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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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编 号 A1 A11 A1101 A12 A1201 A1202 A1203 A1204 A1205 A1206 A1207 A1208 A1209 A13 A1301 A1302 A1303 A1304 电视机 电冰箱 电话机 吸尘器 品 目 名 称 货物类 交通运输设备 公务用机动车辆 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打印机 复印机 速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碎纸机 网络设备 计算机通用软件 一般设备 含轿车、越野车、客车 含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 备 注 编 号 A1305 A1306 A1307 A1308 A1309 A131

2、0 A1311 A1312 A1313 A1314 A1315 A1316 A1317 A1318 A2 A21 A22 A3 A31 A32 A33 A34 编 号 A35 印刷 品 目 名 称 空气调节设备 锅炉设备 电梯 发电机 印刷设备 摄影、摄像设备 办公家具 建筑装饰材料 变配电设备 通讯和监测设备 监控设备 文艺设备 环保设施和设备 公务制服 工程类 建筑物的修缮和装饰项目 服务类 机动车辆的定点维修 机动车辆的定点保险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 会议服务 品 目 名 称 备 注 批量20万元以上 涉密项目除外 涉密项目除外 特殊项目除外 备 注 批量20万元以上 建筑物的新扩改建和安装

3、项目 A36 A37 A38 A39 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非生产性的绿化、环保工程项目 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其他有要求的采购项目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和设备、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网络集成项目、交通管理监控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消防设备、体育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试验及检验检测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测绘测量专业仪器设备、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服务类。部门或系统专用软件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推广,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采购目录的适

4、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均属于*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四、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限额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必须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并将采购结果报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公开招标限额 货物类5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5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50万元及以上。达到限额

5、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五、*采购形式 各地、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要按照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包括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按协议供货相关程序采购,不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由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组织办理。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采购预算批复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相关程序组织集中采购。既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市直机关、事业单

6、位、社会团体、学校,采购项目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填报单位采购需求申报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采购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集中采购。 对达不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项目实行单位自行采购。 六、特殊项目采购 属突发事件急需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设备、物资,经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后,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或者市*授权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分散采购。 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除省级统购统配外,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当地*采购。 七、本目录的修订 本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由保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目录项目及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保山市财政局备案。 八、本目录及相关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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