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行委托贷款办理所需委托贷款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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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行委托贷款办理所需委托贷款协议附1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编号: 委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地址: 主要负责人: 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 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人民币资金 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书中确定。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担保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书中确定。 第三

2、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根据各借款人需要办理借款的情况及时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书,并在其于乙方处开设的账户上存入足额委托款项。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委托款项已足额存入后,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按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1 第五条 利息和手续费 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月结息。乙方定期向借款人寄发利息通知单,催收利息,并在收取利息后 工作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如遇国家调整贷款法定利率或甲方要求调整贷款利率,由甲方和借款人协商一致后,出具书面通知委托乙方办理贷款利率调整手续。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

3、贷款余额的 向甲方收取手续费。乙方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甲、乙双方确定按 办理。 第六条 在委托贷款到期前,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负责向借款人寄发催收贷款通知书,定期向甲方提交对账单。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收回的贷款如数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 第七条 若借款人不能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乙方须在借款本金或利息到期后的 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代为负责催收。如需诉讼,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并以乙方名义提起,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其风险由甲方承担并及时交付。甲方不得要求提取乙方已根据其要求贷出、借款人尚未归还的部分或全部委托款项,借款人

4、只偿还部分欠款的,甲方只能在借款人偿还的数额内提取委托款项。 第八条 委托贷款到期前,借款人需要展期的应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仅凭甲方的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办理委托贷款展期手续。 第九条 甲方需要豁免、终止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借款人的委托贷款时,须向乙方提出书面通知,乙方根据通知内容与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甲方保证其对用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及处分权,保证该资金依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可以用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因此项保证不实导致任何委托贷款或

5、甲方其他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在乙方开设账户,或者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乙方有权拒绝发放委托贷款。 2 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书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委托贷款,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收回贷款,并以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和天数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计付该项贷款利息;逾期未收回的,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应以逾期的贷款金额和天数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当期逾期贷款利率向甲方计付利息;并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收回该项委托贷款;由此造成的甲

6、方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通知书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 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甲方及乙方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以邮政信函方式递交的,寄出后满七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递交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接收传真后视为送达。 甲方的联系地址为: 乙方的联系地址为: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

7、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当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签署此栏: 甲方: 有权签字人: 3 当甲方为自然人时签署此栏: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4 附2 委托贷款通知书 招商银行 分行: 根据 年 月 日与你行签订的 年 字 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现通知你行对借款人 按以下所列各项发放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金额: 万元人民币, ; 委托贷款方式:信用 担保 委托贷款种类:固定资产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委托贷款用途: ; 委托贷款利率

8、: %; 委托贷款期限: 个月,贷款实际起止日期具体以贵行借款借据记载的为准。 委托人: 有权签字人: 日期: 5 附3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编号: 贷款人: 地址: 主要负责人: 借款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接受 的委托,向乙方发放 资金委托贷款。甲乙双方按 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 年 月 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书所列各项,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币种: 项目: 种类:固定资产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金额: 用途: 利率: % 期限: 个月 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第二条 乙方在提用借款前,应向

9、甲方提交前条所述用途的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款。乙方的提款手续应在放款日前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6 第三条 乙方保证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 第四条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乙方提前归还贷款,应与委托人协商并在甲方取得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通知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 利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自甲方划拨贷款之日起按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息,每 计息一次,计息日为每 的 日。 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或委托人要求作相应调整时,在委托人和乙方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国家调整利率的规定或委托人的书面委托,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

10、从调整之日起,即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六条 若委托人在向甲方发出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中要求乙方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担保的,乙方应自身或由特定第三方提供委托人所要求的担保,甲方与乙方签订相关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在委托人要求提供担保措施的情况下,在担保措施落实前,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放款。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应取得委托人同意,由甲、乙、委托人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与乙

11、方约定的日期和约定的金额将贷款放出,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乙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以及本条第项的情况时除外。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部分按照逾期的实际时间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计息。 7 乙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甲方在未得到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通知时,有权要求乙方按提前天数,对提前归还借款部分按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但出现本条款第、第款的情况时除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以下任何一项情况

12、发生时,甲方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乙方违反了本合同任何义务性条款;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保证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或质押财产发生价值严重贬损,危及贷款安全;依据法律法规及金融规章出现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甲方及乙方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以邮政信函方式递交的,寄出后满7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递交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接收传真后视为送达。 甲方的联系地址为: 乙方的联系地址为: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 争议

13、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向 人民法院起诉;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失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委托人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8 附4 委托贷款抵押合同 编号: 年 字第 号 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抵押人:

14、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接受 的委托,向借款人 发放委托贷款。甲方和委托人签署了编号为 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并与借款人签署了编号为 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甲方向借款人发放 币 元的委托贷款。 为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能得到按时足额偿还,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现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 乙方用于抵押的抵押物 1.1名称: 1.2数量或面积: 1.3评估价及抵押率: 1.4期限: 1

15、.5处所: 9 1.6权属证明: 第2条 抵押担保的方式 2.1 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时,甲方向借款人提供而未获偿还的贷款由乙方以抵押物在本合同第3条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如甲方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借款人追索,乙方亦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2.2 甲方和借款人之间就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利率、金额等达成展期协议书或变更有关条款,或甲方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内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调整利率的,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或通知乙方,且乙方均予以认可,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 第3条

16、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具体来说,包括: 3.1 甲方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或 3.2 甲方行使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4条 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 4.1抵押期间,抵押物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代理人保管,乙方及其代理人 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应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抵押期间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期间。 4.2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做出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

17、,如发生此类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因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设定新增抵押所花费用,由乙方承担。 4.3抵押期间,乙方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交由甲方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甲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10 第5条 抵押物登记 5.1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间内,配合甲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物登记; 5.2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配合甲方按照前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时办妥相关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6条 保险 乙方应

18、按甲方要求的险别,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将抵押物向 保险公司办理足额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若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延长,乙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手续。投保的财产如发生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或将保险赔偿金存入保证金账户,或与乙方协商办理保险赔偿金的提存,以备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到期日届至时回收贷款。 如乙方未办理抵押物投保手续或延长投保期手续,甲方有权代理乙方直接办理,有关费用仍由乙方支付。 第7条 对在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的限制 7.1抵押期间,乙方无权擅自以出售、交换、赠

19、与等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 抵押物;如乙方确需有偿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进行: 7.1.1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7.1.2乙方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致不能足额抵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足额抵押财产;乙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7.1.3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必须直接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以用于到期或提前清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或是将有关款项全额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该等资金自进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

20、视为特定化及移交甲方占有,继续作为借款人 11 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抵押担保,乙方对此无异议,并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在乙方将转让抵押物所得的足额价款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以后,甲方可以协 助乙方办理注销抵押物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权属凭证退还乙方。 7.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移、出租、再抵押或以任何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8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保险、公证、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9条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

21、10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11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 11.1借款人发生违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 11.2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 11.3 乙方以动产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担保的,抵押期间抵押物市值下降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120%以下的; 11.4. 乙方为自然人时,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11.5乙方为自然人时,乙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遗赠,拒绝履行偿还借款本

22、息义务的; 11.6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11.7足以危及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事由。 第12条 乙方以动产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担保的,抵押期间抵押物市值下降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130%以下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保证金,或增加/更换新的抵/质押物,以弥补因抵押物 12 市值下降所带来的缺口。 第13条 违约责任 13.1乙方违背本合同第3条规定,对抵押物疏于维修、管理,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乙方的行为直接危及抵押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对甲方抵押权的侵害行为,

23、提供甲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抵押财产,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13.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对甲方抵押权的侵害行为,要求乙方提供甲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抵押财产,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13.3乙方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出租、已设定过抵押权、存在较抵押权法定在先的优先权或乙方对抵押物无所有权、处分权等情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甲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抵/质押财产; 13.4在发生上述任一项违约情形时,乙方若不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若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乙

24、方还须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14条 本合同是独立的及无条件的,其有效性不受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也不受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乙方的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等各种变化而发生任何改变。即使在甲方债权同时有另抵、质押担保或保证人的情况下甲方放弃或解除其他抵、质押担保或解除保证人保证责任,乙方依然依本抵押合同规定内容对甲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甲方依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停止发放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等,均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第15条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借款人所欠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不能按时清偿,甲方

25、因此主张抵押权,致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的,自查封或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乙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13 第16条 抵押权的实现 16.1当出现本合同第11、12、13.1、13.2条规定的任何单项或多项情况,抵押权可经下列方式之一实现: 16.1.1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 日之内双方协议不成的,甲方有权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16.1.2依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16.1.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甲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6、16.2以上述方式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甲方有权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另行追索。 第17条 抵押权的消灭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或之前,甲方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本息及费用获得足额的清偿,抵押权随之消灭。由甲方保管的乙方财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及财产保险单等应退还给乙方。甲方可依据乙方的要求,协助其办理注销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18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18.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8.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

27、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19条 甲方及乙方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以邮政信函方式递交的,寄出后满七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递交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接收传真后视为送达。 甲方的联系地址为: 乙方的联系地址为: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20条 本合同所使用术语,除另有明确说明外,均具有与委托贷款借款 14 合同规定相同的含义。 第21条 抵押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

28、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第22条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及 、 各执一份。 第23条 其他约定事项 23.1 23.2 23.3 甲方: 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签署此栏: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抵押人为自然人时签署此栏: 乙方: 年 月 日 15 附5 委托贷款质押合同 编号: 年 字第 号 质权人: 主要负责人: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 出质人: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接受 的委托,向借款人 发放委托贷款。甲方和委托人签署了编号为 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并与借款人签署了编号为

29、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甲方向借款人发放 币 元的委托贷款。 为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得到按时足额偿还,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质物。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质物。现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 乙方用于质押的质物 1.1名称: 1.2数量: 1.3价值及折扣率: 1.4期限: 1.5权属来源: 1.6权属编号: 16 第3条 质押担保的方式 2.1 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时,甲方向借款人提供而未获偿还的贷款由乙

30、方以质物在本合同第3条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如甲方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借款人追索,乙方亦以质物承担担保责任。 2.2甲方和借款人借款人之间就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利率、金额等达成展期协议书或变更有关条款,或甲方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内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调整利率的,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或通知乙方,且乙方均予以认可,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 第3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具体包括: 3.1

31、 甲方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 3.2 甲方行使质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4条 质物的移交与交付 4.1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动产的,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将质物移交甲方占有。 若质物存放于乙方以外的第三方处,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该第三方发出出质通知,质物自出质通知送达第三方时视为移交甲方占有。 乙方以保证金提供质押的,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在甲方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约定的资金,乙方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资金的行为视同将资金以保证金的形式特定化并移交甲方占有,作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 4.2本合同项下质物为权利的,

32、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权利凭证交付给甲方,并在权利凭证上做相应记载。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权利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权利凭证灭失的,甲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17 乙方未及时移交或交付质物的,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5条 出质登记 5.1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质权方能设立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间内,配合甲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2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配合甲方按照前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及时办妥相关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6条 质押期间 质押期间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贷款借款合

33、同项下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 第7条 质物的保管及责任 甲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第8条 保险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险别,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将质物向 保险公司办理足额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若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延长,乙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手续。投保的财产若发生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或将保险赔偿金存

34、入保证金账户,或与乙方协商办理保险赔偿金的提存,以备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到期日届至时回收相应贷款。 如乙方未办理质物投保手续或延长投保期手续,甲方有权代理乙方直接办理,有关费用仍由乙方支付。 第9条 质物的孳息收取权 甲方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此项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费用。 第10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公证、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18 第11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担保,乙方未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提前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费用,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 乙

35、方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或乙方对质物无所有权、处分权等情况,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应承担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若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乙方还须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 12条本合同项下质物为权利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票据、债券、存单、仓单、提单)的,如该权利凭证到期日早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甲方有权于该权利凭证到期时兑现或提货变现,并以所收回的款项提前清偿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或直接将有关款项全额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该等资金自进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视为特定化及移交甲方占有,继续作为借款人在委

36、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或与乙方协商提取权利凭证项下货物并办理提存,乙方对此无异议,并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存单的,质押期间内存单自动转存后继续作为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的质物,因转存而产生的存单编号、金额或期限的变化对于质押效力不发生影响。 如果存单到期日晚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各具体业务到期日的,甲方有权提前支取,并以所收回的款项提前清偿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 第13条 乙方以动产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质押期间质物市值下降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130%以下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保证金,或增加/

37、更换新的质物,以弥补因质物市值下降所带来的缺口。 第14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分其质押财产。 19 第15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依法处分质物: 15.1借款人发生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 15.2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 15.3 乙方以动产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担保的,抵押期间抵押物市值下降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120%以下的; 15.3乙方为自然人时,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15.4乙方为自然人时,其继承人或

38、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遗赠,拒绝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的; 15.5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15.6足以危及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事由。 第16条 本合同是独立的及无条件的,其有效性不受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也不受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乙方的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等各种变化而发生任何改变。即使在甲方债权同时另有抵、质押担保或保证人的情况下甲方放弃或解除其他抵、质押担保或解除保证人保证责任,乙方依然依本质押合同规定内容对甲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甲方依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停止发放

39、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等,均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第17条 质权的实现 17.1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或之前,甲方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贴现本息及费用获得足额的清偿,或甲方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所承兑的汇票票款到期获得足额清偿的,甲方应当返还质物或代表出质权利凭证。 17.2当发生本合同第11、13、14、15条规定的任何单项或多项情况,甲方可以与乙方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拍卖、变卖质物以其所得优先受偿。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甲方有权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数额的

40、部分归乙 20 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另行追索。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11、13条规定的情形,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保证金作为新增担保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其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存入足额保证金,该等资金自进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视为特定化及移交甲方占有,作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 第18条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19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19.1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

41、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20条 甲方及乙方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发送。 甲方的联系地址为: 乙方的联系地址为: 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以邮政信函方式递交的,寄出后满七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递交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接收传真后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21条 本合同所使用术语,除另有明确说明外,均具有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相同的含义。 第22条 质押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并加盖单位公章及乙方签字后生效),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第23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及 、 各执一份。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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