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立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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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立案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被引诱、容留、介绍

2、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

3、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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