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讲课稿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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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消费方式、结构和理念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在消费方式方面,互联网的兴起与发展、网络销售、网络购物已成规模。网络零售交易额从2006年的263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1.32万亿元,六年增长了50倍!二、在消费结构方面,商品房、机动车、金融服务等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中新的消费对象。三、在消费理念方面,在提升消费水平的同时,文明、健康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观念逐渐形成。,第一部分 新消法的修改背景及相关内容,原消法的相对滞后:如有关法律有关规定不明确、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成本高、消费者协会工作受影响、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日渐突出这些因

2、素都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亟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一部分 新消法的修改背景及相关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0月25日高票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自该法年颁布后的首次修改,且修改内容多。修改后的法律于年月日施行。修改共增加11条,其中合并删减3条,净增8条;这11条中有4条是经营者的义务,有3条争议的解决,3条法律责任,还有1条是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章有对商品进行抽查检验的责任,第一部分 新消法的修改背景及相关内容,此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一)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二)充实细化消费者权利;(

3、三)强化经营者义务与责任;(四)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五)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六)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第一部分 新消法的修改背景及相关内容,新消法的内容组成:第一部分 总则第二部分 消费者的权利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第四部分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部分 消费者组织第六部分 争议的解决第七部分 法律责任第八部分 附则,第一部分 新消法的修改背景及相关内容,一、总则(一)调整范围的问题二、消费者的权利(二)个人信息受保护的问题 三、经营者的义务(三)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四)三包责任的问题(五)无理由退货的问题,四、法律责任(六)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五、消协组织新职

4、能(七)公益诉讼的问题 六、争议的解决(八)网络平台责任问题(九)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问题,第二部分 新消法有关重要问题的解读,一、总则,(一)本法调整范围的问题 1、消费者定义:仍延用了原消法的消费者定义,即: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做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2、消费领域扩展:(1)金融消费适用本法(第28条予以明确)(2)医疗、教育服务是否受本法调整 医疗、教育服务的情况较复杂:A、紧急救治、强制医疗,不属交易关系 B、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义务性、不属交易关 C、但是医疗美容服务、有偿培训教育另当别论 3、是否限于自然人幻灯片 8,第二部分 新

5、消法有关重要问题的解读,消费者的权利(10项),1、安全保障权第七条2、知情权第八条3、自主选择权第九条4、公平交易权第十条5、获得赔偿权第十一条6、成立维权组织权第十二条7、获得知识权第十三条8、受尊重及信息得到保护权第十四条(增加个人信息)9、监督权第十五条,第二部分 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二)个人信息受保护的问题,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详见第二十九条对应的是经营者关于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第二部分 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二)个人信息受保护的问题,1、个人信息的定义 个人信息,也可称

6、个人资料,个人数据。是一切可以识别某自然人的信息的总和,可以表现为文字、图表、图像等任何形式。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方面。,第二部分 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二)个人信息受保护的问题,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重点:调整经营者在收集、处理和利用众多消费者个人信息中的义务。目的:既要保护消费者对自身信息享有的人格权益,又要兼顾社会对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理由:信息自由流通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二部分 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二)个人信息受保护的问题,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

7、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幻灯片 8,第二部分 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三)举证责任倒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二部分 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三)举证责任倒置,消费纠纷民事纠纷一

8、般情况:谁主张、谁举证特殊情况:举证责任倒置倒置目的: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举证负担。倒置条件:1、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2、六个月内幻灯片 8,第二部分 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四)三包责任的问题,新消法“第二十四条”(原法二十三条和四十五条合并)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二部分 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四

9、)三包责任的问题,这条规定涵盖的几个方面:1、明确了消费者优先退货权(只要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在七日之内均可退货;特殊商品除外);2、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无三包规定的质量问题产品也在七日退货范围之内,如电动车);3、规定了“三包”所产生的运输等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4、明确了“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计算(过去的“三包”是从开票之日起计算)在实际上间接缩短了“三包”期限(如汽车三包规定)。,第二部分 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四)三包责任的问题,5、关于“七日”计算问题(1)收到商品之日起(2)按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以日月年计算时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以下一天开始计算

10、;(3)“三包”期限最后一天为法定休息日的,以休假日的次一天为计算“三包”期最后一天幻灯片 8,第二部分 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五)无理由退货的问题,主要针对网购等新型购物方式新法“第25条”(一)制定背景1、网购等迅猛发展2、信息的高度不对称 3、许多电商已有“无理由”退货的服务,第二部分 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五)无理由退货的问题,(二)条款内容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

11、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部分 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五)无理由退货的问题,1、仅限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远程交易或非固定场所交易的情形;2、退货条件是“七日内,无理由,有例外”;(不以有无质量问题为依据,四种情形例外)3、明确了无理由退货运费承担问题;(消费者承担或按约定)4、无理由退货商品要具有完整性。5、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排除无理由退货的适用情形

12、时,应当经消费者确认,且必须是“一对一”的提示与确认。幻灯片 8,第二部分 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六)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部分 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六)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惩罚性赔偿”解读要点:1、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对欺诈性赔偿标准由“一加一“上升为“一加三”;(含赠品)即“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2、欺诈经营行为的最低赔付标准为500元(

13、把握标准);,第二部分 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六)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二部分 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六)惩罚性赔偿的问题,3、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除依法赔偿外还有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即:“一加二”的赔偿标准;4、主观故意的认定(过期、下架、禁止进口、检验后有问题的商品发现后还在销售属明知故意欺诈);5、“一加二”赔偿

14、的范围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财产损失、精神赔偿等;6、侵权“一加二”赔偿(1)双方协商(2)法院裁定 幻灯片 8,第二部分 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七)公益诉讼的问题,新消法除将消协组织定性为“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之外,还赋予了消协三大新职能:(一)立法参与职能;(二)公益诉讼职能;(三)引导消费方式转变职能(如倡导绿色消费)。,绿色消费:以 满足生态需要出发,以有益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基本内涵,符合人的健康和环境保护标准的 各种消费行为和消费方式的统称。绿色消费包括的内容非常宽泛,不仅 包括绿色产品,还包括物资的回收 利用、能源的有效使用、对生存环境

15、和物种的保护等等,第二部分 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七)公益诉讼的问题,新消法赋予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的职能,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公益诉讼的特征:(一)维护不特定消费者群体利益;(二)默许进入,声明退出;(三)公益诉讼与民诉有本质的不同,它突破了“与己无关不受理”的民诉法底线;(四)对诉讼主体的诉讼能力、经济能力有较高的要求;(目前是中消协、省消协、直辖市等消协)(五)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公益诉讼已起诉的案件,消费者个人诉讼就不再受理。幻灯片 8,第二部分 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八)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问题,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16、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部分 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八)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问题,一是不能提供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第二是明知或应知经营者的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没采取措施的。幻灯片 8,第二部分 新消法重要问题

17、之解读,(九)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问题,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

18、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部分 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九)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问题,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二、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九)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问题,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

19、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二、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九)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问题,新广告法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

20、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九)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问题,(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

21、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九)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广告法和新消法的规定,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在虚假广告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以下三种:一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一般的虚假广告,只有在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时,才承担连带责任。二采用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发布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时,只要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了虚假广告,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现行承担赔偿责任。广告

22、经营者和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有效联系方式的,需先行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二、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九)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问题,新广告法规定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二、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九)虚假广告连

23、带责任的问题,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二、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九)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问题,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

24、、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二、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九)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问题,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二、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九)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1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5、、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以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二、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一、总则(一)调整范围的问题二、消费者的权利(二)个人信息受保护的问题 三、经营者的义务(三)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四)三包责任的问题(五)无理由退货的问题,四、法律责任(六)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五、消协组织新职能(七)公益诉讼的问题 六、争议的解决(八)平台责任问题(九)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问题,第二部分 新消法有关重要问题的解读,第三

26、部分 新消法对行政部门的新要求,一、要求强化监管的职责,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二、是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除进行行政处罚,还要加强信用监管。三、是对于及时、畅通消费者的诉求渠道提出更高要求。,第三部分 新消法对行政部门的新要求,一、要求强化监管的职责,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一)商品抽检第三十三条当中有关于对于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规定。这里面提到: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

27、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第三部分 新消法对行政部门的新要求,这一条在原消法中没有,是新消法新增的,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新权力,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职责。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新消法进一步明确了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抽查检验的职能,是一种新的赋权,今后工商部门可以依据规定抽查检验商品,公布商品的真实情况,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三部分 新消法对行政部门的新要求,注意事项:工商部门和质监部门的抽检尺度不一样,一般是根据发现的问题去抽检。工商部门会根据消费者和媒体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有计划地重点集中抽检商品,而不是反复、普遍地抽检。,第

28、三部分 新消法对行政部门的新要求,(二)加重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运用)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列举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十种情形,除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外,对于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由本法处理的这部分违法行为,行政部门对于它的处罚力度加强。一是由原来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提升到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是对没有违法所得的过去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现在提升到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情节严重还要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三部分 新消法对行政部门的新要求,二是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除进行行政处罚,还要要加强信用监管。对于拒绝或者拖延有关部门责令对缺陷产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

29、、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服务的,要追究行政责任。对于有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有所侵犯的,也要追究行政责任。处罚机关对于违法行为还要记入到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从而加大了违法行为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原则。,相关法条 新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30、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

31、、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第三部分 新消法对行政部门的新要求,三是对于及时、畅通消费者的诉求渠道也提出要求。在第四十六条中明确消费者向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第三部分 新消法对行政部门的新要求,三是对于及时、畅通消费者的诉求渠道也提出要求。一是从

32、时间上要求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在七日之内必须做出一个是否受理和不受理的决定;这里面的处理包括了受理、办理和处理,需要在时间上进行要求;二是告知消费者是否处理。对行政部门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要求。三是要求所有的行政部门(包括工商部门)对于消费者的投诉都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完善有关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规章制度,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从而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第三部分 新消法对行政部门的新要求,结束语:面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行政部门加大处罚措施和行政保护力度,消费者也要给力。所以,消费者和行政部门都应该勇于承担,各尽其责,合力打造一个公平有序、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仅供参考!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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