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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理缺陷报告制度护理缺陷、纠纷登记报告制度 一、在护理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遵守护理服务职业道德。 二、各护理单元有防范处理护理缺陷、纠纷的预案,预防缺陷、事故的发生。 三、各护理单元应建立护理缺陷登记本,及时据实登记病区的护理缺陷。 四、发生护理缺陷、事件后,要及时上报,积极采取挽救或抢救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由于缺陷、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五、发生缺陷、事故后,有关的记录、标本、化验结果及造成缺陷、事故的药品、器械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 六、发生护理缺陷后的报告时间:凡发生缺陷,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值班医师、科护士长和科主任。由科
2、护士长当日报护理部,并交书面报表。 七、各科室应认真填写护理缺陷报告表,由本人登记发生缺陷的经过、原因、后果,及本人对缺陷的认识。护士长应对缺陷及时调查研究,组织科内讨论,护士长将讨论结果及处理意见1周内连报表报送护理部。发生严重的失误、事故,科护长应立即向科主任、护理部汇报。 八、对发生的护理缺陷,组织护理缺陷鉴定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讨论,提交处理意见;缺陷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九、发生缺陷后,护士长对缺陷发生的原因、影响因素及管理等各个环节应做认真的分析,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并且跟踪改进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对病区的护理安全情况分析研讨,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关的防范措施。 十、发生护理缺陷、事故的科室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十一、护理事故的管理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参照执行。 习水县马临工业经济区卫生院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