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借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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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人的借条借条 今 xxxx 向 xxx借到人民币 xxx 万xx千元整。全部借款于xx 年xx月 xx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xx万元整,并按照月息2%利率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为止,并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人xxx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保证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

2、,与借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借条出具日期: xx年 xx月xx日 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仅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这种保证方式中,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债务的履行只负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完全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才就被保证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对保证债务的履行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3、。对被保证债务的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样的法律地位而无先后之分。搜索债务履行期到来后,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请求保证人履行,或者请求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履行。 我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搜索同条还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法律作此限定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行为内容具有特定性,通常不包含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第二,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没有其他的利益获取渠道,故这些单位不具有承担担保责任的经济条件。第三,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通常是要求被担保人必须作相应的对等给付,例如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向担保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对于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而言,它们既不能通过提供担保而收取费用,也不能享受反担保的利益,具有利益提供的单向性,这与商品经济的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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