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本合作,创作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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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视剧本合作,创作合同影视剧本合作创作 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均有意合作进行电影文学剧本 的创作工作。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创作本合同第1条中所述作品,并达成如下协议: 1、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电影文学剧本的原创工作,此剧本的名称暂时定为 。 甲乙双方的分工如下: 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对于合作合同,应在合同中对双方各自负责的部分进行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创作期限 甲乙双方应于 年 月 日之

2、前完成剧本初稿的创作。若剧本初稿届时未能完成,不视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但甲乙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剧本创作事宜,若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可以终止合同。 :合作完成期限由双方自行约定,为了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此处可也定相应的制约措施,如,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创作时间或经另一方催告后扔拒不进行工作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剧本的修改 剧本初稿完成至剧本定稿期间,甲乙双方应根据需要对剧本进行补充修改,使剧本不断完善。 4、意见分歧 若甲乙双方在创作剧本的过程中出现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 的意见为准。另一方可以保留其意见并将其记录附在剧本后面。 5、费用及负担 甲乙双方

3、因创作剧本而支付的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6、剧本著作权的归属 6.1剧本定稿完成后,剧本的著作权由甲乙双方共同享有。但著作权的行使,由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另一方当事人。 :此处是作品完成之后的权利归属归的约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6.2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剧本定稿完成前自愿退出剧本的创

4、作,另一方有权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完成剧本的创作,剧本的著作权由另一方单独享有或与他人共同所有。自愿退出方在其所完成的剧本中的相关权益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本合同终止。 6.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共同创作的剧本或将剧本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单独发表合作剧本。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6.4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剧本创作过程中丧失创作能力或死亡,另一方有权单独或与别人合作完成剧本的创作,有

5、权对剧本进行修改或作其他合理的处臵。丧失创作能力方或死亡方依法享有相应的署名权,丧失创作能力方或死亡方在剧本中的其他合法权益由丧失创作能力方或死亡方的合法继承人享有。若其权益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由另一方合作者享有。 6.5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剧本创作完成后死亡,另一方有权对剧本进行修改或作其他合理的处臵。死亡方除依法享有相应的署名权外,其在剧本中的其他合法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享有。若其权益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由另一方合作者享有。 :对于合作合同,著作权的归属约定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建议在合同中对此进行明确约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6、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7、电影及其衍生品中的署名权 合作创作的剧本若许可第三方以该剧本为基础拍摄电影,甲乙双方皆拥有在电影及其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 8、违约责任 8.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救济的合理支出费。 8.2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第6.1条 规定,无正当理由阻碍另一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著作权的,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6.3条的规定,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共同创作的剧本,或将剧本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应

7、赔偿对方的相关损失。 8.4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保护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9、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9.1、合作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9.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9.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9.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9.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9.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9.7 。 10、通知 10.1根

8、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0.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 乙方: 。 10.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此条约定,避免一方因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涉及合同相关事项变更,而对方实际没有收到,没有相应证据。 11、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

9、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2、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转让其在剧本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合同另一方,并列明转让价格和条件等相关内容,被通知方享有在接到转让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优先购买权。 若被通知方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其丧失优先购买权,转让方有权将其在剧本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应

10、于转让完成之日起 日内向被通知方提供有关转让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13、争议的处理 13.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13.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3.2.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13.2.2依法 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解决选择法院,双方可在此处进行约定或者在争议产生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

11、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实践中一般约定当事人自身所在地的法院较为有利。 14、不可抗力 14.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3.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4.3不可抗力事

12、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4.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

13、如战争、动乱、罢工,*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15、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16、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有效期限截至剧本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终结之日。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地: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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