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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等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教学及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职工考勤制度为基础,结合学院实际,印发本制度。 第一章 考勤总则 第一条 学院教职工、临时工均实行上下班考勤采用指纹打卡形式,取消各部门填报、汇总考勤的原有方式。因特殊情况漏打卡或忘记打卡者,1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填写打卡情况说明表并上报到人事处,违规者均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第二条 教职工、临时工迟到及早退超过10分钟,扣罚20元;迟到及早退1小时以上按半天事假处理;半天事假的处理办法为教工扣发半日津贴,职工扣发日工资的25%。 第三
2、条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下属的请、休假等事由的了解和确认工作。 第四条 考勤记录及相关单据是教职工、临时工记发工资、津贴及补贴等待遇的唯一依据,要确保考勤记录的真实性,考勤单据要填写完整,请、休假原因要交代清楚。 第五条 请、休假及公出单据须按流程审批并提前1个工作日上报。如有极特殊情况需事后补签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超时填报的,将不予受理并按旷工记录。 第六条 人事处对全院出勤情况将进行不定期、不同形式的检查。 第七条 离职人员自提出申请或收到解雇通知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办完离职手续离校,遇特殊情况未办理完毕,经人事处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3、教职工考勤管理细则 第八条 事假 一、 事假的审批权限:一至五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六天及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 教职工请事假须先按审批权限办理批准手续。见习期、试用期内的各类人员,一般不准事假,特殊情况请事假按审批权限审批。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视情况延长其见习期、试用期。 三、 事假待遇 1、 教工事假按月内累计天数扣发岗位津贴;一至五天按日扣发;六至十天按半月扣;十一天及以上按一个月扣发,同时扣发当月伙食补助。 2、 职工请事假按日扣发日工资的50%,十一天及以上同时扣发当月伙食补助。 3、 参保职工当月请事假超过20天的,需额外承担统筹部分保险费用。 4、 教工年
4、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当年考核,不计算连续工龄。 5、 职工请假超过一个月给予解除劳动或劳务关系处理。 第九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请病假在两天以上的,须凭医院诊断书休1 假,经人事处审定后方可按病假处理,无医院诊断凭证均按事假处理。 二、教职工病休超过三个月,如患者要求复工,须持医院有效诊断书并经部门领导同意、人事处批准方可试工,试工期为两个月。如试工期内旧病复发,试工期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三、病假期间从事其他有偿活动的,按旷工处理。 四、病假期间待遇: 1、教工月内病假累计在三天以内的按日扣发日津贴的20%;四至十天按日扣发津贴;十一至
5、十五天按半个月扣发津贴;十六天及以上按一个月扣发津贴,同时扣发当月伙食补助。病假在一个月到两个月之间,只发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职工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按病假天数,每日扣发日工资的20%;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发放工资的80%,三个月以上发放工资的50%;病假在十六天及以上,扣发全月伙食补助。 3、见习期、试用期教职工只发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并相应延长见习期或试
6、用期。 第十条 产、护理假及哺乳假 一、产、护理假 1、 女教职工产假为3个月;剖腹产的增加产假0.5个月;多胞胎生2 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0.5个月;对实行晚育的,可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2个月,同条件的男教职工可享受护理假0.5个月。孕期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0.5个月。孕期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为1个月。女教职工产假及男教职工护理假均包括公休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 参保女教职工应在生产后2个月内将申报生育津贴所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上交人事处;男教职工申请护理假津贴的也要在配偶生产后2个月内将申报生育津贴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上交人事处。逾期未交影响申报
7、者,后果由职工本人承担。 3、 在编女教工产假期内每月扣除校内津贴的30%。 4、 参保女教职工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标准,选择在职应发工资或生育津贴中较高的一种来享受,且只能享受一种。产假期间停发伙食补助。 5、 因病经医生确诊需要产前休假或产假期满继续休假者,超期休假期间按病假处理。产前休假或产假期满但无法提供医生诊断等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6、 见习期教职工休产假,应适当延长其见习期。 二、哺乳假 女教职工给不满一周岁的婴儿哺乳,每天上、下午各给假一次,每次一小时。多胞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哺乳时间不允许累计后串作它3 用。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
8、器的,休假三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五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两天;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休假五天。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二十一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十天。 六、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二十一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十五天。 七、休假期间相关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 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婚假3天;晚婚者另加7天婚假。婚假享受与正常工作期相同的工资及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丧假时间为3天。除此之外,其它亲属去世,前去料理丧事者,均按
9、事假处理。丧假享受与正常工作期相同的工资及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探亲假 一、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单身教职工每年可享受一4 次;已婚教职工夫妻两地生活的,须持配偶单位证明,每年可享受一次;已婚教职工探视父母,按照学校执行的探亲年度,每四年享受一次,过期不补。 二、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原则上应在寒暑假期间休假,并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办理完休假手续后方可休假,未办理休假手续者不按探亲假处理;特殊情况不能在此期间休假,须本人提出申请、本部门领导同意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探亲假有关报销及其他待遇按国家和辽宁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需要
10、休息时,经所在部门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经市工伤有关部门审批确认及鉴定后,按工伤级别享受待遇。教工伤期间停发岗位津贴;职工工伤期间工资照常。 第四章 临时工考勤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事假 一、 事假的审批权限:一至五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六天及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人事处审批备案。 二、 事假期间部门内部要做好工作交接,合理安排班次。 三、 临时工请事假按日扣发工资。 四、 事假超过30天者,学院给予解雇处理。 第十七条 病假 一、 临时工因病不能上班,请病假在两天以上的,应凭医院诊断书申请休假,经校医院及人事处审定后,方可按病假处理,无医院诊断5 凭证均按事假处理。 二、 临时工病假在一个月以内
11、的,按病假天数,每日扣发日工资的20%。 三、 病假超过30天的,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务关系。 第十八条 丧假 临时工直系亲属死亡,丧假时间为3天。除此之外,其它亲属去世,前去料理丧事者,均按事假处理。丧假享受与正常工作期相同的工资及相关待遇。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临时工凡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无故不打卡者。 二、请假、休假期限已满,不销假、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 四、医疗期延长期、女教职工产假及哺乳假期间无正规医院诊断书又不按规定请事假,且拒不上班者。 五、教工旷工按日扣发基本工资,同时按月内
12、累计天数扣发岗位津贴;一至二天按半个月扣发岗位津贴;三至四天按一个月扣发岗位津贴;五天以上按三个月扣发岗位津贴。 六、职工及临时工凡旷工一日内者,扣发当月应发工资的10%;旷工三日内者,扣除当月应发工资30%,;旷工达五日内者,扣罚当月工资。 6 第二十条 以下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凡属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学院有权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处理;发生经济损失的,学院有权要求赔偿;情节严重的可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 对其他职工采取暴力、威
13、胁、恐吓、纠缠等手段,严重妨碍、影响或破坏工作、生活秩序。 五、 蓄意损坏、损毁学院财产或各种设备、设施。 六、 在学院内外打架斗殴、赌博、偷盗及违反治安管理其他法律法规。 七、 故意泄露学院机密,侵占学院财务,利用工作之便或学院名誉谋取私利,徇私舞弊。 八、 故意损坏、撕毁学院公开、张贴及发送的各种通告、通知及其他文件。 九、 煽动、鼓动职工罢工、怠工,挑拨是非、闹事。 十、 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 不服从管理,态度、行为恶劣;打骂、纠缠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影响、扰乱学院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十二、 发生责任事故或重大过失导致学院利益受到严重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十三、 不服从部门及学院的工作班次安排及工作任务安排,经劝阻无效。 十四、 连续旷工5天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 十五、 以病假、事假为藉口,在院外从事兼职或经商活动,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及工作秩序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原制度、规定有抵触时,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人事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