采购合同,采购人则无权签订。所以,只有在第二名中标候选供应商愿意按照原招标文件的该第二名候选供应商的原投标文件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况下,采购人的意愿才能实现。 2、采购人除报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或者重新招标外,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采购实践中,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后提出解除*采购合同,大多借口生产商不愿供货。此时,采购人可以直接援引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损失超过了履约保证金的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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