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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职与免职的区别撤职与免职的区别 免职定义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某人所担任职务的行为。 撤职定义: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级别。免职和撤职的区别在于: 人大常委会既有撤职权,也有免职权,但撤职与免职的性质不同,撤职是一种惩罚性行为,表明被撤职人员有重大过错,如违纪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是有违法行为 等。撤职与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的党纪政纪处分有所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利,一旦撤销某官员的职务,没有复议、申诉、诉讼等救济途径,只 能当一般公务员。因此,撤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一种最严厉的监督手段。免职则一般
2、不具有惩罚性,其适用于包括因调任其他工作、轮岗交 流、任职期满、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职务的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免职也适用于有过错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相对于撤职而言,其过错程序要轻一 些,或者其行为的性质还有待进一步查清核实,只是现在已不适于继续任职而先行免职。 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的主体有三类: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应由本级人民*正职首 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表本机关签署,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对于由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发现有违法
3、违纪、失职渎职等情况而需要撤销其职务的,可采取会议的方式决定问题。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应由主任会议成员讨 论,以少数服从多数通过;三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中,发出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有撤职情形的,可以联名提出撤职案,联名提出撤职案的法定人数是常委会组成人数的五分之一,而且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联名提出撤职案,应当认真研究领 衔人提出的撤职理由是否成立,相关材料是否充分,经慎重考虑后决定是否参予联名。 “免职”与“撤职”不同。免职 与任职是对等的,一般情况下,由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人员需要免职,由“一府两院”“三长”提出免
4、职案。如果属于人代会选举的人员辞职或需要免职的, 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免职案。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有决定本级*副职的个别任免。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对象和理由,即提出撤职案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这种理由大体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以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二是认 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提出撤职案还应当提供有关材料,也就是提出撤职案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支持撤职理由,主要是有关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事实和依 据等。而在免职案中一般只需简单说明免职理由,如工作调动、退休离休等。 撤职案提出后,其处理程序有两种:一是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一
5、府两院”和主任会议直接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二是对于撤职案指控的 事实是否成立,证据尚不清楚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而是向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此后的常委会议根据调查结果报告审 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撤职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可以就撤职案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理由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得当 发表意见和看法。在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申辩。就撤职案所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等提出反驳意见,为自己申辩和辩护,然后由主任会 议决定是否将撤职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采用无记名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相比之下,免职案的处理程序相对简单,一般直接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后 即予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