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权质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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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费权质押合同 权利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 第 号 出质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为保障年字第号借款合同能够全面按期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质押合同。 第一条定义。 “委托担保合同”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金额为 万元的 年 字 第 号委托担保合同。 “学校”是指自贡市荣县中学。 当前页码 - 1 “收费权”是指出质人对宿舍、超市、食堂享有收取和处分使用费的权利。 “收费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享有的宿舍、超市、食堂的收费权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反担保。 “质权人监管”是

2、指质权人派员监督收费,并要求学校将代收出质人的宿舍、超市、食堂使用费费转账至专用账户,用于归还代偿的贷款本息,直至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 第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以其在学校的宿舍、超市、食堂的收费权作为委托质权人提供贷款担保后的反担保。 第三条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含而不仅指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第四条出质人承诺: 以合法享有的在学校的宿舍、超市、食堂的收费权出质,出质行为真实、有效; 将取得收费权批准文件原件时交由质权人保管; 在委托担保合同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放弃、重复质押或向他人转让所出质的收费权; 如果由于国务院、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

3、人民*根据国家需要指令出质人转让学校的宿舍、超市、食堂的收费权或者利用该权利进行投资,当前页码 - 2 出质人应立即通知质权人,并以转让该收费权的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质权人提供担保的贷款本息,不足清偿部分出质人应提供质权人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第五条账户监管。 出质人在质权人指定的机构开设专用账户,并承若将学校的宿舍、超市、食堂的收费存入该账户并由质权人进行监管。 第六条质权的实现。 质权实现的前提条件。 1出质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与 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而使质权人发生了代偿义务的;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 质权实现的方式和顺序。 1当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一项情

4、形时,质权人首先根据另行签订的三方协议中的条款要求学校在将代收的宿舍、超市、食堂等款项不再转交出质人,而转账到质权人指定的账户。 2质权人通过前项措施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质权人可以依法采取留置、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处分质押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质权: 出质人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当前页码 - 3 贷款银行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而由质权人代偿的。 第八条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书面通知质权人: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等; 涉及重

5、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出质的权利发生争议; 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出质人有前款情形,应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质权人;有前款列举的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质权人。 第九条出质人以收费权质押为质权人提供反担保,本质押合同不因出质人主体的变更、消灭或者债务的转让而失效或撤销,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第十条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第三方的原因引起出质人丧失公路收费权或影响公路收费收入,出质人所获得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应征得质权人同意。 当前页码 - 4 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均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本质押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不因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的修改、变更而变更,也不因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第十四条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五条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本质押合同应当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由各执一份。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当前页码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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