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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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制度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大卫生执法监督力度,树立良好的公共卫生监督形象,保证公民对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权利,同时使我所及时掌握公共卫生方面的社会信息及违法案件线索,提高受理、处理举报案件的质量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休宁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理的、上级机关交办或下级机关移送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举报案件符合下列条件应立即受理: 投诉举报案件属可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所管理的范围; 投诉举报者须有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及投诉被举报者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 投诉举报者应提供所举报产品的有效购货凭证。定型包

2、装产品,标签标本要完整; 由投诉举报者提供的产品,如进行鉴定,包装必须完整,且鉴定指标不会因储存条件的不当而发生变化; 已开封含有异物的食品,其异物应明显地与食品嵌在一起; 县卫生局认为需要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工作。由受理人问明情况填写举报记录、保全投诉产品,并向投诉举报人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根据被投诉举报者所属管辖或站领导的批示意见,将“投诉举报记录”及时转有关监督科室。 第五条:接到案件的监督科室,应尽快派监督员对案件进行调查,确有违法行为者,要依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处罚。 第六条:负责办理投诉举报案件科室应按规定时间由承办监督员,将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与相关材料一并报所办公室。逾期未报案件应先说明原因。 第七条:各监督科室应有专人负责分办案件的登记、反馈工作。 第八条:被投诉举报人有明确的违法行为或有来源可靠的违法事实依据,由于特殊原因分管科室没有作出相应处罚的案件,由办公室报所领导批准组织有关科室监督员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评价,再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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