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专用委托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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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公司专用委托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鉴于甲方因 需要,拟向 申请借款人民币 ,并与贷款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甲方就该主合同项下之相关债务向乙方申请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并将与甲方及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担保期间 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

2、合同。 1 第一条 担保费 1.1为保证甲方申请的担保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完整、合法有效的申保资料,待甲方的委托担保事宜经乙方受理后、乙方开展调查审查担保项目前,甲方需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评审费,计人民币贰仟元整;评审费计入担保费,若甲方未通过乙方调查、审核或因任何原因导致乙方未与甲方及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在乙方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终止的,评审费不予退还。 1.2 乙方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担保费,担保费率为担保债权金额的 3 %,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此金额包括前述评审费) ,支付方式为: 乙方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时,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保费。 1.3 双方同意,本合同

3、项下甲方向乙方的支付义务及反担保义务作为乙方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之前提条件。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完全履行支付义务或反担保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与主债权人就本合同约定之担保事项签订任何法律文件。 1.4 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的期限与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期限一致。如实际贷款期限超出上述主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的,在贷款行依政策标准同意为超出的贷款期限办理展期的前提下,展期期间担保费的收取标准另行约定。 1.5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费,是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而收取的费用。乙方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即视为乙方开始向甲方履行其担保义务,故乙方向甲方所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 第二条 反担保约定

4、2.1 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依法、依约应承担的担保责任,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足额的反担保。 2.2 甲方或甲方所提供的反担保人未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担保。 2.3 反担保措施拟为 提供的保证担保。 2 第三条 甲方承诺 3.1 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的支出:担保费、利息及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费用及双方特别约定的损失(金额以4.3项下的约定为准)。 3.2 在担保责任未解除期间,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保后管理检查工作。若违反上述承诺,甲方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3.3 在担保责任未解除期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进行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撤消、重大资产转让、变更法定代表人

5、、为第三方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方债务设定抵押担保等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为。 3.4 在担保责任未解除前,如甲方进行承包、租赁、变更住所及通讯地址、变更营业范围等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3.5 在担保责任未解除前,如甲方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3.6 甲方承诺,乙方所担保的借款用途之合法性且不存在用于归还旧的贷款之情形(“新贷还旧贷情形”),否则乙方有权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担保合同的履行 4.1 若因甲方未依约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贷款行按主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履行

6、还款义务而甲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即可依据保证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4.2 乙方全部或部分履行保证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偿还乙方在保证合同项下所支付的款项,并承担乙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对于乙方在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利息,直到甲方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为止,并按代偿额的20%支付乙方违约金。 4.3 乙方依上述4.2项向甲方追偿时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证人补助费用等。 4.4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和/或保证合同无效,乙方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7、也不退还所收取的评审费、担保费等费用;乙方有过错的,乙方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甲方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5 乙方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向甲方、其他担保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乙方向反担保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的,甲方应当提供相应协助。 第五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5.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任何原因导致甲方与贷款行之间主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或终止或无继续履行之必要等情形,乙方可视情况决定终止本合同。乙方终止本合同的,自终止合同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5.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任何一方都

8、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5.3 乙方仅对本合同约定的贷款行承担担保责任。如贷款行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方的,乙方对新的债权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2 本合同涉及双方商业秘密,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同意任 4 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文本向任何第三人出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本合同内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

9、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7.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即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约定担保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相关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8.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8.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9.1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担保责任时,甲方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9.2 甲方在与贷款行签订主合同及保证合同前应向贷款行完全披露本合同约定条款并确认其已完全知悉本合同内容。 第十条 附则 10.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贷款人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第十一条 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 年 月 日 反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 年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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