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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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解读新公司法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解读 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亮点之一就是大大提升了公司章程的地位和作用,有人把公司章程形容为“企业的宪法”,说明其在公司法和公司里的地位十分显赫。 如何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十分关心的。笔者也常被问及公司章程的问题:如能否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权不得转让或者不得继承?能否在公司章程里约定分配比例与投资比例不一致?或者能否在公司章程里约定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以前,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如果在公司章程有这样的规定,也是无效的。新公司法实施后,将这些问题的决定权全交给了公司章程。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类似的特权还有很多,对此,那些渴望在

2、市场大海中迎浪搏击的企业家觉得手脚松绑了,甚至觉得新公司法的这些规定就是专门为他们制定的。确实,新公司法给予了公司章程更大的自由发挥空间,其实也就是给了公司投资者、公司管理者更宽松、更自由的经营运作平台,法律法规管的范围小了,自由运作的面宽了,更有利于公司自由健康的发展、壮大。 下面,笔者对有限公司章程尝试作一些解读,以与大家分享: 解读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纲领性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新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具有约束力。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中第三个条件就是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修改公

3、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经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三个条文明确告诉我们:公司章程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特殊的。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与否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就无法设立;公司章程一旦制定,股东需要在章程上签字确认,章程便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公司的投资者和公司的管理者要受其约束,不得跨越章程规定的界限,否则,违反者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公司章程制定后,若需要对其修订,必须经过有表决权的绝大多数股东通过,严格的修改程序也体现了公司章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特质。 据笔者统计,在新公司法219条中,涉及有限公司的条文有149条,其中有36条涉及公司章程。从条文内容来看,公司设立、组织

4、机构、股权转让、公司财务、公司并购和解散等各个方面均涉及公司章程。 解读二:公司章程七项规定动作缺一不可 根据新公司法第25条之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七个事项,这里不妨称之为章程的七项规定动作: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应当在设立之前向当地工商部门查名并进行预先核准登记,该名称可以保留六个月。住所地的确定要提供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 二公司经营范围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除了需要依法经过批准的项目外,其他的经营范围都可以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同时,如果公司因发展需要,要从事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之外的项目,还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然后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注册资本

5、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作了大幅调整,在公司章程里记载公司注册资本时,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在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等方面做出全新的、灵活的规定。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的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这些机构及其人员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都应当在章程里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有些规定是公司法有强制规定的,如公司法第49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同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笔者曾多次被问及,能

6、不能董事长在董事会里有一票否决权,或者能不能规定当全体董事投票一半对一半时,规定由董事长作出决定性的一票。从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这是不允许的。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章程可以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确定其中一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不难看出,这七个方面的内容其实是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及公司与管理者关系的重要准则。规定动作意味着这七项内容是缺一不可的,必须在章程里作出明确规定。比较新旧公司法,旧公司法里对公司章程的规定动作有十项,而新公司法减少为七项,说明国家从立法上体现出来的旨意是,减少国家对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干预,加强公司的自治自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 解读三:

7、公司章程自选动作灵活多变 公司章程的自选动作明显增加,对很多企业投资者和管理者带来了一个新的考验:以前,法律对公司章程管得严,体现投资者自由意志的东西少,大家习惯了,形成了一个章程的模式,因此,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就你抄我仿,大家的章程都一个样,甚至一些地方的公司登记机关还专门搞出公司章程的标准版本,大家将名字换上自己的就可以用了,完全不需要就公司章程的内容仔细推敲琢磨。现在,突然放开了,允许在章程里规定自己的与众不同的东西来,不少人显得无所适从。 因此,有必要尽早了解掌握公司章程里的那些自选动作,并能够灵活自如地运用到自己的公司章程中来。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的自选动作有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

8、公司法本身对一些情形作出了规定,同时,允许公司章程作出不一样的规定,并指明,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的情况有: 分红比例和认缴增资比例: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新增资本股东有权优先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但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里规定不按比例分红或者优先缴的除外。这一点确实给了投资者在利润分配和增资方面更大的自由空间,有利于投资各方更加灵活地进行投资组合。正是根据这一规定,我们曾协助一个项目合作的顺利实施,确定我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股东会会议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表决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意味着今后会出现一股或者几股拥有特别表决权的情

9、形出现。 股权转让和继承:公司法详细规定了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出允许股权继承。但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权是否可以转让及转让的条件,也有权决定公司股权不可以继承。很多公司比较关心公司股东或者股权的稳定,这也是有限公司人合的特征之一。尤其是那些管理层持股的公司,有的担心外来资金的恶意收购,有的担心管理层变动后股权不能及时变更从而失去激励作用。现在,有了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的这几个特权,投资者可以在设立公司之初,就根据自己公司的特殊需要,就股权转让或者继承问题设计出符合股东意愿的规定来,法律是保护这样的规定的。 经理的职权:公司法规定了经理的八项职权,同时规定,公

10、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个方面,公司法干脆放权,直接规定一些事项由公司章程来规定: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及其限额,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并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2、股东会议的定期会议按公司规定进行,通知时间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提前十五日通知),而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 4、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新公司法实施,公司章程的完备性、规范性、特殊性越来越重要,现有公司应早日按新公司法的要求修改完善公司章程,新设立公司也应当认真研究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的规定,设计出一个适用自身需要的公司章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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