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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的辩论口才律师的辩论口才 律师辩论,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事实和法律,确立己方对事物或案件的见解,反驳对方的观点和看法,以便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律师实务中,辩论活动广泛存在。就辩论的案件看,有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等;从辩论的对手看,有被告代理人对原告的辩论,有原告代理人对被告的辩论,有被告代理人对公诉人的辩论等;从辩论在诉讼过程中的环节看,有法庭辩论、庭外辩论和非诉讼辩论等。 辩论,特别是法庭辩论,是律师口才驰骋的天地。辩论口才的好坏,直接反映了一个律师口才的好坏。因此,律师掌握辩论口才的方法技巧,对于做好律师工作,树立自身形象,
2、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节律师辩论口才的特点 律师辩论是法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庭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从而正确地作出判决,而且还能起到向旁听群众宣传法制的作用。因此,做好这一工作,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在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要进行法庭辩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几种辩论是有区别的。但从辩论的角度来看则是大同小异,它们都是为了辨明是非曲直,搞清事实真相,便于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由于刑事案件的诉讼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罪轻或罪重,甚至是生是死。因此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之重要性更突出一些。 一、律
3、师辩论口才的基础 (一)律师辩论的特点 律师辩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公正性。律师不以公诉人的名义,也不代表行政机关,更不是维护自身的利益,它是受当事人的委托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活动的。在辩论中虽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但它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左右。律师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它能够而且必须提出公正合理的辩论意见。这一点也是律师崇高形象的一种表现。 2严肃性。我国律师所参与的诉讼行为和非诉讼行为,都是法律工作的一部分,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律师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其中参加辩论活动则是律师的主要活动之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律师辩论的严肃性特
4、征,要求当事人必须实事求是陈述案情,提供证据,不能有丝毫的虚假和伪造。律师一旦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情况时,有权中止代理关系。同时律师辩论的严肃性也要求律师严格对待辩论事项,辩论中要提出合理合法、恰如其分的辩论意见,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1 3说理性。律师进行辩论,必须坚持说理的原则,决不允许使用出格的语言,要求做到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讲道理的学问是很深奥的。作为律师,应当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致力于研究讲道理的理论,提高辩论的艺术。 4特定性。律师辩论是一种特定的辩论。其特定性表现在:(1)律师接受委托是特定的,即在同一个案件中,律师只能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为一方当事
5、人辩论,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律师辩论的期限是特定的,即律师只能在这个案件接受之后、尚未结束之前的这段时间内进行辩论,才能发挥律师辩论的作用。 (二)辩论口才的构成 律师的辩论口才构成由内部构成和外部构成两个方面。内部口才构成是指律师的思维与方法;外部口才构成是指律师口语材料的应用方法。内部口才构成,主要是律师在辩论时的逻辑思维,外部口才构成主要表现为语言、态势等方面。每一个辩论口才,都由内外两方面构成的。 1辩论口才的内部构成 (1)推理 在辩论中,确定立论、组织论据、提出论断、进行论证和反驳,都要借助推理。推理,就是根据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得出新的判断的思维形式。 任何推理都由
6、前提和结论两部分组成。前提与结论之间存在着一种关系,即由前提推出结论的“推出”关系,也叫推论关系。判断之间具有这种关系的,才是推理,否则就不是推理。 推理的种类很多。根据推理所表现的思维进程的方向性,即根据思维进程中从一般到特殊、从特殊到一般、从特殊到特殊的区别,可把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 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的特点是从总体范围人手,即从事物的一般性人手,由总体的断定,进而对总体中的一个部分作出断定。在辩论中,运用演绎法进行论证和反驳是常见的。 归纳推理 与演绎法相反,归纳推理是从特殊性的前提推出一般性结论的一种推理。它是用一件件事实或一个个现象作为推理的基础,从众多的具体事
7、实或具体现象中,归纳出共同的本质或规律。 归纳推理分为完全归纳法和不完全归纳法。完全归纳法,由于对某类事物的全部对象都作了考察,所以得出的结论是必然的。而不完全归纳法推出的结论则是或然的。因此,在辩论中,运用归纳法应注意防止出现如下错误: 其一,“以偏概全”。 归纳事物间的共性,如果任意扩大范围,就会由真理转化为谬误。所以,运用归纳法不能不注意考察2 对象的多少以及研究范围的大小。否则,就可能出现“以偏概全”的错误。 其二,“轻率概括”。 如果考察事物并不多,而且又是从非本质属性上方面去考察,这样得出的结论就会犯“轻率概括”错误。比如,人们发现食物中有细菌繁殖,人吃了会生病,细菌污染病人的伤口
8、,就会发炎、化脓,于是我们就得出了“细菌是害人精”的结论。这个结论是不是正确的呢?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有不少细菌对人是有益的,如卡介苗菌,给人注射,可以增强免疫力、防止结核病等等。因此,归纳法要特别注意揭示事物的本质。 类比推理 类比法是从特殊性的前提推出特殊结论的一种推理方法。它的特点是以物比物,以理比理,将事物之间相似或相通之处放在一起以此比彼,以浅喻深。 运用类比法容易取得深入浅出、风趣生动的效果。但是,类比法是由两种事物在一些属性上的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种属性也相同的推理,结论是或然的,因而不能作出严密的论证。列宁曾说:打比方不是证明,任何比方都是有缺陷的。因此,在运用类比法时,
9、律师要特别注意避免“机械类比”的错误,即仅仅依据两个对象表面相似或偶然相似,便拿来进行类比,推出结论;而实际上两者本质根本不同,因此,结论也就站不住脚了。 识别并掌握演绎、归纳、类比这三种基本方法,了解并熟悉这三种方法使用中的常见错误,就可以使律师在论辩时识阵势,懂战术,头脑清醒,临场不乱。 (2)逻辑 在辩论中,运用各种形式的推理,还必须遵守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逻辑的基本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 同一律 指的是人们在同一思维或表达过程中对同一对象必须保持同一,其公式可用“A是A”来表示。但同一律并不是同语反复,不能将同一律理解成是:“物质就是物质”,“教师就是教师”等等。
10、同一律要求的是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的前后所使用的概念必须保持同一,判断也必须保持同一。 同一律在论辩中,要求律师辩论使用的概念与判断是非常确定的,否则,就会犯“混淆概念”,“偷换概念”、“偷换论题”的错误,以致滑到诡辩邪说上去。 矛盾律 指的是人们在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中,不能同时出现两个相互矛盾或相互反对的思想,其公式中用“A不是非A”表示。矛盾律也不是同语反复,不能将它理解为“物质不是非物质”之类的话。矛盾律要求的是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的前后所使用的概念、命题必须一致,不能自相矛盾,前后打架。 3 矛盾律运用到辩论中,就要求辩论的思想脉络前后一贯,不能游移,不能出现两个互相否定的观点、判断或结论
11、,否则就不能“自圆其说”,自己打了自己的嘴巴,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 排中律 指的是人们在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中不能同时否定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也就是说,它要求在同一思维或表达过程中,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不能都假,必有一真。其公式可用“或者A,或者非A”来表示。 排中律要求在辩论时有明确性。当同一思维对象的某个属性出现了两个相互矛盾的看法或判断时,必须表明自己的态度,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而只能选择其一。特别是观点和立论要明确、果断,是就是、非就非。所谓“排中”,就是不能“折中”。 充足理由律 指在论证过程中,一个判断被确定为真,总是有充足理由的。用公式表示就是“A真,因为B真并且B能推出A”
12、。 在辩论中,充足理由律首先要求理由翔实;其次是理由必然能推出论断,“言之有理”。如果在辩论中缺少充足理由来支持和证实自己的论点的正确性,那就会使辩论失去折服人的力量。违反充足理由律,那就会犯“以偏概全”、“推不出”的逻辑错误,使辩论因逻辑混乱、或“根据”或“理由”不足而导致失败。 总之,要使辩论取胜,做到辩之有理,论之有据,反驳有力除了掌握一些辩论的技巧外,最主要的力量在于思维的内在逻辑性,既遵守推理的具体规则,又能真正懂得和娴熟运用逻辑的基本规律。 2辩论口才的外部构成 辩论口才的外部构成,主要有语言(语音、用语)、态势(神情、仪态)、心理(心理规律的具体应用)和其他(空间应用)等。 (1
13、)语言 律师论辩的语言指的是有声语言,即口语表达。律师要重视有声语言的科学性和艺术性。科学性指的是口语的构成机制-语言的运用规律。艺术性指的是口语的使用方式与技巧。前者是有声语言所独具的,后者有相当部分是有声语言和书面语言所共同的。 语音 从语体上分析,口语是“说的语言”。口语表达中尽管大量地伴随着神情与动作,但是语音却是口语表达的第一交际形式。作为口语表达的法庭论辩,理所当然地应重视对语音的研究和运用。 律师辩论是讲究语音美的。良好的辩论内容与良好的语音形式和谐统一,会形成特殊力量,使辩论取得良好的效果。 法庭辩论的语音形式主要有音色、重音与语调、节奏等方面。 音色。任何一种口语表达,对它的
14、物质材料-语音来说都有一个最低要求,那就是正确、清晰、悦耳。4 律师辩论也不例外。汉语的语音与文字不是一对一的对等关系,因为地方区域不同,形成的语音差异(方言)在汉语中是普遍现象。为了避免造成听众听觉上的混乱和误解,律师辩论时要注意语音的发声,力求做到正确清晰,并且尽可能悦耳动听。 律师辩论要使用普通话,特别法庭辩论时,使用普通话有着重要作用。一个人自然状态的音色有先天的因素,但是后天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将其改变。学习正确的发音方法,使音色优美动听,可以大大增强语言表达力量。 重音与语调。语言是人们思想感情的表达工具。思想感情上的重点,在口语表达中,是语言声音上的重音。如果没有重音,思想感情
15、的重点就无法通过口语形式表达出来。语调(语气)也是表达各种不同思想感情的语音形式之一。正确、适当地运用重音和语调,可以增强语言的感情色彩,;形成语言在听觉上的和谐悦耳,突出表达中心,起到强调和说服的作用。 律师辩论的是非、褒贬十分鲜明。正确、适当地运用语音的重音与语调技巧,对律师辩论会有很大帮助。 节奏。节奏也是口语表达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口语表达有张有弛、有急有缓、有断有连、有起有伏,对律师辩论来说十分重要。缓而不急,就会使听众一直处于松弛、抑制的状态,注意力分散,提不起精神,从而影响表达效果。随着思想感情的波澜起伏做到有张有弛,张弛结合;根据表达的需要调节速度,做到有快有慢,快慢适度,快慢
16、交替,是律师辩论口语表达的需要。 律师辩论中的口语表达还必须注意适当地运用停顿,注意口语的承接和继续。停顿不仅仅是律师的需要,也是听众的需要。辩论过程中的口语停顿可以给听者留下回味和思考的余地,为律师与听众之间的思想情感的交流提供一定的空间。在停顿中还要保持语势的连贯,掌握适当的机会,进行承接和继续。律师辩论是多种语言表达方式的综合运用,有叙述、有议论、有批驳,有说明、有抒情,应根据不同的表达方式,选用不同的技巧,这正是律师辩论的语言技巧中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用语 律师辩论语言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口语语言的使用。律师辩论所使用的有声语言,不仅有声音(语音)而且有意义。关于这一点,律师辩论可
17、以从讲演和写作中,学习和借鉴到不少东西。例如,如何用词,怎样修辞,怎样运用叙述、议论、说明、抒情等语言,以及各种具体的语言技巧的运用(抑扬、开合、对比、幽默、诱导、询问,归谬、反证、衬托)等等。 总之,良好的语言表达对于律师辩论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目前律师辩论基本上处于照本宣科、平铺直述、表达单调的状况。究其原因,轻视技巧是其中之一。这就更进一步地说明学习并训练口语表达技巧,对于提高律师辩论水平的重要性。 (2)态势 现代科学表明,态势语言和普通语言一样,自成系统,并且能被理解。律师辩论的态势语言包括仪表、5 表情、目光、手势等方面。律师论辩的司法性质决定了它的态势语言的基调,应该是庄重、真诚和
18、鲜明,不浮夸、不哗众取宠、不机械模仿、不随意冲动。 仪表 仪表是由形体、衣着、装扮、神情、姿态等诸方面构成的。仪表美是听众与律师心理相容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成功的辩论准备了良好的开端。律师的仪表应该是庄重稳健的,而不是轻佻浮华的;应该是整洁大方的,而不是不修边幅或者过度修饰的;应该是自然和谐的,而不是模仿做作的。 一个人的长相与形体是由天赋的。高矮、胖瘦、美丑都是客观存在,律师不必为此忧虑或者故作掩饰。不过,如果律师能够根据自己的形体、长相、身份、适当地选择服饰,调整自己的举止,对辩论会有好处。假如浓装艳抹、奇装异服出现在法庭上,后果将会不堪想象。律师辩论的仪表不仅仅表现在形体方面,而且更重要地
19、表现在举止、谈吐、修养、气质等方面。后者往往受理智的支配,可以人为地节制。加强道德、品质、气度的修养是增加仪表美的重要手段。 表情 法庭辩论的对立性较强。辩论内容或者与当事人的权益息息相关;或者是律师一种崇高的道义和法律责任使然。因此,法庭辩论总是带有浓烈的感情色彩。尽管辩论场所要求律师高度的客观和冷静,但是在语言交锋的同时总是伴随着强烈的感情交锋。 言为心声。语言是表达思想感情的主要工具,但不是唯一的工具,除此之外,还有肌体的表情。表情是一种复杂的生理现象,它可以是不自觉的自然流露,也可以是自觉的在理智支配下的流露。利用表情增强辩论的说服力,或者考察对方的表情,捕捉比语言表露隐晦的、却又是更
20、真实的、更微妙的思想,有助于辩论的成功,也是律师掌握辩论态势技巧的重要的内容之一。 目光 在态势语言中,目光是最具有说服力的。在法庭论辩中,眼睛的表情达意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有人称目光是人类传递心灵信息的特殊语言。通过这扇“灵魂的窗户”,律师可以掌握许多潜在信息,表达出丰富而多变的思想情感,以影响和感染听众,收到辩论的最佳效果。 正确地运用目光和眼神,可以消除心理对抗,沟通情感,获得对方的理解与信任;可以表现大义凛然的气度,使罪犯慑服;可以集中听众的注意力,协助语言创造出良好的辩论气氛,增强辩论的感染力;可以洞察对方的心理,随机应变,采取正确的辩论方法;可以掌握不断出现的各种新信息,抓住“瞬息
21、万变”、“稍纵即逝,的时机,修正辩论内容与辩论方法;可以唤醒听众的良知,扩大辩论的内涵,增加辩论的审美价值。 显而易见,作为有声语言的辅助手段目光和眼神,对于律师的辩论来说,决不是可有可无的。不管你承认不承认,认识不认识它,它的重要作用总会体现出来。 6 手势 在态势技巧中,手势是特殊而重要的一种。律师辩论不是静止不动的纯粹的口头发言。辩论时,随着感情的起伏会产生一系列的形体动作,手势是其中的一种。 有人把手势称做手势语。聋哑人以此作为交流思想感情的主要工具,而正常人除了以语音作为表情达意的主要手段外,还要借助于手势这个重要的辅助工具。 由于手势具有具体、鲜明、形象和动作幅度较大等特点,使它在
22、法庭辩论中发挥出一定的积极作用。 A、手势可以强调辩论中需要突出的重点; B、手势可以调动辩论气氛,打破呆板、单调、平淡的辩论局面; C、手势可以创造优美的形象,增强辩论的吸引力和说服力。 手势具有一定的程式,形成自己独有的体系。某种手势具有某种含义,是社会约定俗成的。因此,手势不仅能够广泛理解,而且被广泛应用,具有一定的应用规律。 律师辩论中的手势应用,要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A、运用手势要注意它们的规范化。要有助于辩论内容的表达;要易于听众接受和理解,不能任意创造发明。 B、运用手势要恰当、准确、简洁、有力、自然;不要过分,不要做作,不要浮夸。 C、运用手势要和辩论环境协调一致。动作幅度不宜
23、过大,力求做到自然和谐。 (3)心理 律师辩论的心理,是指为辩论服务的诸多心理因素、心理活动规律和心理技术等。 作为“人脑对客观事物反映”的心理活动渗透在律师辩论的全过程。它和思维、情感密不可分,语言技巧和态势技巧的运用,无不受到心理因素的支配。 律师辩论的心理技巧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怎样进行心理定位; 如何运用心理相容的原则; 怎样自控; 心理定势的“同向强化”和“异向转变”。 律师辩论要十分重视心理定位。心理定位所追求的是良好的“印象”与良好的“外在感觉”,它是律师进行辩论的前提。 印象 印象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表面现象的抽象反映。客观事物的信息经过人的感觉器官传人大脑以后,信息开始
24、分解,产生两种效应:一是客观表象,二是主观感受。前者是知觉和观念的来源;后者是印象、情感的7 主要来源。主观感受得出的表面判断就是印象。因此,律师辩论应追求良好的“第一印象”。虽然法庭辩论有着较强的对抗性,但是,辩论的结果要力求达到某种程度的一致性,即对案件的性质、适用法律的意见要达到统一的认识。律师辩论应该重视辩论对方与听众的说服。而“良好的印象”则是说服的前提。当然也就是律师辩论的前提。如果听众和对方,对律师的“主观感受”和“表面印象”不好,那么,就无法达到“心理相容”,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使得辩论无法顺利地展开。 由于印象来源于事物的表面现象,而不是事物的本质,所以印象的好坏,并不等于本质
25、的好坏。一个正直、高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律师,应该自觉地做到外表印象与内在本质(思想、品德、情操)的良好统一。既要追求良好的外表印象,又不能歪曲事实,弄虚作假。 心理相容 所谓心理相容,是指律师的言谈举止、思想观点、个性品格、风度气质等都为对方心理上所接受。至少在一个具体的方面被对方所认可。当然绝对的相容是不可能的,只能力求达到相对的相容。这就需要律师特别注意辩论对方和听众的特点,把辩论建立在他们实际能够接受的基点上。 例如:某医院妇产科曾发生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该科主任(女)对主治大夫(女)进行了严肃地批评。这位主治大夫不仅不虚心接受意见,在争吵中,反而打了主任一耳光。主任的两个读医学研究
26、的儿子出于激愤,把主治大夫痛打了一顿。当地报纸以“两名研究生毒打女医生”为题,作了非客观的片面报道,在社会上反响很大。公诉人以伤害罪对他们起诉。 在法庭辩护中,被告律师没有直接为被告的行为作辩护,而是首先针对着“有知识、有教养的人(研究生)不该打人”这一群众心理进行论述:阐明一切打人行为都是错误的,而有知识、有教养的人打人更不应该,因而被告的打人行为不能原谅。这些公正的论述得到听众和对方的认可,清除了他们听取辩护发言的心理障碍,为后面的说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接着,被告律师又严肃地指出:主治大夫不仅受过高等教育,而且年长位尊,从事救死扶伤的高尚职业,更应懂得文明礼貌,遵守职业道德,可是,她出了
27、严重医疗事故后,不仅拒绝批评,反而殴打科室主任。这种行为同样是不能原谅的。事实证明,正是这种行为导致了被告对她的伤害。 以上分析,人情人理,谁是谁非,一目了然。事实证明,法庭辩论中,律师对法庭上的诸多心理因素是不能忽视的。 自控 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自控是针对情感而言的。情感是人对于外界刺激给予肯定或者否定的心理反应。其体验于内的称为感情,如爱、恨、亲、疏等;表露于外的称为表情,如喜、怒、哀、乐等;体现于实践活动中的兴奋状态称为情绪,如兴奋、沮丧、激动、平静等。自控指的就是对上述情感、感情、表情、情绪的自我控制。 8 心理学告诉我们,人是有情感的动物,情感是人类独有的心理特征。人类的任何一项社
28、会实践活动都伴随着强烈的感情,法庭辩论也是一种复杂的、强烈的感情活动。 律师辩论离不开情感。没有鲜明的爱憎,没有崇高的道义和神圣的责任感,缺乏传递感情的恰当表情和相应的情绪,就不可能成功地进行辩论。但是律师辩论的原则又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不能用感情代替原则。况且情感还有它的主观性、片面性和冲动性特征。因此,法庭辩论时,律师不仅要善于调动情感,而且还要善于控制情感。 情感调动主要表现在克服压抑情绪和冷漠情绪两个方面上。压抑情绪是指出于某种原因(例如畏惧、羞怯等),不敢畅所欲言,开展辩论。冷漠情绪是指对辩论内容不重视,漠不关心,绝望厌烦,不愿辩论。 情感控制主要表现在对冲动情绪和过
29、激情绪的抑制上。由于利害关系、个性、思想方法不同,律师会产生过激和冲动情绪,或者以感情代替法律;或者浮言饰语歪曲法律,或者受外界刺激不能自制。 律师辩论中的情感自控,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克服职业变态。所谓职业变态,是指在职业活动的一些特点的影响下,在个性里出现的对完成活动与个性本身的心理结构有消极影响的心理变化。当活动同不断出现的消极地影响人心理的种种事实联系时,便产生职业上的变态。 律师辩论中的职业变态,其表现形式主要是过于自信、简单、粗暴、易怒,不尊重法律和事实,不尊重他人。 职业变态会导致情感的失调和失控,是开展法庭辩论的障碍。因此,克服职业变态是律师辩论中情感自控的重要方面。 如
30、何克服职业变态?主要的方法是:加强思想教育;讲究职业道德;训练和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如谦虚、谨慎、忠诚、正直、无私等)。 二是用理智控制情感。在律师辩论中,任何不理智的言行都是感情失控的具体表面。用理智控制感情是律师情感自控的主要方法。 所谓理智是指与满足求知欲、追求真理的思维活动及其内容相联系的一种情感。它对合乎原则性、逻辑性的思维活动及其所导致的正确思想,产生肯定的情感;反之,则产生否定的情感。理智是在实践中随着思维活动的进行而发生、发展的,它对创造性的思维和实践活动具有促进作用。 理智还是一种正确的思维与智慧相结合的心理品质。理智可以克服偏见,避免个人意气用事;可以拓展思维,深化思维,消
31、除因主观、片面、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差错;可以帮助律师对案件进行冷静、客观分析,使律师在辩论中作出正确的决策;可以适当调动律师的感情,激励律师的良知、道义、职责,坚定律师的自信心。 三是适度地调动情感。律师辩论中的情感自控,除了思想品质、个性修养外,还有一些具体的方法。例如:9 怎样决定辩论感情基础,如何正确地选用传递情感的语言表达方式等。 不带感情色彩的法庭辩论,是不可能的,关键是带何种感情,带多带少,如何表达。善于情感自控的律师,往往能够根据辩论内容的需要,以及辩论参与者的相互关系和诸多心理因素,正确决定辩论过程中的情感基调,把握情感表达的时机与方式。一般地说,律师辩论的感情基调,应该以说服为
32、主,语气要庄重干和,用语要准确得当,情感不宜过分外露,不要刺激对方,有意造成情感上的对立。那种“攻其一点、不计其余”的辩论态度和方法是不足取的,实际上是情感失控的反映。 事实证明,诚恳、冷静、沉着、稳健的情绪是律师辩论必需的。律师驾驭好自己的辩论情绪,对于提高辩论质量有很大帮助。 综上所述,律师辩论是一种技巧性很强的语言表达活动,作为表达形式与方法的口才,客观地存在于律师辩论之中。任何忽视和轻视口才的思想与作法,都不利于律师辩论的充分展开。 (三)辩论口才的原则 辩论是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个别案件外,都有律师参加诉讼辩论。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又与其他诉讼参加人不同,有其特殊性。律师辩论口才除要
33、遵循各种诉讼的基本原则外,还有其特有的原则。这些原则有:; 第一,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是我国党和*工作的基本思想路线和优良传统之一。实事求是原则也是我国律师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律师的辩论口才应遵守这一原则。实事求是原则,要求律师在辩论活动中,必须实事求是,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根据,不伪造事实,不夸大事实,也不隐瞒或缩小事实。 第二,依法辩论原则。依法辩论也是律师辩论口才应遵守的原则。它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参加辩论是律师的权利,律师必须依法行使辩论权。(2)在辩论中律师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义务,凡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辩论义务,律师也要履行。(3)律师辩论中所作的分析,或者所提出的意见
34、,都要符合法律规定,要有法律依据。 第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该原则是指律师要维护受委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要求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也应当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来实现的,其中辩论口才是一个主要方面。 第四,辩论平等原则。该原则是律师进行辩护活动的准则。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地位是平等。(2)双方律师与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地位是平等的,辩论的机会也是均等的。(3)双方律师之间的辩论地位也是平等的。 第五,维护国家主权原则。该原则是我国律师在涉外辩论中必须遵守的准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涉外诉讼中,
35、中国律师可以担任外国当事人的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的主权利益是一致的。这里所讲的外国当事人权益的合法性包括: (1)必须是受到我国国内法律所承认和保护10 的权益;(2)必须是受到经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所承认和保护的权益;(3)必须是受到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所承认和保护的权益。我国律师在进行涉外辩论中符合以上三种情况,就是维护我国的主权。外国当事人不符合以上情况的利益,我国律师不应予以维护。 二、律师辩论口才的特点 (一)论点的对立性 这就是说,律师辩论语言的观点是与对方有明显分歧的,甚至是截然对立的。律师在辩论中,既要千方百计地证明并要对方承认自己观点的正确;又
36、要针锋相对地批驳对方的观点,并迫使对方放弃这一种认识。没有论点的对立就没有辩论。 例如,XX年了月,被告人朱X和某厂某女青工结识并恋爱,同年11月底,该女青年向被告人提出断绝恋爱关系,被告人仍多次纠缠,因此遭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指责。被告人即心怀不满,于同年x月x日上午8时许前往她家,被拒之门外。被告人即回家取来铁圆规、板头、钢皮尺等工具,将她家门撬开。该女青年和她嫂嫂见状与被告人评理,被告人竟用所携的铁圆规、板头将两人击伤。该女青年头部裂伤五处,颈部裂伤一处,左手背裂伤二处,右手掌裂伤一处:她嫂嫂头顶部裂伤一处。被告人畏罪从她家五楼阳台上跳楼自杀,经抢救未死。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犯故意伤害罪
37、,提请法院按刑法第134条第1款之规定判处。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不是犯故意伤害罪,而是犯了故意杀人罪(未遂),依照刑法第132条、第20条、第52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被告人朱X对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并请律师辩护。律师在辩护中提出,原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与事实不符,并提出了与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同的观点:, 1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多次扼其喉咙,直扼得眼睛发红充血,昏迷过去。”事实并非这样。该女青年眼睛发红充血,是两人因口角扭打,被告人的手打到了她的眼角上致使发红充血,双方争吵之后当即言归于好。并非被告人扼她喉咙所引起,更没有昏迷情节,而且事隔不久,双
38、方又自愿发生了一次性关系。这说明当时的争吵,是属于男女恋爱过程中的一般矛盾而已,且事后已得到解决。 2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怀恨在心,写了遗书,于x月x日上午8时许,再次前往X家纠缠。”事实上被告人由于失恋而写了遗书,想要自尽,其内容反映了被告人有轻生念头,丝毫没有反映出对该女青年怀恨在心而要伤害甚至杀害的意图。 3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蓄谋杀害某女青年。事实是:被告人第一次到她家去的时候,并无伤害的意图,更无杀害她的犯意。当门敲不开后,被告人才回到自己家里,随手拿了隔壁邻居放在灶间里修理自行车用的板头、旋凿、铁圆规、钢皮尺等,作为撬门之用。只是在撬开门之后,双方出言不逊,被告人一气之下,11 才将手拿
39、的工具打了两个人的头部。根据医院诊断,两人受的是轻伤。可见被告人的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系临时起意,不是蓄谋的,更不存在要杀害她的犯意。 因此,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按照刑法第134条第1款之规定论罪,并请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给予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被告人在作案前和作案过程中都无致人于死地的杀人故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朱X有期徒刑8年不当,应以伤害罪论处。据此,撤销原判;被告人朱X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3年。 (二)说理的严密性 辩论既然是持不同观点见解双方的唇枪舌战,那么每一方都必须尽量地使自己的观点正确、鲜明,论据充分有力,阐述合乎逻辑,战术灵活适当,使自
40、己一方坚如磐石,无懈可击。同时,从对方的言语中找出纰漏破绽,打开辩论的突破口。这一切决定了辩论较之一般的口头或书面语气,更具有严密性。否则,说理不周,破绽百出,会使自己陷入困境,遭到失败。 例如:XX年x月x日,律师接受被告人文X的委托,为文X(女,23岁,某照相机厂工人)诈骗一案担任辩护人。起诉书所指控的文X犯罪事实如下:XX年x月x日,同案被告人姚X捡到某小学现金支票一张。XX年x月x日,姚X、文X伙同汪X(系文X的丈夫,另案处理)利用该支票在某电脑公司,以某小学的名义,骗购电子计算机两套,总价值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姚X伙同汪X欲将两套计算机运到某市销赃未成,后把该机配件售给某计算机技术服
41、务公司,得赃款4,520元。 起诉书认为,姚X、文X目无国法,为满足个人私欲,结伙诈骗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2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要求法院依法惩处。 律师在本案辩护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进行了严密的说理与辩解: 1根据事实和法律,论证被告人文X为从犯。 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调查,律师了解到以下三点事实: (1)XX年x月x日,姚X捡到某小学的现金支票一张。XX年3月,姚X得知汪X要买汽车,但资金不够,便将所捡的支票拿出来,主动提出用这张支票“购买”汽车,由于卖主临时改变了主意,他们的预谋才未能得逞。姚和汪还多次商量用支票换钱的办法,先试图到市场上去换现
42、金,后又觉得不合算,决定买东西变卖,分取赃款。姚、汪二人经过反复商量,认为计算机“钱多东西少”,是热门货,容易“出手”。于是,他们二人一方面了解支票的使用方法,另一方面向一些懂行的人打听计算机的型号、性能等情况,要了一份某种型号的电子计算机的说明书。在姚、汪二人商定“买”计算机并作了必要的准备后,文X才参与犯罪活动。 (2)XX年x月x日,姚X、汪X让文X给其朋友唐X(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打电话要车,文照办了。在唐X到来之前,汪X特地关照文X,不许将此事告诉唐X。同时姚X将支票交给文X,要她在买的过程中12 交付支票、办手续,并叮嘱文说,“如售货员问购货单位,你就说是某小学”。姚还让文在填保修
43、单时,用假名字和假电话号码。在犯罪活动的整个过程中,文X基本上都是按照姚、汪二人的授意实施诈骗行为的。 (3)在姚X、汪X、文X将计算机骗出商店后不久,文X就返回家中。姚、汪二人将计算机藏在汪X的三姐家。此后,姚、汪二人以某公司的名义将两套计算机的配件打印机卖掉,获取赃款4,520元。姚、汪二人共同挥霍掉1,250元。余款二人商量分为三份,给文X一份。但文X由于临产住院,既没有参与销赃活动,也没有参加分取赃款。 根据上述事实,律师认为;本案属于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姚X捡到支票后私藏下来,其用意很明显,即瞅准机会为自己骗取钱财。XX年3月,姚、汪二人就产生了诈骗故意,并且做过尝试。本次犯罪,从策划
44、、预备到实施,主要是姚、汪二人积极进行的。姚X、汪X是这次犯罪的策划者。而被告人文X,既没有参与策划犯罪,也没有参加犯罪预备和销赃,只是按照姚、汪二人的授意,在XX年x月x日这天与他们一起实施了诈骗行为。在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文X显然处于次要地位,起次要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的规定,姚、汪二人属于本案的主犯,文X属于从犯。因此,对文X,应当比照主犯姚X、汪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免除刑事责任显然没有可能)。 2进一步作减轻刑罚的辩护。 认定了文X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是从轻还是减轻,在量刑时又有个酌情选择的问题。律师在辩护时,又进一步提出以下事实和理由,要求法
45、院作减轻刑罚的判决。 在文X的丈夫汪X因贪污案被捕后,文X产生过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的念头。但由于姚X阻止,没有把这种思想付诸行动。文X被传讯后,当即交代了犯罪的全部事实,承认自己犯了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在取保候审期间,做到随传随到,并及时退赔了其丈夫汪X非法取得的全部赃款;文X以前工作表现尚可,没有劣迹。这些事实表明,文X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不大。按照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从犯,首先应考虑从轻处罚。具体到本案,文X不仅没有任何从重情节,而且还有这些从宽处理的酌定因素。按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对文X减轻处罚是恰当的。因此,律师在认定文X为从犯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对文人减轻
46、处罚的建议。 3根据本案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建议法院对文X适用缓刑。 按照刑法第67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犯罪行不是反革命罪,不是累犯;犯罪情节较轻,并且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那么,文X是否具备这条件呢? 首先,根据以上情况,律师认为,文。既是本案的从犯,又是初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而且又有悔罪的表现。这足以说明文X人身危险性小,易于改造,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文X等人所犯罪行并非反革命罪。这样文X就具备了适用缓刑的后三个条件。关键在于,文X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第一个条13 件,即应否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
47、有期徒刑。 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来看,被告人共同诈骗的数额巨大,公诉人要求法院按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刑法第152条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诈骗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XX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o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所以,对于主犯,也只能在5年以上1o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实际上,本案主犯汪X已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此,文X只能被判处低于5年的有期徒刑,这就有可能使其所判的刑期符合缓刑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着重讲述了以下事实,从情理上讲明适用缓刑的意义:文X正在哺育刚满6个月的孩子;文X的丈夫已先行人狱,如文X再被判刑入狱,就会使幼小的孩子失去母爱,
48、得不到生母的抚育。这个家庭存在的实际问题虽然不是影响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方法的法定因素,但是,我国刑罚以教育改造罪犯为目的,惩罚罪犯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为此,律师建议法庭,在对文X作减轻刑罚判决时,根据被告人文X犯罪的具体情节以及其家庭存在的实际情况,对其适用缓刑。 律师在辩护时,做到说理严密,步步紧逼,并且没有以理斥法,较好地体现了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结果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文X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三)临场的应变性 在法庭辩论中,不管是哪种类型的辩论,都是双方同处于一个辩论现场,面对面地进行辩论。即席性的辩论根本无法事先周全准备。即使事先有准备的辩论,也不能完全估计到辩场的风云变幻,因而要求律师必须根据对方的论点论据,适时地做出战略调整,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来取胜。如律师不注意明察和应对辩论现场的风云变幻,一味地按照事先准备的辩词来应付局面,是不能取得辩论的胜利的。 有这样一个律师临场应对的实例: XX年,当事人陈X不听村民劝阻,在个人住宅内建起了一个铸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