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教育申诉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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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教育申诉制度 天津教师考试网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教育申诉制度 文章来源:天津教师考试网 30元QQ直播课堂 一、申诉制度概述 申诉,通常是指公民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主管机构申诉理由,请示处理或重新处理的权利救济性行为。教育申诉,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2、。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3.教师申诉的范围 教师法中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范围规定得比较宽泛,主要有以下几点: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以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4.教师申诉制度的参加人 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参加人是指参加教师申诉和处理活动的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受理机关等。 5.教师申诉的管辖 中公教育天津分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

3、云琅大厦c座底商 天津教师考试网 这里所说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6.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三、学生申诉制度 1.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2.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生申诉又分为两种:一是校内学生申诉,简称校内申诉;二是教育行政申诉。学生申诉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其应具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 宪法

4、中关于学生申诉公民申诉权的规定主要是从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角度提出的,而且它是原则性的规定,具有最普遍、最一般的适用性,并未形成一项专门的救济制度。 (2)行政性 尽管学生申诉分校内申诉和教育行政申诉两种,但这并不影响学生申诉制度的行政性的特点。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授权高校可以剥夺,这不是一般的权力,而是一种行政管理权。 (3)准司法性 准司法性,是一个与“司法”相对应的概念,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或者功能类似,具有一定裁判权或证明权的行为。准司法性的最大价值是能够体现公正性,核心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这一点也与司法行为的出发点相一致。 学生申诉制度的准司法性主要表现

5、在:一是申诉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组织原则等具有与审判机关共同或类似的特点,它是学校依法设立的处理学校与学生之间纠纷的专门机构,具有相对独立地行使裁决权,不受学校各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的特殊地位;二是申诉机构审理纠纷时参照实行合议、回避、时效等司法诉讼制度;三是申诉机构可以采用调查取证、裁决、送达等职权行为,并且其调查证据能最终作为裁决事件的依据,对于原处理单位不合理的处理结果,有权要求其根据申诉机构的最终决议作出修正建议可直接变更。 中公教育天津分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云琅大厦c座底商 天津教师考试网 (4)准独立性 学生申诉制度虽然是通过学校行政举措制定的,但其应该有一个相对独立

6、的申诉机构,这一机构应不依附于学校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并且是能体现其相对的权威性和最大的公信力的机构;另外,学校申诉制度的专门性还体现在申诉机构组成人员的配备上。 (5)非诉性 依照是否涉及诉讼,可以将申诉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上的申诉两种。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属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具有非诉讼性。它从申诉的提起,到案件的受理和处理都是依照行政程序进行的,而诉讼上的申诉制度是公民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理由,请求再审的制度。完全依诉讼法的程序进行。二者显然有很大差别。但是,这里所说的学生申诉制度具有非诉讼性,仅仅是针对依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7、建立的这一申诉制度而言的。它并不意味着学生在诉讼活动中提起诉讼上的申诉。如当学生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时,可以向更高级的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这时提起的申诉就是诉讼上的申诉了。但这已不属于学生申诉制度这一专门性的法律救济制度了。 3.学生申诉的范围 一是根据教育法第42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起申诉。”上述规定将学生申诉的范围规范为两个方面受教育权、民事权利两项。 二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学生除了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以申诉外,还可以对给予学生的“处理”也可以提起

8、申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又在第60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该规定将学校校内申诉学生申诉的范围,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一是取消入学资格;二是受到退学或者违纪、违规处分。另外需要提及的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没有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范围作出相应规定。只是在第63条规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这个规定我们可以作如下解释:如果学校没有作出复查决定,那么学生就不能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4.学生申诉制度

9、的参加人 (1)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2)被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中的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学生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值得注意的是,学生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 中公教育天津分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云琅大厦c座底商 天津教师考试网 予的处分不服提出申诉,其被申诉人只限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不涉及学校负责人。 (3)受理机关。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尚未规范,有待于在教育实践中进一步确立和完善。 5.学生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2)受理。 (3)处理。 中公教育天津分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云琅大厦c座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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