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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性肿瘤登记报告制度恶性肿瘤登记报告制度 一填报病种: 各系统的恶性肿瘤和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 二填报范围: 1门急诊、住院病人及尸体解剖确诊为上述规定的病种,经临床或病理等证实者,均须报告。凡居住本市及郊县的肿瘤病人,均须填报。 2确诊为新肿瘤的病例报告一次即可,以后不必再报,若经过治疗后,又有复发或转移不必再报,但已在外院确诊为肿瘤而来我院治疗,不论原发或继发,仍须填写报告卡,并在诊断一项内要求填写清楚再要填写外院首次诊断的日期及原发部位。 3同一患者先后出现二处原发性肿瘤,则二次肿瘤均须报告。 4暂未确诊的可疑病例可疑不报。但确诊后应立即填报,部分病例虽未作X线或病理检查,但只要临床或其
2、他检查能够肯定诊断,已进行癌肿治疗的也须报告。 三填报方法: 1门急诊、住院病人或在尸解时,确诊为恶性肿瘤病例,在门急诊明确诊断的应由门急诊诊治医生负责填写报告卡;在住院部明确诊断的应由床位医生负责填写报告卡;在尸解时明确诊断的,应由原负责尸解的医生填写报告卡,并先在科内肿瘤登记簿内登记,即送防保科,再在全院报出肿瘤的专册登记本内登记后,寄往上海市疾病控制中心。 2填写报告卡,在应该填写的各项内均须完整、正确、清楚地填写,不能遗漏填写项目,如在门急诊明确的,在门诊病史封面或急诊续页卡上要加盖“肿瘤已报”图章,在住院明确的先在临时医嘱内注明“xx肿瘤已报”,并在住院病史封面上要加盖“肿瘤已报”图
3、章,如在尸解时明确的,由原负责尸解的医生将病理报告结果送交病史归档。 3放射、病理、化验、超声波、同位素等医技科室发现恶性肿瘤患者也应及时登记,并填卡报防保科。 四填卡说明: 1发现过去报告的肿瘤有错误时,须要更正应按目前的诊断另行报告,并在报告卡的右上角“更正诊断报告栏”内注明上次的诊断及日期。 2填写病人的姓名地址等,必须正确详细清楚,如有住院号码也要填写,一律不能用圆珠笔填写。 3“年龄”应填写实足年龄,不能填写“成”字来代表成人的年龄。 4填写工作单位,须注明单位性质及工种类别。 5诊断栏内应写明肿瘤的具体部位。 6肿瘤部位一律填写原发部位,只有在原发不明时,可填写继发部位,但须加以证明“原发部位不明”,对于继发肿瘤较多的部位,如肝、肺、骨、淋巴系统等,必须填明原发部位及继发部位,如不能确诊者,也须注明“原发继发不明”。 7“诊断日期”指患者首次被确诊为恶性肿瘤的日期。 8“诊断依据”指作出肿瘤诊断的依据是经过哪几项证实为肿瘤的,须在诊断根据小方格内用“”号代表。 9手术部位,指肿瘤手术在何部位。 10病理切片结果,指切片分型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