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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需提供下列资料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需提供下列资料: 竣工报告; 工程总结报告; 维修申请报告; 批准实施的维修施工方案; 维修批准文件; *采购审批文件; 招投标文件; 施工许可资料; 施工资质、监理资质证明资料,外省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 (监理)企业在湘从事施工需提供外省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企业进湘备案登记表,企业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业出省承接工程介绍信、企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项目负责人资质证明; 施工合同; 监理合同及监理技术资料; 工程技术资料; 工程经济资料;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文物保护修缮工程验收登记表; 建筑本体维修前后的总体照片和维修实施项目维修前后的照片。 上述验收资料提供标准按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验收规定提交。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所有文物保护工程竣工资料严禁长期由个人保管,应在文物保护工程工作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移交建设单位和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