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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实施办法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政策,引导和推进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 二、被拆迁人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以选择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三、货币化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230以内的,补偿金额货币化补偿单价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超过230的,超出部分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重置单价成新率3超出面积。 四、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合法依据,以被拆迁人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合法建房手续为准。被拆迁人长期实际居住,但无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的,由拆迁项目所在区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国土、建设、规划部门、拆迁项目所在乡镇及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等进行调查。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货币化补偿单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评估规范暂按被拆迁房屋周边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等因素作出评估。产权调换房的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与被拆迁房屋一致的估价时点、评估方法和技术路线作出评估。 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