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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评方法*采购评标方法及程序 第一章:评标办法 为了规范天津市*采购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二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标准定制商品;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
2、的货物; 项目要求具体、工程量明确、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 通用服务项目; 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三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先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投标供应商应当确定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 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投标的价格最低。 第四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每个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汇总分确定,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
3、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第五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 专业性较强、技术服务要求较高的项目; 对其技术、性能和服务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五条 综合评分法应当在事先招标文件中细化和明确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在内的评分因素及相应的比重或权值。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公式对每个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审、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评标总得分= J、S、X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即价格、技术、信誉、业绩、服务等因素,各因素满分均为100分; A1、A2、An分
4、别对应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 A1+A2+An =1。其中,货物项目一般取A10.3;服务项目一般取A10.2;工程项目一般取A10.4。 价格分计算方法可分两种: 方法一:价格分=1-/最低价价格权重100 当价格分0时,取0。 方法二:价格分= 1-A投标报价Z 价格权 重100 Z-即本次招标的最佳报价,即对所有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有效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并对算术平均值下浮515%作为本次招标最佳报价。 -价格调整系数,当投标报价低于本次招标最佳报价时,A=0.5;当投标报价高于本次招标最佳报价时,取A=1。当价格分0时,取0;方法二仅适用于工程和服
5、务类项目,且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供应商数量应不少于7家。当选用此方法不满足上述条件时,方法一应作为备选方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性价比法,是指除价格因素外,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计算出各评分因素的总分,除以投标报价,以商数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第七条 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货物项目可采用性价比法。 第八条 采用性价比法,评标委员会应先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技术评议,然后按照下述公式对每个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及技术评议的投标供应商进行评价、打分,并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的得分值。各评分因素
6、和权重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细化和确定。 评标总得分Bi/Ni; Ni为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 Bi为投标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其中Bi=; J、C、F分别为各评分因素,投标报价除外;各因素满分均为100分; A1、A2、An分别对应为各评标因素所占的权重。;一般取0.5A1。 第二章 评标程序 第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应当独立进行,并应当遵循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编写评标报告的工作程序。 第二条 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
7、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第三条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络电子数据方式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络的电 子数据方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条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
8、与评价。对不属于废标条款列示的其他情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作为废标的理由。 第五条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方法比较评价的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供应商。 1、采用最低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供应商的最低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对是否满足实质性
9、要求或报价是否合理或是否低于 成本,评委会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第六条 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
10、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章 附则 第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贷款进行采购的,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评标方法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 *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同一项目需多个中标供应商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方法评审的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供应商数量择优推荐或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四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比照第一条、第三条规定执行。如确因实际情况需要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应报经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 如本规定的评标定标方法不能满足实际招标需要,招标人采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定标方法的,必须事先报经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