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急救及转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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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诊急救及转诊制度急诊急救及转诊制度 1乡镇卫生院院长或业务副院长为急救领导小组组长,内、外科主任或负责人为常任副组长,负责急救领导工作。全院各级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其指挥领导。急救领导小组除负责组织本院的急诊急救工作外,还要承担县卫生局急救指挥组织及当地*下达的急救指令性任务。 2内外临床科室应选派有一定临床经验和技术水平的执业医师、护士担任急诊工作;未取得执业医师、护土资格者不得单独承担急诊工作。担任急诊工作任务的医护人员要熟练掌握急诊急救相关知识,正确开展急诊工作,不断提高急诊急救服务能力。 3,急诊值班医护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因其他医疗工作需要必须离岗时,必须

2、通知其他相关医务人员顶岗。凡遇重大抢救工作时须立即报告科主任或院领导,必要时可请院领导或二线值班医师参与抢救。 4各乡镇卫生院应根据条件在大门一侧醒目位置设置急诊室及或抢救室;如条件许可,应设立若干观察病床。急诊室要配备洗胃机、吸引器、心电图机、氧气、担架等必要的抢救设备及常用抢救药品,并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时刻保持完好应急状态。 5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对急诊病人应以高度责任心和同情心严肃认真地进行救治,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对危重患者要及时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予以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病人。对生命垂危的触电、溺水、中毒及心搏骤停的患者应及时就地进行抢救,必要时可邀请院内或院外上级医师会诊指

3、导抢救。 6对未经抢救或生命体征不稳定的患者不得要求自行转院。对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需要转往上级医院抢救治疗的病人,应在病情稳定后向家属讲清转诊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风险;征得同意后呼叫“120”或安排专职医护人员陪同送往上级医院。 7对危重病人进行抢救的同时,要注意及时与病人或家属进行沟通。如生命体征异常或病情危重要向患者或亲属告知;对某些有潜在危险的病人不配合检查治疗或拒绝住院,要记载原因并由病人或家属签字。凡涉及法律、纠纷的病人在积极救治的同时,要及时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8急诊病人就诊时,应及时书写急诊病历。如因抢救危急重症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抢救完成时间和补记时间,且要详细记录患者初始生命状况、抢救过程及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有关资料。对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要记录参与抢救人员姓名、职称和职务,记录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和死亡诊断。 9对重危抢救病人要突出“急”字,凡危重病人可先看病后挂号,凡抢救急需用药可先使用后交费,充分体现以患者为中心、以病情为需要,使急救流程科学、顺畅、简明;同时要严格遵守诊疗常规,使急诊工作快速、准确、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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