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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广告管理规定招牌、广告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理的有关内容,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业主的利益,把社区建设成安全、文明、优雅的小区,特制定本规定: 一、小区内所有业主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带、外墙壁和其它场地设立广告牌。 二、所有商铺招牌只能在商铺内或自己门面外墙悬挂、张贴。 三、任何业主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 四、占用楼宇走道、墙面、天台做公司招牌、广告的单位,需向管理处申请,在不影响消防、安全及小区环境美观的前提下,管理处给予批准,并且设置人或单位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经业委会同意在公共通道设置公司招牌等的单位,应向管理处交纳一定数额的场地使用费,用以补充小区的管理服务费。 六、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违章装修处理,除令其拆除、撤消、修补破损、恢复原状外,还报告*主管部门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